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20年来,中国使4亿人脱离贫困,这是一个极大的成就。”这是世界银行对中国上个世纪80至90年代扶贫工作的赞誉。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村贫困问题继续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格外重视。
为了理清当前农村贫困人口的规模和结构以及各政府部门的统计数字之间的相互关系,深入基层去解剖麻雀,到这些统计数字的最初的出处去看看这些数字到底是怎样产生的及怎样汇总上报的,可能是一个相对可行而且可操作的思路。
A省Y县早在1985年就被定为国家贫困县。2002年,Y县再次被国务院确定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共确定216个贫困村,其中重点贫困村130个。[1]Y县扶贫办、民政局、残联、农调队向我们提供了他们所掌握的相关数据资料。在详细研读这些数据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对Y县的农村贫困状况进行了深入分析,最终的目的是要理清一个国家贫困县各部门上报的统计数字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当前农村贫困人口的规模和结构。
一.Y县农村贫困人口的规模 1.Y县农村贫困人口的规模
在调查中,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和县农调队都给我们提供了他们掌握的数据资料。根据这些资料数据,我们做出了如下的分析:
Y县扶贫办提供的有关农村贫困人口规模的数据 县扶贫办提供了他们通过建档立卡而搜集、整理的贫困人口数据,其中关于农村贫困人口规模的数据是155407人,Y县的农业人口总数是141.3万人,据此计算得出的贫困发生率是11.0%。
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扶贫办的统计口径,贫困人口可分为“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在调查当时,Y县设定的具体标准是:农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25元[2]的为绝对贫困人口,农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625元至882元[3]之间的为低收入人口。据此,对县扶贫办提供的数据作统计分析处理,调查当时Y县的绝对贫困人口为79378人,低收入人口为76029人。[4]
县扶贫办提供的数据中,还有两个与民政部门的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相关的数据,即五保供养对象人数和特困救助对象人数,前者为10387人,后者为41418人。
Y县民政局提供的有关农村社会救助对象规模的数据 县民政局提供了他们通过逐乡逐村逐户排查摸底得到的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数据。按照国家民政部的统计口径,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分为“五保供养对象”和“特困救助对象”。在调查当时,县民政局提供的调查摸底数据是五保供养对象17310人,特困救助对象107054人。将上述数据加总,则得到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总数为124364人。如果据此去计算农村贫困率,则为8.8%。
在民政部门的这两类救助对象中,又要分已经得到救助或供养的和没有得到救助或供养的两类人。具体的数据是:已经落实五保供养待遇的五保对象为14632人,占五保对象总数的84.5%;“应保未保”的为2678人,占15.5%。已经落实特困救助的特困对象为30644人,占28.6%;“应救助未救助”的为76410人,占71.4%。将已经得到五保和救助的对象加总,已经落实相应待遇的占农村社会救助对象总数的36.4%。
Y县农调队提供的有关农村贫困人口规模的数据 在县农调队提供的数据中,农村贫困人口总数为162800人。据此计算得出的农村贫困发生率是11.5%。
县农调队提供的数据也将农村贫困人口分为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分别为70900人和91900人。
2.对Y县农村贫困人口规模和结构相关数据的比较分析
关于Y县农村贫困人口总数和贫困率的讨论 关于Y县农村贫困人口总数的讨论,可用的资料仅有农调队和扶贫办提供的数据。2004年,县农调队和县扶贫办统计的农村贫困人口为162800人和155407人。如果分为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县农调队的数据是70900人和91900人,根据县扶贫办提供的资料计算得出的数据是79378人和76029人。
Y县共有农业人口141.3万,据此计算的农村贫困发生率,按县农调队的数据是11.5%,按县扶贫办的数据是11.0%,按两个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得到的贫困率仅相距0.5个百分点,绝对人数相差7393人。是否可以这样认为,这仍处于≤±1%的合理误差区限内。
根据前文所述,县农调队提供的数据是抽样调查的统计结果,应该说,只具有理论上或统计学上的意义。而县扶贫办提供的数据是根据县农调队提供的理论数据,再逐乡逐村逐户一一落实得到的数据,所以更接近客观事实。遗憾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县级扶贫办都像Y县扶贫办一样做了这么扎实的基线调查,拥有这么详细的基础数据。[5]
