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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宁:“工时改革”不能违反劳动法

时间:2017-11-07 16:46:09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每月都有一次“8天长假”,但代价是要连续上班22天。据新华社报道,近日,贵州省清镇市的一项工作时制改革试点广受关注。当地政府宣布,从今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清镇市将用半年时间在全市9个乡镇部分岗位试行这项制度。对于此次改革,当地有关部门表示,试点旨在打好服务“时间差”,解决 “上班族”上班忙、农民农忙等由于时间关系导致办事难的问题。
 
这项改革的出发点显然是好的,凡是方便群众办事的改革,一般都会受到舆论肯定。但是,舆论场上对此却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每月有一次8天长假,可以方便探亲、旅游、办事,是件好事;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长时间工作对身体不好,还是双休日制度最好,这种制度并不可行。
 
虽说这项改革的初衷是好的,但笔者却以为,从法治角度来看,改革的合法性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根据当地工作人员的解释,该试点工作仍然坚持以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为基础,只是实行错时延时制,相当于调休。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不过,我们也要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职工还是公务员,显然都是劳动者,他们的休息权都受该法律保护。然而,上述改革却要求员工连续上班22天,如果没有劳动部门另行批准,则涉嫌违背了有关法律。
 
另外,每月有一次8天长假可以休息,但总体休息的质量是否好于“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所以,这项改革是否合理,还需要从职工健康角度来考虑。
 
近年来,不少地方已经把工作时制纳入改革范畴。譬如,今年8月1日起,成都11个行政事业单位试点错时、延时工作制,以推动实现服务无盲区、监管全覆盖。其改革初衷与清镇市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完善公共服务,值得点赞。不过,由于这类改革主要实践者是政府机关,如果改革方案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让政府机关成了“违法典型”,效果恐怕只会适得其反。今天,我们国家正在追求全面依法治国,这种做法,显然不是好的选择。对地方政府而言,探索工时制度改革未尝不可,但是,所有改革都应建立在一个大前提下:那就是不违背法律。与此同时,改革者对劳动者的健康也应重点考虑。
 
在笔者看来,试点错时延时工作制,是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实现公共服务全覆盖的一种好办法。但是,“错时延时”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设计,并应该事先征求广大职工意见,只有具备法律基础和民意基础,改革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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