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04 15:44:43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关键词:利益集团;社会权力;权力互动
中图分类号:DF21 文献标识码:h 文章编号:1008-4525(2008)02—137—09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论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诸多新课题”。报告在重申要加强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同时,一再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建设,还特别在“加快推进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一节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和任“推进社会体制改革”。笔者认为,就“社会体制”这个概念的内涵而言,不应只就改善民生着眼,还应当涵盖更广些:包括社会多元群体(阶级阶层、各种利益群体公民与社会组织等等)的社会地位与权利、权力结构,社会物质与精神资源的占有与分配体制t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互动关系t等等。这些需要分别有专题的讨论。本文仅就现今已然形成的我国多元化的利益群体、集团、阶层或阶级的状况及其地位作用,略加探讨,并同发达国家的情况略作比较。
一、社会利益集团概说
利益是人类社会一切活动的动因。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恩格斯也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2]。在早期西欧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按马克思的说法,土地贵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这三大阶级的斗争和他们的利益冲突,是现代历史的动力”[3]。但在当今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态势下,利益群体已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
人类从原始社会开始就自然地结成部落或氏族利益共同体,以向自然谋取生存的资源,并对抗强大的自然力和其他部族的侵害。后来产生的国家,也可以说是一个最大的利益集团。所以,广义地说,任何社会团体和组织都可以称为“利益集团”。各种社会组织也无不是利益的结合,只是有的追求经济利益,有的追求政治利益或精神利益,有的则是为了公共利益。
在追求利益时,个人的能力通常是微弱有限的。而由个人构成的群体、集团,其凝聚的协作力,在维护个人利益上则可以起到任何个人所不能起的作用。此即系统论所谓“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对利益集团作如下界息“利益集团是致力于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组织,他们自身并不图谋组织政府。..利益集团分为‘圈内’集团和‘圈外’集团,‘圈内’集团可以定期与政府磋商,并对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发挥积极的作用;‘圈外’集团通常被视为非法,他们为在政治事务中获得立足之处而奋争。”[4]
现代社会的利益集团,在西方民主国家早期是以“压力集团”(或称“院外集团”)形式出现,通过游说等手段,对议会和政府施加影响力、支配力。代表社会各种不同群体利益的压力集团之间的竞争,可以促使政府的公共政策趋于中性平衡,避免出现政策与立法上利益倾向性的偏差。当然,由于利益集团有强势与弱势的不同,使政府政策和决策往往向势力强大的利益集团倾斜,因而也难免有失公正。成熟的现代利益集团是在市场经济产生后逐步发展的。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竞争加剧了社会利益的分化和多元化,它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竞争,促使有相同利益的人们结成一定的利益团体。而为了防止市场失灵,国家日益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市场主体的活动越来越多地受制于国家政策和政府行为。利益群体为了谋取生存和利益最大化,就必然要结成利益共同体,以其社会资源和社会权力去同其他利益集团竞争提升其对于政府立法和决策的影响力。而在现代民主政制较宽松的条件下,对政府行为施加影响的途径也逐渐增多,利益集团由此发展壮大起来。
