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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李生龙:促进 “三治”融合,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时间:2019-03-06 15:44:44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3月4日晚上,在民革界别入驻的北京铁道大厦,全国政协委员、民革重庆市委会副主委、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不顾白天的疲劳,接受了本刊记者独家专访,聊起了他今年提交的关于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提案情况。
 
  聊的过程中,本刊记者一下子被他的“三治”融合理论的这个新提法吸引住了:“自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感化,通过‘三治’融合,最终实现良法善治!”
 
  已经是半夜时分了,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也都没有感到丝毫困意。
 
  通过“三治”融合实现良法善治
 
  “‘三治’融合的含义什么?什么情况下提出‘三治’融合这个观点的?‘三治’融合、良法善治与乡村治理及依法治国有何内在逻辑?”本刊记者提出了一连串的问题。
 
  李生龙委员从路径、目的、终极价值取向三个方面向本刊记者进行了释疑解惑。
 
  首先,“三治”融合给出了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路径。
 
  “三治”融合的含义是:
 
  自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村民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乡村自治做好了,就能充分激发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法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保障,乡村治理必须实现法治化,自治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德治则是乡村治理的支撑,有利于提升自治与法治的效能,提高乡村治理的水平和质量。
 
  其次,“三治”融合目的,是为了实现乡村的良法善治。
 
  良法善治本身是一种多元治理、和谐治理的社会形态,“三治”融合的治理思路是基于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结构样态、发展状况、乡村公共事务复杂多元化等特点提出的,符合中国国情特点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与多元共治的良法善治目标相契合。“三治”融合能够激活乡村治理主体的协同力、融合力和创造力,发挥法治与德治正向价值,最大限度地包容、化解乡村治理中的矛盾与冲突,实现涵养人格美德、净化文明乡风、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有序的良法善治目标。
 
  再次,通过‘三治’融合实现良法善治,终极价值取向是全面实现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也在基层。建设‘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能够实现乡村的和谐稳定、长治久安、永续发展,有了乡村的良法善治,乡村法治才有了基本保障,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李生龙委员告诉本刊记者:“三自融合一一良法善治一一全面依法治国,是循序渐进、层层递进的一个逻辑关系。”
 
  走访调研乡村治理困境
 
  李生龙委员多次回到家乡,与家乡老百姓聊天交流,了解村民对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迫切需要。实地考察走访重庆部分乡村,与乡村基层干部交流,深入了解当前乡村治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困境。
 
  在走访调研的过程中,李生龙委员发现,健全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石,但当前乡村治理实践落后于乡村振兴的需求。
 
  同时,由于现有乡村治理的顶层设计不完善、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利益冲突,乡村治理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村级组织事务处理能力弱化,村民自治参与度低;基层干部群众法治意识不强,乡村法治生态欠佳;传统乡土文化断层,道德伦理约束式微”。
 
  李生龙委员调研后认为,针对乡村治理体系中的问题,必须创新乡村治理体系,探索符合国情的治理模式,促成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相互衔接和补充,实现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破解“三农”发展瓶颈,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美丽乡村。
 
  乡村治理三方面问题凸显
 
  健全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完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石。李生龙委员调研后认为,我国乡村治理滞后于乡村发展,已成为制约“三农”发展的瓶颈,新形势下乡村治理问题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村级组织事务处理能力弱化,村民自治参与度低。乡村治理事务仍主要依赖上级党委政府,现有的自治机制中,村务自我管理、村民自主服务、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村民参与自治事务少,对村自治组织缺乏信任感。
 
  二、基层干部群众法治意识不强,乡村法治生态欠佳。留守乡村的“老弱”人群,文化素养与法治意识欠缺,“能人”与“贤人”缺位,村务监督功能丧失。部分村一级组织被恶势力或“村霸”掌控,涉黑涉恶事件时有发生,少数干部独断专行、假公济私、滥用职权,恶化了乡村治理的法治环境。
 
  三、传统乡土文化断层,道德伦理约束式微。以宗族观念、乡村习俗、村规民约为基础的传统文化受到市场经济“利益至上”等价值观念冲击,乡土秩序传承日渐中断,传统道德和伦理观念的约束力渐失,村级组织自主解决纠纷的能力弱化。
 
  “三治”融合四点建议
 
  李生龙委员告诉本刊记者,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包括今年在内至今发布了16个关乎“三农”发展的中央一号文件,“足见党中央、国务院对乡村振兴空前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九大也为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提供了纲领性指引,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应有效发挥自治的引领作用、法治的保障作用、德治的感化作用,在“三治”并举的基础上,促成“三治”相辅相成、融会贯通,实现乡村善治。
 
  将“三治”融合发展、整体推进作为良法善治的抓手、路径或者方法,最终实现乡村振兴、依法治国的终极价值目标。
 
  为此,李生龙委员提出四点建议:
 
  一、强化党委政府领导,凝聚各方力量为“三治”融合筑基。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通过派驻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等形式,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整合现代乡贤和宗族力量,使其以文化道德力量教化乡民,增强乡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扩大其在乡村建设、公共服务、矛盾化解等方面的参与度,厚植乡村社会治理根基。
 
  二、强化自治的引领作用,以自治促进法治与德治兼容互济。加强规范有序、自主创新、充满活力的乡村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引导乡村治理重心下移,激发村民主人翁意识,凸显“三治”融合的主体价值。尊重村民自主判断,在法律规则普适性与乡村需求差异性之间寻找结合点,制定符合乡情民意的治理规范,促成传统道德与现代法治的有序接轨、规则治理与乡规民约的交融互通,增强法治的接受度。关注村民的伦理认同与道德共识,根据村民认可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提炼村规民约,促进村民对德治的认同和自觉信守。
 
  三、坚持法治的保障作用,以法治保障自治与德治健康发展。强化法律在保护农民权益、维护乡村秩序、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的权威,促使“三治”融合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以规则指引乡村治理实践,培育村民规则意识和法律信仰;发挥法律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功能,加强自治主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工作的能力。以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为保障,为乡村德治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抑制传统道德文化中的消极因素,让德治在法治框架内充分助力。
 
  四、注重德治的感化作用,以德治助推自治和法治平稳运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重塑乡村道德秩序,大力培育“三治”融合文化基因,为厉行自治和法治提供情感基础。注重优秀传统道德“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感化作用,营造乡村崇德向善、明德惟馨的德治氛围,提升村民道德水平与自治能力。弘扬德治的正向价值,发挥道德内在的浸润、规范、约束作用,培养遵规守矩、崇德尚法的文明乡风,降低法治的实施成本,推动乡村良法善治行稳致远。
 
  “自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感化,通过‘三治’融合发展、整体推进,最终实现良法善治。”李生龙委员最后再次强调说:“其中,‘三治’的融合发展、整体推进十分重要,‘三治’中的自治、法治、德治相互依撑、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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