关于Y县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人数的讨论 关于Y县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人数的讨论,可用的资料有民政局和扶贫办提供的数据。2004年,县民政局和县扶贫办统计的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分别为124364人和51805人,两者之间差异较大。但是,如前所述,民政局的统计数字中包括了“应保(救助)未保(救助)”的对象,而县扶贫办的数字里则没有这一块。如果不算这一块,仅计算已经落实五保供养的和已经落实特困救助的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则为14632人加上30644人,等于45276人。这样,两个数字就比较接近了,后者比前者多出6529人。如果还用类似计算贫困率的办法,计算出“救助率”,那么根据县民政局数据和扶贫办数据计算出来的分别为3.2%和3.7%,两者仅相差0.5个百分点,应该也在≤±1%的合理误差区限内。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往下细分,两家所提供的五保供养对象数和特困救助对象数又差异极大。五保供养对象数,民政局提供的为14632人,而扶贫办的数字是10387人;特困救助对象数,民政局据提供的为30644人,而扶贫办的数字是41418人。但是,我们在分析扶贫办的统计资料时发现,有5032人既认同自己是五保供养对象数,又认同自己是特困救助对象。在登记表格中,他们把两项都填了,而在输入电脑时,并没有被甄别出来。[6]可能的解释是,这5032人按实际情况应该是五保对象,但是没能落实五保待遇(每年400元),最后,民政局作为弥补,给了他们特困救助的待遇(每年130元),但在性质上仍认为他们是“五保对象”。如果将扶贫办的特困救助对象41418人减去5032人,计算结果是36386人;将五保供养对象加上5032人,计算结果是15419人,再与民政局的数字相比较,就比较接近了。
农村贫困人口与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关系 国务院扶贫办界定的农村贫困人口与民政部界定的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之间是什么关系,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从Y县的情况看,年人均收入低于822元的农村贫困人口是个最大的概念,它基本上可以把农村社会救助对象涵盖在内。对县扶贫办提供的数据作统计分析,收入超过822元的农村贫困人口虽然也有,但是极少,在54723户、155407的农村贫困人口中,仅有423户、990人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了882元,分别占人数和户数的0.8%和0.6%。所以,在讨论中可以将他们忽略不计。
从五保供养对象看,人均年收入在625元以下的是6036户,7834人,占五保户总户数的80.9%,总人数的75.4%;在625—882元之间的是1386户,占18.6%,2497人,占24.0%。
从特困救助对象看,人均年收入在625元以下的是11797户,27783人,占特困户总数的71.5%,总人数的67.1%;在625—882元之间的是4594户,占27.8%,13416人,占32.4%。
总的来看,不管是农村五保户也好,特困户也好,属于绝对贫困人口的要占七成以上乃至八成,属于低收入人口的则在二、三成上下。
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财政财力有限所致,尤其是像Y县这样的国家级贫困县。虽然新出台的《农村五保条供养工作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7]但是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款项中,包括了五保供养经费,但没有列为专款,所以,到基层落实起来实际上就有困难。2005年Y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958元,[8]而目前的五保标准却是每人每年400元,[9]月均33.33元,现行五保标准只相当于农民人均年收入的1/5。特困救助更是因为要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标准更低,每人每年130元,月均10.83元,现行标准只相当于农民人均年收入的1/15。所以,即使是将绝对贫困标准确定在2000年的水平(年人均625元),仍有七成到八成的五保对象和特困对象事实上还不能脱贫。
2006年的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Y县仅有4个乡镇、8个行政村被抽中成为样本单位。根据残联提供的《抽样调查快速汇总表》,全县共抽取1028户、3412人,有残疾人的家庭为192户、残疾人为204人。残疾人数占样本总量的5.98%。
从性别看,农村残疾人以女性为多,要占被调查残疾人人数的55.2%,男性则比女性差不多要少10个百分点,为44.8%。
从残疾类别看,视力残疾占被调查残疾人人数的31.3%、肢体残疾占26.9%、听力残疾占14.4%、多重残疾占13.9%、精神残疾占6.5%、智力残疾占6.0%、言语残疾占1.0%。
为了将此次残疾人调查的数据充分利用起来,我们设计了调查表,委托县民政局帮助我们收集残疾人调查时所抽中的(4个乡镇的)8个村中所有社会救助对象的情况,最终将表格中列出的社会救助对象与残疾人调查资料中列出的残疾人相对照,找出那些两方面都在册的,这就是贫困残疾人。对得到的数据再进行分析后,得到以下的统计结果:
在民政局调查摸底的社会救助对象中,有25.7%的人得到了社会救助。这个比例小于全县统计数(43.6%)。
在民政局调查摸底的社会救助对象中,残疾人(自报加认定)占18.5%,其中实际得到救助的占摸底所得的社会救助对象总数的4.2%。
在残疾人调查落实的残疾人(比例为6.0%)中,实际得到社会救助的要占23.3%。
小结
在绝对贫困人口和特困救助对象中,都是60%以上的家庭是因为家中没有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成员或有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成员但丧失劳动能力。看来家中无劳动力是重要的致贫原因之一,
在民政局调查摸底的社会救助对象中,残疾人大约要占两成;在两成的残疾人中,又有两成是实际得到救助的。这么一算,真正得到救助的在社会救助对象中仅占4个百分点。这个数字远低于残疾人调查得出的残疾人比例(6%),这恐怕应该引起重视。
三.以Y县贫困人口的结构框架分析全国情况
1.以定性方式作简要表述
以Y县调查所获得结构框架来分析全国的情况,可以先用定性的方式来给出一个说法,这包括以下几点:
国家农调队给出的农村贫困人口以及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的统计数字是整个分析的基础。
上述农村贫困人口数基本上已经将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对象囊括在内,进一步细分,可以说五保对象和特困对象大部分已经涵括在绝对贫困人口之内,其余的一小部分则是低收入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