利益集团是一个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群体,能使个别的、分散的利益诉求,集中表达为该利益群体的共同利益,有利于公众对政府决策过程的参与,也便于政府了解民情民意,并协调各种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它们也都属于非政府组织。不同的是,合法的社会组织更具有社会公认或政府承认的政治参与资格和能力,譬如美国的院外集团可以合法地游说于议会走廊;非法的、具破坏性的利益集团则必须严加取缔。
二,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压力集团的社会权力
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是各种社会集团或非政府组织林立的国家,也是社会权力强大的国家。[5]人们认为,加入一个压力集团比加入一个政党更能发挥影响。政府很少能忽略压力集团提出的建议,因为这些组织对社会问题调查详细,资金雄厚,其成员大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中产阶级,依靠宣传媒介或依靠向政府和议会游说,向其施加压力。
西方利益集团或压力集团对国家机关特别是对立法的正面影响,可使立法机关及时了解各阶层人士的利益与要求。西方学者认为,利益集团的影响来自于这一事实:利益集团的成员是公民,而其政治制度是要反映公民选票的影响的。
利益集团对立法的有益作用是:(1)比较有利于集中本集团所联系的社会阶层的共同利益,形成共同意志,以集团力量影响立法;(2)其提出的资讯具有广泛的社会来源,且有该方面的专业知识与经验,有助于立法机关作出决策;(3)利益集团大量立法案,可作为立法法定程序的有益补充。[6]利益集团影响立法的负面弊端是,可能因某一强大的利益集团代表狭隘的局部利益,导致国家权力及其立法偏袒,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
下面举例简略分析英美和日本压力集团的动作情况:
(一)英国
英国虽然是内阁垄断整个立法过程,但利益集团仍然有可能采取多种方式影响国会议员,如提供资讯,代拟修正草案、准备质询资料等。如英国商会及防止虐待动物皇家协会等利益团体都设机构来主持其事。(西方国家利益集团一般都在立法机关所在地派出常驻办事机构,被称为“第三院”或“院外集团”,而舆论部门则称为“第四部门”或“第四权力”。)英国商会与工会还经常聘请该选区的国会议员担任他们的执行主席或顾Ih3,如英国下议院议员JamesHudson在其任内(1950—1958)~长期担任全国禁酒联盟的秘书长,并支领薪水。利益集团通过这种利益的连结,来影响国会议员的决策活动。利益集团影响国会最直接的办法是支持某一候选人当选议员。如1974年当选的国会议员中,就有128位是由全国各种工会支持而当选的。此外,一些利益集团常用的方法是制造或改变舆论,或利用其掌握的传媒,或动员其成员以“授意通讯”方式(选民的电报、电话、信函)乃至广告雪片飞来,形成巨大的压力。[7]该国皇家鸟类保护协会常常聘请前政府官员和50名院外活动家进行游说,保证了该协会在1981年通过的保护野生生物和乡村环境法中享有很大的发言权。1977年儿童贫困问题行动小组也迫使卡拉汉政府实施了儿童补助计划。
(二)美国
美国的各种利益集团的种类和数目之多堪称世界之最,利益集团已成为美国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到美国政治活动的各个方面:议会立法、政府决策、总统和国会议员的竞选、高级官员的任命等等。
美国的利益集团大体可划分为以下几种:企业集团、劳工组织、农场主集团、各种专业组织、种族和民族组织、妇女组织、宗教组织、福利组织、公益组织等等。这些组织不同程度地同政治发生关系,而且有不同的利益倾向性,他们利用不同的方法谋求对政府施加影响,其中有三个主要利益集团,即企业利益集团、劳工组织和农场主集团。此外,还有一些特种社会利益集团,如美国全国步枪协会,是美国最有影响力的游说组织之一。它有400多万成员,每年的预算达1.8亿美元。过去l0年中,它一直支持共和党,游说全民拥有枪支。但56%以上的美国人则赞成严格控制枪支。特别是2007年美国弗吉尼亚州的理工大学发生美国历史上死伤最严重的枪击案后,枪支控制提到政治议程的首位,他们才不得不采取守势。[8]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多元化社会:多人种、多外裔民族、多文化、多价值观、多权力中心、多生活方式、多学术派别,许多不同利益由不同组织所代表,权力不是集中于国家和政府,而是分散于各种社会集团之中。行政管理不完全是国家机构的职权,相当多地转到一些社会组织手里。美国有三个社会团体分管着高度分散的市场,即“不动产委员会全国联合会”、“百货零售商全国联合委员会”和“全美医疗协会”。而众多的利益团体的并存,是民主国家“多元化社会秩序”的特征。立法机关则成为反映利益集团需求的焦点。立法也就是对这些不同利益与需求加以协调。立法机关既受利益集团的压力,也依赖它们获得信息。两者是互动关系。
美国利益集团既对国会议员提供帮助,如提供资讯;设计政治策略;帮助议员调查其他议员的投票立场与态度,并提供对付的策略;直到帮助议员竞选,提供竞选经费;等等。如果议员不依照利益集团的意愿投票,利益集团就可能给以报复性的制裁,如通过操纵选区舆论,离间议员与选民的关系在经费与舆论上公开支持议员的政敌阻挠其加入国会某常设委员会。特别是少数垄断资本家以其雄厚的金钱实力和强大的社会权力,向国会施加压力。如美国企业界圆桌会议就是由全国200家最大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组成,他们经常以其会议的集体名义作出决定,直接向政府与议员施压。美国利益集团还可以借助各种通讯工具,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宣传手段来影响舆论,组织抗议游行或进行静坐罢工等等。但多数情况下,还是利用公共机构的“正常渠道”来达到集团的目的。如对选举、立法程序、政府计划实施方法和法院等施加影响,也可以安排选民发出竭力主张其观点的大量信件和电报,或者组织一批批的选民到国会大厦依其意愿面陈其看法,也可能准备详备的意见书。[9]
