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22 15:41:17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就我最近的时评中,批评过当权者要求维权人“依法维权”,也批评过为政者把举报人软禁起来,声称这是帮助他“学习法制”,还见过一些地方要求教师上课要“依法从教”。看起来,我们的社会越来越重法,法治甚至可以早日期待。其实不然。最近“中国选举与治理网”上有一篇官方人士杨建平(中共中央办公厅)谈法治民主的文章(刊发在若干年前的《战略与管理》杂志上),觉得这里的观点有明显的认知性舛误,而且沿袭至今。也正因为法治民主被如此误解,才会出现“依法维权”之类非法治的表述。
杨文的题目是《法治民主:后发国家的政治选择》。该文指出中国民主与西方民主的不同,即西方民主是“自由民主”,中国强调的是“法治民主”。那么,什么是法治民主,“它的简明涵义是在民主的实践中强调法治对自由的约束。法治民主强调社会稳定是发展民主的前提,强调法治对自由的规范,强调政府管制的有效性……,这与自由民主以充分的个人自由为民主发展的前提有所不同。”
把法治民主与自由民主对立起来,显然是一个知识错误。如果将这两个语词中的同类项“民主”暂时搁置,法治与自由的关系,不是两回事,而是一回事。英国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自由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又说:“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可见,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是自由为本,法律为用。现代文明社会,自由必须靠法律保障,否则,你可以侵害我的自由,我可以侵害你的自由,其结果,你我之间,两无自由。如果我们不能从知识上拆分法治与自由,那么,我们不但可以把西方的自由民主说成是法治民主,还可以把它称为宪政民主。这三种民主不是对立的,而是逻辑一致、曲径暗通的;并且三者俱以自由为中心。
如此强调自由,盖针对以上的法治民主居然是“强调法治对自由的约束” 和“法治对自由的规范”。如果说法律在保障自由的同时,确实有对自由的规范,比如你在行使你的自由时不能侵害别人。但,就法治而言,这层意思已不复存在。这里率先需要弄清这两个概念所面对的不同对象。法律主要是针对权利和权利之间的关系,不允许它们之间在自由上互相侵害;法治不然,它面对的是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专门防范权力对自由的侵害。所谓法治民主,如果民主是一种制度表述,它表现为经过选举而获得的权力。问题在于,任何权力包括民主权力都有可能伤害自由,因此,必须对它进行法的限制(即法制)。如何限制,此即,权力不能按照权力者的意志为所欲为,它必须依照预先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宪法进行社会治理:这是法治的本意。按此本意,法治非但不是用来对自由约束或规范自由;相反,它是为了保障自由,对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
杨文“强调法治对自由的约束”,显然混淆了一个问题:法治治谁(此问题不搞清楚,看起来口口声声是法,但完全可能是现代法治的反面)。法治的对象,不是自由,而是权力。换言之,法治治官不治民。如果背离这一点谈法治,那就要问它是什么法。的确,我们曾经有过漫长一个时代,法是专制用来统治民众的手段。中国古代法家声称“夫法者,民之治也”(商鞅),此即治民之意。因为“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以禁之”。这样的法是王法,是“帝王之具”。但,它完全可以穿越历史隧道,保持在权力意志的最深处;且不妨碍它表现出来时,却满是民主、法治之类的语言。当今时代,无法不治。尽管人人口中,都可以法字当头;但,我们却要根据它的具体内容,仔细辨析它到底是“王权法”,还是“民权法”。
回到开头,根据民权法,依法维权,根本不通。维权是权利受到侵害,民众通过上访或法院告诉冤屈。请问告状又如何依法,自古而今也没有“依法告状”这一说。这里需要依法的是权力,你必须依照法律解决前此侵权的问题。广而言,在权力和权利的对举中,依法的主体是也只能是官员,需要法制学习的首先也是它,毕竟权利只是法所需要保障的对象,它是被动的。如果公权张口要求对方依法,比如过去我们经常搞普法学习,要求民众遵纪守法;那么,在现代法治眼中,那个法已然和帝王统治下民的王权法脱不了干系,哪怕它披着现代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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