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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天博: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时间:2018-01-10 15:52:14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近日,第二届“法治战略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如期举行,围绕“法治社会与社会司法”主题,150余位与会代表就“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等话题展开深入交流与探讨。
 
  法治社会:规则之治的理性选择
 
  人类需要社会,更需要法治社会。尽管社会秩序源于法治,但是,法治社会也有法治不能解决的矛盾。以国家司法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不排除也无法排除法治以外的自治手段。因此,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原副主任孙万胜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法治社会的重要表述,意味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春天已经踏步走来。同时,国家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应当进一步加强。河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王越飞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司法责任制视野下应注重调解的原则性,而不能泛调解。针对司法责任制的理解与落实,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院长孙海龙从何谓司法规律的角度展开,认为司法的亲历性和权责的一致性决定了法治社会需要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良性互动。法治社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则是当下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上海市高级法院副院长黄祥青认为,加强法律人禀赋培养是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法治社会的本质是公权力运行法治化、私权利行使法治化。没有公权力的法治自觉,也就不可能实现法治社会,没有私权利的自觉义务,也难以实现法治社会秩序。
 
  “法治不仅是理念,而且是逻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柴学友主张用“逻辑就在案件的生命里”深化法治思维的认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蒋德海认为,法治思维是法治社会建设源源不断的动力,法治思维需要民主维护。同时,法治社会要注重私权利保护,民主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内核。
 
  社会司法:公众自治的契约自律
 
  社会矛盾纠纷古已有之,早在国家产生之前,在广义“司法”的视阈下,社会司法先于国家司法。在没有外力强制的情况下,社会司法是社会力量在矛盾纠纷解决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自治。即便在国家司法出现以后,社会司法的价值、地位与作用也不容小觑。国外的司法改革实践也表明,社会司法在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结合社会现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认为,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是有历史传统的社会司法方式,新时代应坚持党政主导、司法引导,通过运用司法确认赋予社会司法法律效益的方式,加以发扬光大。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法院院长胡华军认为,社会治理从根本上要靠法治,但是社会治理不能完全依靠法治,多元的法律方法并用才更有利于社会矛盾的深度化解,因此,需要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生成规律和化解规律的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福平认为,诚信是法治精神的伦理基础,契约的基础就是诚信,要努力培育政策诚信、司法诚信,并用法治的理念去促进信用的建设。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教授石东坡提出,法治社会并非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直接或者强制规制的社会,构建社会司法体系,发挥社会司法实效,需要进行社会司法结构要素锻造,促进整体协调发展。其关键在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渠道、贯通式、协同性的协同和完善。社会司法亦非自认而成,且其自我运行中也有可能存在与现代权利保障相违之处。从增加社会司法结果可预见性、权利保障和平衡、当事人自愿原则遵循三方面着眼,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建波提出,要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进一步增进国家法律和社会章程之间的法治衔接,增强社会司法公信力。
 
  社会法治:法治成熟的社会自治
 
  司法权是人民的权利。社会物质财富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人民掌握司法权提供了道德可能性。社会法治是社会司法的高级阶段,是法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法治状态,其基本特征之一表现为社会矛盾的自我防范、自我修复与自我化解,即个人、组织拥有主动担当法治责任的道德自觉。
 
  针对现代网络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范明志认为,网络规则充当法律规则对于防范网络犯罪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社会法治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法治社会的不断培育与建设,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则是社会法治的基础性条件。以打击犯罪为例,为推进社会治理的精细化理念,黄祥青建议把犯罪分为重罪、轻罪、轻微罪,在证据法上需要分门别类,有体系地进行设计和推进,从而提高整体规范的治理效果。浙江省瑞安市法院院长鞠海亭以企业破产案件审判为例,认为在依法前提下从重处罚,提高违法犯罪的处罚成本是通往社会法治的必由之路。
 
  面对复杂多元的社会矛盾,华东政法大学博士杨海强认为,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矛盾协同治理机制。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院长戴景月认为,协同治理体现了社会共治,只有提高法治责任,才能助推、实现协同治理体制在机制上的建立。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韩振文和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党东升认为,社会法治属于自治,在国家认同视野下,离不开国家权力的支持。要从完善组织机制、强化财政机制、健全联动机制等方面实现社会司法的国家确权。
 
  社会法治不只是法治,还有法治文化的生成与发力。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覃世玲在如何平衡司法公开与司法权威之间的坐标系上,提出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应作为普法教育核心主题。针对社会进入大数据时代,由此而产生国家司法社会化与社会司法国家化结合的时代问题,同济大学教授蒋晓伟给出了应当关注司法“大数据”整合科学性的前瞻性思考。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博士后 葛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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