(三)日本
据王新生的研究[10],在日本的利益集团中,财界的政治影响力是最大的。在1994年对247个全国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舆论调查中,对政治过程影响力最大的20个团体中,“经团联”、“同友会”、“日经联”、“日商”分别排名第一、二、四、五位。财界四团体对政治过程施加影响的渠道主要是通过执政党以及政府的首脑。如“日经联”被称作财界的劳资对策本部,日本的劳资政策及劳资立法大多是在该组织的直接参与下制定的。
至于日本工商业界,属于中间层次的行业团体,诸如日本钢铁联盟、石油联盟、纤维产业联盟、矿业、纺织、银行等全国协会、建筑造船、汽车、化学等工业会等,在有关经济政策领域具有较强的发言权,对政治过程施加影响的渠道主要是执政党的决策部门、国会中有关常设委员会以及有关政府省厅。中小企业团体属于基层组织,这些为数甚多的团体大多是根据政府的法令由上而下组建的,如1957年根据中小企业团体法》建立的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1957年根据环境卫生法))建立的环境卫生同行组合联合会等,与行政机构有密切的联系。1994年上半年针对劳动省关于劳动者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的规定,中小企业组织游说当时的非自民党政府,成功达成在中小企业暂缓执行上述规定的协议。
尽管日本的工会组织较多,单位工会团体的会员规模也较大,但工会的政治影响力并不强。1980年代以前,全国性的工会组织主要有四个,即日本劳动组合总评议会、全日本劳动总同盟、中立劳动组合联络会议和全国行业劳动组合联合。70年代以前主要通过在野党阻止不利于自己的利益要求的实现,70年代以后工会通过执政党实现自己利益要求的活动逐渐增加。如1982年组成的“全日本民间劳组协议会”仅1984年到1985年的一年间就同政府各省厅及执政、在野党的决策机构进行过近百次会谈,提出的利益要求涉及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物价政策、税制改革、就业政策、养老金制度、医疗制度、土地及住宅制度等13个领域。
在日本农民方面,根据1948年制定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建立的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是日本最大的农业和农民团体,几乎所有的农户都被组织到“农协”中来。1985年成员达806.8万名,它拥有协助政府分配农业补助金、垄断农产品流通等特权,而且还负有对其他农协组织指导监督、提供信息、调解纠纷以及向政府提供建议的责任,并以其800多万成员的投票优势,将支持“农协”利益的候选人选进国会。仅在自民党所属议员中就超过了370名(1987年)。另外,“农协”起到协助政府落实农业政策的行政性功能,因而与行政机构、特别是农林水产省的关系十分密切,进一步增加了“农协”的政治影响力。例如在政局大变动的1993年,参加大选的七个党派无一例外地主张保护国内农业、反对农产品进El自由化;1995年在“农协”下属团体“全国农业者农政运动组织协议会”推荐的4o名参议院议员候选人中有34人当选。由此可见,日本“农协”是左右政府政策的重要利益集团之一。
此外,日本还有以专门技术人员为中心组成的专家利益集团,例如日本医师会、律师联合会、公认会计士协会等等。还有大量公益性集团,关注社会福利、生态环境、能源政策及税收政策、妇女及老人社会地位等。[11]
三、利益集团的社会权力同国家权力的互动
从上述英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情况可以见出,社会利益集团同议会和政府之间已形成一种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二元互动互补的权力结构。如同西方民主国家的政制是政党政治一样,利益集团政治是政党政治和代议制政治的补充。虽然政党可以说是利益集团的最高组织形式,但利益集团并不像政党那样以掌握政府权力为目的。它限于为社会群体提供广泛参与政治和决策的机会与路径。当然,发展到一定程度或适应社会需要和利益集团本身的利益需要,它们也可以进而组成政党,参与竞选,由拥有社会权力到获取国家权力。如欧洲各国的一些“绿党”后来多当选为政府的部长。
至于非法的、暴力的、以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破坏社会治安乃至企图颠覆合法政府为目的的社会利益集团,同政府和人民的利益是对抗的,应予取缔,另当别论。
四、中国的利益集团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垄断一切经济与政治利益的局面,已经出现了社会利益群体多元化现象,社会上初步形成了许多不同的利益集团。
