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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能让公权力丧失公信力

时间:2010-06-16 15:38:49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决不能让公权力丧失公信力

这两天,《人民日报》和新华社报道了两起“把公权力‘私用’到一个‘新高度’”的案件,触目惊心之余,引发了人们对公权力如何建立公信,而不是异化为公害的忧思。

  这两起案件,一起是山西煤焦领域反腐“第一案”的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案。郝鹏俊作为一个科级官员,从其家中查获了3.05亿元违规违纪资金,包括北京、海南等地35套房产的合同房价款1.7亿元,本人及其亲属存款1.27亿元。郝鹏俊之所以敛取巨额财富,是因为他在煤炭资源丰富的蒲县,前后掌管过三个与煤矿有关的要害机关——地矿局、安监局、煤炭局,“靠煤吃煤”,并直接参与经营煤矿,为谋私利无所不用其极。

  另一起案件,则是由湖南汝城县曙光煤矿“5·29”矿难、17条生命遇难这一重大事故牵出的叶春平案。曙光煤矿是正处于技改整顿阶段的小煤矿,却堂而皇之在监管部门眼皮下违规偷偷生产,盖因负责安全监管的文明乡安监站站长叶春平是其法人代表,煤矿法人代表与安监站站长“合二为一”。更荒唐的是,叶春平这个“矿长”也只是“替罪羊”,是被汝城县经贸局和曙光煤矿的实际老板罗宝昌安排的“挂名矿长”。所谓“挂名矿长”,是指在一些产煤县市,不少煤矿的实际控股人为规避责任和转嫁风险,热衷于找人担任“法人代表”。用叶春平的话,“我名义上是法人代表,但矿里的经营、生产乃至安全设施的建设和投入,我都说不上话。”至于担任安监站长,叶春平表示也不是自己的意愿,而是“上面”安排的。

  在我们看来,这两起案件既荒诞又可怕。荒诞在于,郝鹏俊、叶春平们似乎真的不明白自己所任公职的责任,不知道本职工作应该是什么;可怕在于,“公权私用”在一些地方和一些行业中,已经有了一定的普遍性。

  众所周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政府部门的四项职能;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是政府建设的努力方向;转变政府职能,防止滥用权力,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是中央领导集体反复强调要下工夫的重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2002年12月的西柏坡讲话中提出:“我们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广大人民谋利益。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上述要求,非常明确,一目了然,表明各级官员的基本职责就是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服务于、服从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共价值和公民福祉。这些权力授予有据,因此也必须行使有规、监督有效、依法治权,而决不能让公权力被滥用为牟取私利的工具。郝鹏俊、叶春平案件表明,目前,在我们的社会中,至少有一部分的公权力已经变异,不仅起不到这些公权力得以设定和存在的基本职能,甚至走向了反面。不客气地说,像郝鹏俊、叶春平这样的公权力代表,已经毫无公信可言,而蜕变成社会公害。

  作为公权力代表的各级政府官员,其作为既关系到执政的质量,又维系着社会的正义。正如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所言:“我们的确应当重视官员,因为没有他们谨慎、细心的工作, 一个国家就无法存在。事实上,共和国的全部品性是由有关官员的制度安排所决定的。”各级官员能否成为“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人民满意”的表率,决定着共和国的前途。

  如何看待领导人手中的权力?管理学大师德鲁克说得好,领导并不是头衔或者特权,而是艰巨的责任。在他1973年出版的839页的著作《管理:任务、责任、实践》一书的索引中,有36处谈到“责任”,却无一处谈到“权力”。他说:“权力(power)和职权(authority)是两回事。管理当局并没有权力,而只有责任。它需要而且必须有职权来完成其责任——但除此之外,决不能再多要一点。”这种从管理学角度展开的理解,与党和政府对各级干部的要求,从逻辑上看是完全一致的。目前相当部分的官员,无论是为官的目的,还是用权的方向,和这些要求相比,相去实在不可以道里计。

  如果一个社会的公权力丧失了公信力,哪怕只是在个别地方和个别领域,也足以引起高度的重视和反思。公权力是公众托付的法定权力。公信力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它建基于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等核心价值之上,代表着社会信赖和公共权威。任何滥用公权力、让权力不受监督制约的行为,都将影响权力部门的公信力,且长久难以恢复。

  蚁穴虽小,可溃千里长堤。天下为公,决不能让公权力丧失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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