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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兴 吴占英:处理好“五个关系” 促进智慧司法建设

时间:2018-01-31 15:52:24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目标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就是加强智慧司法建设,实现信息科技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度融合。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司法体制改革拥抱新技术,司法与科技深度融合,是适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顺应这一潮流,当下许多司法实务部门正在尝试智慧司法方面的建设与探索。为确保智慧司法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笔者以为,应当处理好“五个关系”。
 
  要处理好智慧司法与人民司法的关系。有学者提出:“无论是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还是促进信息科技与传统产业的加速融合,都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网络发展观。”具体到智慧司法建设上,就是要处理好智慧司法与人民司法之间的辩证关系。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使智慧司法建设充分体现人民性。智慧司法建设要以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体制改革拥抱新技术,司法与科技深度融合,加强智慧司法建设,必须以亲民、便民、利民为宗旨。如果智慧司法建设只考虑司法机关的部门利益与方便,不考虑或者忽视了智慧司法建设亲民、便民、利民的宗旨,方便的只是自己,人民群众就难有真正的获得感。
 
  要处理好类案公正与个案公正的关系。当下,智慧司法重点在智能提示、类案运用等方面发挥作用。大家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发挥人工智能在数据采集、整理、分析、综合方面的优势,可以帮助司法人员依法全面规范收集和审查证据,统一司法尺度,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如此,能够实现类案的司法公正,避免同类案件之间判决结果出现本质性的不公正差异。同时,也不能忽视个案公正,因为类案公正与个案公正之间是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个案公正是个别,类案公正是一般。类案公正寓于个案公正之中,无数同类的个案公正无不体现着类案共有的公正价值。在推进智慧司法建设的过程中,绝不能以追求类案公正为由,漠视甚至拒绝对个案公正的价值追求。“个案是一个时代的符号。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不公和冤错案件,需要在每一宗个案裁判中捍卫公正、引领价值,真正作出无愧于法律、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判决,让一个个充满公正、智慧的判决,成为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
 
  要处理好智慧司法与能动司法的关系。司法工作人员办案不只是考虑法律的规则,还要考虑人的情感等因素。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人工智能永远无法取代司法审慎的判断,司法过程不仅是理性逻辑的堆砌,还有人性、情理的融合,真正的司法不光是用理性逻辑推演出来的冷冰冰的一纸判决,不是简单地充当法律的自动存货机,而应该是法、理、情、利的有机结合。”发挥人工智能在数据采集、整理、分析、综合方面的优势,固然可以帮助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全面规范收集和审查证据,统一司法尺度,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但人工智能不可能取代司法工作人员对其办案中绕不开的“常识、常理、常情”,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断。智慧司法与能动司法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也不是前者包容后者或者后者包容前者的包容关系,智慧司法是技术的,能动司法才是真正智能的。智慧司法建设秉持的理念应当是:在司法机关生产正义的方式以及当事人实现正义的途径方面作出积极的努力,但是,对正义的生产与判断绝不可能是机械的,而是能动的。
 
  要处理好智慧司法与伦理司法的关系。智慧司法强调司法的技术性,伦理司法强调的则是司法的伦理性,但是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既不能以强调司法的伦理性为由拒绝科技与司法的有机融合,也不能以过分强调智慧司法的精准性、客观性、效率性等技术智慧而忽视司法的伦理性。要把握好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尤其是要防止智慧司法技术性的畸形发展和滥用。因为,“在司法大数据的运用中,只有保障数据的客观性和全面性,才能保障结论的科学性,这不仅需要有标准化的数据目录和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也需要建立相应的司法技术伦理准则。”在处理智慧司法与伦理司法的关系问题上,要注意辩证性:伦理司法的发展离不开智慧司法的技术助推,而智慧司法的建设则须保持伦理司法的道德底线。易言之,伦理司法应当是智慧的,而智慧司法则应当是伦理的。
 
  要处理好智慧司法与经验司法的关系。在大数据、信息化时代,司法面临着从传统司法向智能司法、从经验司法向智慧司法的转型,传统司法、经验司法与智能司法、智慧司法各自有其不同的特点和特质,如何将二者有机结合、科学融合、扬长避短,值得深入研究。对于司法实务而言,司法经验十分重要,司法实务永远不可能离开司法经验,比如,司法人员调解案件,再聪明的“机器人”也难以做到,但是绝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信息科技对司法的支持与助推。鉴于此,必须转变思想和观念,以积极的姿态欢迎信息科技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结合,学懂、弄通人工智能、大数据、新科技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跟上新时代、掌握新科技,同时,设法把可以技术化的司法经验技术化,让智慧司法与经验司法真正有机结合。
 
        作者: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中兴 吴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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