(一)一般社会组织
现今我国一般利益集团有中国工会、全国青年联合会、全国妇女联合会等传统组织,它们一般被称为人民团体,是在执政党的领导下、受国家直接资助和带有半官方性质的团体,享有政府赋予的一些特权。过去其活动独立性较少,很难说是独立的利益集团。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它们开始注意谋求本身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权益保障会都曾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分别主持草拟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草案。但总体来说,这些人民团体在充分表达其所代表的群体利益诉求和积极维护群众的权益上,还有不少窒碍。有些工会组织往往只注重贯彻政府的意旨,或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和增加税收,甚至偏心于企业主的利益,而压制工人群众的合理要求。此外,像消费者权益保障会、律师协会等等行业或公益组织,也是代表其所联系的群体的利益组织。其他公益性的非政府组织如环保组织、各种维权组织等等,也逐步出现。不过,以上这类团体,从组织程度、行为方式、作用能力等方面看,还未成熟到像西方国家那样规范的压力集团。而人口最多的农民,至今还没有代表他们利益的全国性组织。
执政党和政府固然要依靠各种社会群体和集团的力量来保持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更要协调各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社会阶层的利益,着重照顾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的利益,为工人、农民和其他一些弱势社会群体提供参与政治的管道,从而保证他们获得正当的利益,保障基于公平正义之上的社会稳定。
(二)新型社会阶层
2006年7月中旬,中共中央召开的新世纪新阶段的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确认中国一个新的社会阶层正在崛起。据有关方面统计,这个阶层及其从业人员人数已超过1.5亿,掌握或管理着10万亿元左右的资本,使用着全国半数以上的技术专利,直接或间接地贡献着全国近1/3的税收。据人民日报》采访中共中央统战部负责人的说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的知识分子组成。目前全国私营企业有450万家,投资人1100万,自由职业者约有1000万。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明确表示执政党要调整统一战线工作,把新社会阶层作为统战工作的重点。明确了“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20字工作方针,提出要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作为统一战线工作新的着力点。[12]
为了有效吸纳新的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我国不仅已经从法律上保障他们的利益(如修改宪法来保障非公有经济的地位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而且在政治上为这些社会阶层提供渠道,让其参与政治、影响执政党及政府的政策。随着这种总体政治环境的变化,新社会阶层也越来越成为执政党统战工作的重点,并且已经提上了制度化的层面。例如中央统战部牵头建立了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协会等行业协会参与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联系会议制度。[13]
这个正在形成的新阶层,已经有着其特殊的利益,有的学者概括出它们五方面的诉求:要求政府为非公经济发展创造更加稳定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降低产业准入门槛,民营经济也能进入到诸如基础建设、物流和股份银行等只向国企和外资开放的领域;享受和国企同等的政策支持和资源配置,如获得银行信贷等;希望政府转变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希望通过各种渠道如参加政协、人大等更多地参政议政。[14]
也不妨说,这个新的社会阶层在经济上已经或正在形成为一个有特殊利益的集体,但是,他们在政治上尚不能说已形成为阶级。
根据马克思关于阶级的理论,作为一个阶级,不仅指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中处于共同利益与地位的经济实体,而且在其社会活动与斗争中已逐渐自觉地联合起来,形成共同阶级意识和明确的政治诉求,直到组建成相应的全国性政治实体(如压力集团、政党)。二者在形成过程中存在时差。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17、18世纪,当法国资产阶级在经济关系已经构成一个与无产阶级相对立的阶级时,它在政治上还只是第三等级的一部分,“资产阶级在政治上还没有形成一个阶级”。[15]只是到后来,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他们联合起来,由地域的联系发展到全国的联系,组织了政党,进行夺取政权的斗争,才从等级中分化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阶级。马克思说,这时“资产阶级已经不再是一个等级,而是一个阶级了。”[16]资产阶级的形成经历了“从城市自治团体直到构成阶级”的各个阶段。[17]中国的这一新阶层想必也需要经历一些生成和发展的不同阶段。[18]
时下这个新阶层整体上还难以同国企和权贵资产者集团平等竞争。他们也正在力谋获取与其经济地位相当的政治地位,以其资本这一强大的社会权力资源逐步掌控某些国家权力,争取在制定国家政策和立法上的话语权,使之向有利于他们的权益上倾斜。一些地方富有的企业主已进入政协和人大,有些已被吸收为中共党员,其资本与权力(包括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兼具,开始形成不可忽视的社会势力。2007年在互联网上广为传布的安徽省政协常委汪兆钧(一位从事高科技与环保事业的民营企业家)致中共中央领导人长达4万字的公开信,力陈现时中国政治与经济、社会诸多方面的问题及其改革主张,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这一事件多少反映了这个新社会阶层力图政治上表达更多诉求的动向。它们是当代中国尚未形成但已开始发育的中产阶级的基础。
新社会阶层是一大新兴社会力量,如果善加引导,注意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尊重和鼓励他们积极参政议政,可以成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和政治改革的基础力量。当然,也要防止他们为贪官所利用,或与权贵资产集团相勾结,左右基层政局,掠夺工农弱势群体,则会造成祸害。
(三)特殊利益集团
除上述一般利益团体和新社会阶层外,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本在利润最高的行业里占据了垄断地位,形成了庞大的特殊利益集团。那些从政府“脱钩”转化为企业的垄断性的行业,原来是由政府直接控制经营的,改革开放后虽然从形式上走向了市场和社会,但它们与政府仍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如银行、铁路、民航、石油、电力、电信、外贸、烟草、公证、保险等等垄断性行业公司,原来作为政府部门掌握的国家权力,转化为社会权力之后,又通过与国家权力结合,影响国家的立法和决策朝有利于它们的方向倾斜,以保护其特权利益。这些垄断性利益集团不仅利用其垄断资本的优势,享受着比一般企业高的垄断利润,而且能直接动用政府权力的强势,称霸市场。在其主管政府部门的庇护下,可以使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并用,按其主管部门权益与行业利益,制订规章、章程和各种规定,事实上起着准法律的强制性作用。
近年来,这些央企的老总及其员工的高收入、高福利、高消费,令人吃惊。业内人士保守估计,某些央企负责人年薪平均为职工的13.5倍,有的几十万,有的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加上职务消费公款消费、无偿配备的轿车等消费,是一个巨大“黑洞”。除央企高层外,一般职工的工资,尤其是号称“十二强”的央企,其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三至四倍,更是中部地区平均工资水平的十倍。某些央企不但超额发工资,还超额置办职工福利。不少央企系统的职工还享受行业特权。有的学者认为,这些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加起来,庞大而有权力,是我国改革的最大的阻碍力量,也是最难突破之处。[19]
(四)权贵资产者集团
这是特殊利益集团中已经形成的一个经济上腐败、政治上霸道的权势集团,他们事实上已成为一种官僚利益集团。
中国近几年的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经济总量逐年上升,也是当今世界上财富向少数人手中集中最快的地区之一。有的政协委员根据(2004年度全球财富报告》的内容指出:“2003年,在中国拥有超过100万美元金融资产的人有23.6万。这些人占有的财富已经超过了9690亿美元。而2003年中国的GDP是1.4万亿美元。这是个惊人的数字。”中国富豪的产生,大都是与“暴富”联系在一起的。在完善的社会公平机制下,造就一个百万富翁,需要几十年、上百年、甚至是几代人的努力。但在当代中国,一些煤老板和房地产商从一穷二白起家,在短短几年中,就成为千万、亿万的富翁。许多大城市在房地产业红火的时候,平均几天就能产生一个百万富翁,有的房地产商甚至完全可以用“一夜暴富”来形容。
房地产利益集团与一般意义上的利益群体有所区别,它是与官僚特权结合在一起的利益共同体。在各类富豪排行榜上,高居前位的一半以上都与房地产业有关。由于房地产开发呈现一种低成本的付出、高利润的获取的态势,于是带来了种种社会问题。从获利群体的角度看,房地产经济链条中,房地产开发商是最大的利益获取者,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其中一些人已经形成为暴利集团。某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认为,房价越高,意味着财政税收越多、GDP增大,意味着领导班子的政绩显著,此外还会为部分官员带来灰色收入。其中也有许多原国企领导在“改制”的幌子之下,将国有资产以最小的代价化为私有,成为了民企老板并跻身于千万富豪或亿万富豪行列。另外,它们以其无孑L不入的社会权力,同掌握国家权力的官方串通一气(如“官煤勾结”),通过公共权力寻租,实现权力货币化,造就了多少具有中国特色的富豪巨贾和“红顶商人”。值得注意的是,在2万名亿万富翁中,按调查的比例,有90%是高干子女和亲属。也就是说,有1.8万个家族是凭权力进行资本原始积累的。这也是被称为“权贵资产者阶层”的缘故。权贵特权集团突出特点是具有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剥削和压迫的政治性和掠夺性。当市民和农民被用极低代价掠去房产或土地,起而抗争的时候,他们或运用社会流氓甚至黑社会组织,或直接动用公检法进行打压。所以这些权贵资产集团事实上在把老百姓当作对立面进行围绕利益的社会斗争。他们和人民的矛盾具有对抗性。国内发行的凤凰周刊署名祝东力的民主化绝不是中国的选择的文章,至少在客观上反映了权贵资产者集团的政治倾向性。
(五)贪腐集团
由于政治改革的滞后,权力制约和民主监督机制没有切实建立,中国官场的贪腐痼疾日益严重。每起贪腐案件的清查,大都会拉出一群人,暴露一个官商勾结、官官狼狈为奸的巨大贪腐群体和网络。它已不限于单个人的行为,而多形成群体性的、稳定的、带有相当普遍性的贪腐集团。实际上是寄生在党政内部的官僚特权利益集团。
像2006年5月曝光的湖南郴州以市委书记李大伦为首的大贪腐案,引发郴州官场大地震。这个庞大的贪腐集团中包括该市市长、市委组织部长、宣传部部长、纪委书记、国土资源局局长等要员在内,涉案的党政干部和资本家达158人,形成一个庞大的网络,经检察机关侦查,李与奸商联手,出卖国家利益,受贿1325万,其家庭存款高达3200万。市委宣传部长樊甲生涉案金额亦逾千万。一个与李勾结的厂商邢立新数年间就积累了上亿资产。永兴县县委还以红头文件为其促销“幸福花园”商品房。在郴州,邢立新被称为李大伦的“地下组织部长”,某些官员升职都要通过邢立新打通关节。面对执法人员的讯问时,有的矿老板竞警告执法人员“要睁开眼睛看看这是谁支撑办起来的矿!”这一案例十分典型地反映了权力与资本勾结形成贪腐集团的图景。[20]
又如2002年开始陆续揭出的湖北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为首的贪腐集团,其中牵出的党政领导干部就有70余人,包括市属相关单位和县市“一把手”30余人,厅级干部l1人,该市领导层几乎到了无官不贪的地步。[21]
文革前搞所谓“四清”运动,中央领导人估计全国农村党支部有三分之一“烂掉了”。其实那时农村干部即使有贪腐行为,也不过是“公私不分”、“多吃多占”,“小菜一碟”而已;同现今的贪腐规模、数额,特别是集团化、网络化,无可比拟。这类贪腐集团由于掌握着权力,不但以之为资本进行权钱交换,而且还以权力组建贪腐网络,形成犯罪集团,并运用他们掌握的权力机关作为打压异己的工具,在当地形成针插不进的独立王国,残酷打压敢于揭发和反抗他们的公民和社会组织。他们是生长在党政机体上的毒瘤,能否解决好此患,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
(六)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及其他反社会的极端组织,也是具有特殊利益的集团,他们也具备民间社会组织的一些特征,拥有大小不等的特殊社会资源和社会权力。但它们纯属犯罪团伙,与一般非政府组织或利益团体有本质的区别。
中国古代就有帮会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如“三合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世纪,是民间的地下组织,行规严密。人们也将中国的黑手党概称之为三合会,其中心一直在香港,现有8万名成员。据警方称,其中只有15个组织有刑事犯罪行为。中国黑手党在欧洲经常以中餐馆或贸易公司作掩护。他们在德国多是搞偷渡人口。
随着市场经济促使民间社会相对独立性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过程中产生的负面影响,迄今中国各地已形成为数不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类别多为地缘型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以省或市或县或乡或村范围组成。此外,还有基于成员间的血统或亲缘联系而形成的血缘型组织,和基于成员间的某种犯罪职业的联系而形成的业缘型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们具有成熟的组织结构与管理方式。其基本成员固定,并且多是职业罪犯,有一套分层级呈金字塔型的组织指挥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居于最高层次的是被称为“老大”或“领导”的首恶。下面按等级和职务分工排座次,有一套按等级的财产分配与福利保障制度,有严酷的帮规和保密制度,违反者或变节者将受到残酷镇压。据四川省公安厅刑事侦察局发表的调研报告,现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模仿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比较典型的是该省宜宾县的狄绍伟集团,他们制定的员工手册》共四章十七条,俨然是其“刑法”,内容含对出卖、背叛、损害组织利益、不服从命令的处以割舌、挖眼、切指、断双手、断双腿等处罚,直至处死,可见其对内的社会权力之严酷。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已通过购买从边境走私的枪支武装起来,其对外施行的暴力十分残忍恐怖,犯罪的智能化也程度越来越高。
黑社会性质组织一个重要动向是黑白合流,黑老大戴上“红帽子”。如浙江温岭的张畏,除了黑社会老大这一身份之外,还具有跨省份的8个其他身份:原湖北省宜都市政协副主席、台州市青联委员、浙江某报社名誉社长、台4'1、l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浙江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上海东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温岭恒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台州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等等。他们与当地的某些官员们沆瀣一气,个别政府官员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靠山和保护伞,形成一种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张畏一案所牵涉到的67名党政要员中,有市长、公安局长及党政干部42人、司法干部15人、金融机构干部10人。张宅门前挂着“温岭市公安局重点保护单位”的铜匾,故当地人称张畏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红色黑帮”。这种另类的社会权力同腐败的官家权力结合起来,具有很大的破坏性能量。这些罪恶活动的组织者往往利用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巨额资金,与内地一些机关和单位的党政干部拉关系,获得种种作案的方便。1980年代以来,其主要犯罪活动之一是参与国际贩毒,倒卖盗窃文物,拐卖人口,搞“走私”、“偷渡”和“国际绑票”。据资料显示,截至1998年底,福建仅捕获的境内外“蛇头”就达1400多名,截获偷渡人员20000多人,被遣返的多达30000多人。
黑社会性质组织还介入腐败官员之问的权力斗争,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官杀官”事件,就是借助黑社会的杀手锏。黑社会这种以暴力为主要手段的社会另类权力,加剧了社会的不安全感。
黑社会性质组织介入经济活动更是其犯罪的经济基础。他们在打造经济基础时,无一不带有暴力性质,有的完全是通过经营非法生意得来,如广西百色的周寿南表面上挂的牌子是百色饭店娱乐总汇,实际上是通过垄断该地的赌业经营聚敛财售沈阳嘉阳集团的董事长刘涌在短短几年问聚敛钱财逾七亿元人民币,其合法生意一般也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河南许昌的梁胜利黑帮看中了南阳市场的布匹托运生意,就采用暴力手段驱赶原来的经营者,迫使其他人退出市场。以此手段,该黑帮进入了服装、鞋帽、建筑、建材、运输、饮食娱乐业等多个行业,并在黑帮内部划分了势力范围。但其经营手段却完全不是合法手段,而是采用暴力手段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掠夺垄断利润,最后形成这样一种局面:凡属这一黑帮组织涉足的行业,所有的人都“自动退出”,不敢与之竞争。但更多的中小黑社会组织是采取收保护费等形式建立经济基础。通过地下经济活动(包括地下工厂、黑市交易、地下金融机构、走私、毒品买卖、卖淫等非法经营活动)的黑色犯罪链条,正逐渐深入地影响着中国正常的社会生活。势力较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日益增大,并已在一些地区和社会底层成员中成为一种“公共权威”。[23]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是那些与之勾结的官方保护伞,是现今横行街衢、欺压底层百姓的恶势力,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大敌,必须坚决打击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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