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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毅:夹缝中的表达

时间:2005-05-03 11:50:07 作者:王晓毅来源:爱思想


  但是在拍卖中只承认资本的作用,所以企业往往被有钱人买走,而没有钱的人只能无助的被解雇。

  

  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同样可以看到财富的作用。法律的诉讼成本很高,寻求法律的支持往往是有钱人的专利。当没有权力、没有资金的一般农民试图使用正式制度的时候,他们所面对的可能是倾家荡产,甚至一生一世的风险,而对于权力和财富的持有者,他们几乎没有风险。

  

  银村是温州的一个村庄,这个村庄原村主任也是村办企业的经理,在其长期的经营过程中积累了许多财产和关系资源,村办企业被转制的时候,以他自己为主导公布了一个企业的拍卖方案,在这个方案下,规定只有本村人才能购买企业。考虑到他经营企业多年,已经培植了关系资源和积累了资金,按照所设计的制度只有他自己可以购买这家企业。尽管在村庄的压力下不得不搞了股份制,村民可以入股,但是他自己仍然占了主要的股份。

  

  这种事情在许多地方都发生,公开的制度设计大大方便了资本,而不是一般的农民。包括企业的改制、荒地和林地的拍卖,乃至土地的承包等等。因此我们看到,许多看起来似乎是公平的正式制度实际掩盖了内在的不公平。公开竞标的制度被认为是很公平的,因为竟标是公开的,任何人只要开出最高的价格就可以得到标的。但是在这表面的公平后面是实际的不平等,因为人们的能力是不同的,比如只有权势阶层才可以得到贷款支持,他们有更多的资源可以动用,他们在竞标中占据了稳定的优势。在农村社区,竞标往往流于形式是因为有能力参与公平竞标的人很少,地位悬殊往往导致没有竞争。如果说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竞标可以使资源被更有效的利用,但是在农村社会中却非如此,因为竞标的标的往往是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资产。多数的农民参与了集体资产的积累,但在分配的时候却被排除在外,这在农民的看来无疑是不公平的。许多集体企业转制过程中所引起的矛盾主要不是在企业转制过程中的不透明,而是这种表面上公正的转制程序导致了农村社会的不公正。

  

  我们在这里的讨论并没有涉及权力和财富在暗箱操作中的作用。在正式制度设计本身就已经潜在地包含了对弱者的不公平。知识、权力和财富都依赖于正式制度,从正式制度中得到优惠。

  

  夹缝中的表达

  

  当正式制度提供了公开合法性,而这种制度又远离农民日常生活,甚至从其本身的意义上说也是不公正的时候,那么这就给农民造成了一种尴尬,他们以什么为理由表达其意见?在这里我希望用夹缝中的表达来概括这样的社会事实。正式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官方的话语,它们提供了表达的合法性基础。但是指导农民日常生活的是农民社会的日常逻辑,因此提供农民行动合法性基础的是隐藏在表面合法性背后的逻辑,也可以被称为隐藏的文本。前面提到种树的故事可能为我们提供一个佐证。

  

  农民在承包人的林地上种上了树,从而使他不能再在这块地上制种。每个人所谈论的是这30亩林地制种和种树的合法性,但是实际的问题并不在这里,因为农民之所以在这里种上树主要不是因为这30亩林地的问题,而是承包人与退下来村党支部书记共同承包了村中的200亩树林。承包树林是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进行的,具有合法性,而承包30亩林地制种被认为不具有合法性。但是30亩林地并没有亲戚农民的反对,对农民的公正观念没有构成挑战,而200亩林地的承包却引起了农民不满,因为公开竞标得出后,许多农民出不起钱而无法参与。但是公开的冲突却是发生在30亩林地的纠纷上。因为农民认为后者更容易找到合法性的基础。

  

  在许多矛盾冲突中都表现了类似的结构。比如,农民可能并不同意转制,因为这会损害他们的就业和福利,但是他们很少直接反对企业转制,因为转制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已经成为官方话语,然而并非所有人在企业转制过程中都获得公平的对待。或者因为集体福利的减少、村内人员就业机会的减少,或者因为集体资产的流失,企业转制可能会损坏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是农民只能在合法化的话语内寻找表达的方式,最典型的是以经济问题来反对企业的购买者,这就将问题作了转换,从不满企业转制的政策转变为对具体行动的意见。

  

  隐藏的文本提供行动的理由,但是这种理由往往只能私下表达,或者潜藏在农民的行为中,需要经过深入的研究才可能被发现。而展现在表面的只是他们从官方话语借用来的理由,以表现其合法性。这两者经常是不统一的,而在这两者之间建立联系是农民行动的基础。

  

  当农民的生活逻辑与官方话语相一致的时候,农民的行为直接获得了来自农民社会和官方意识形态的共同支持,但是这种机会可能很少,官方意识形态经常与农民生活世界的逻辑并不一致。

  

  当农民生活世界的逻辑与官方话语不一致的时候,因为缺少官方话语的支持,农民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他们只能转入斯科特所说的日常生活的反抗,也就是弱武器的反抗。农民尽管内心有着大量不满,但是因为缺少公开表达的渠道,所以他们暂时接受了正式制度的安排,但是他们用他们的牢骚和不合作表达他们的不满。

  

  更多时候,农民通过转换话题来获得表达的合法性,如同前面例子中所说的,尽管多数农民认为将200亩林地承包给这个农户是不合理的,但是在官方的话语中却找不到他们表达的工具,所以他们转换话题,从其它方面表达自己的不满。

  

  表达与实践的不一致可能是普遍存在的,如同黄宗智在其关于清朝刑法研究中所表现的。但是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村,这种不一致有着自身的特点,首先,官方的话语也处于不断的变动中,这为处于夹缝中的农民提供了机会,因为官方话语的变动提供了多种可能,官方的话语具有了某种弹性;但同时这为增加了农民的不确定性。官方话语的不断变动增加了农民表达的风险,使农民更加不熟悉官方的话语。其次,作为近代中国发展的一条主线,国家强调法制和制度建设,官方话语对农民的日常生活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特别是在与外界发生关系的时候,农民日常生活中的逻辑有时不得不让位于官方话语,在农民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

  

  处于夹缝中的农民必须要徘徊于两个不同的体系之间,他们的生活世界和所表达的话语中间有很大距离,这构成了当代农民表达的一个特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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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项研究基于我所主持的社科基金课题:“农村社会稳定与农民公正观念的表达”。除了特别注明出处之外,文中所引用的材料皆来自于这个课题的调查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李国庆、李人庆,江西省的杨会清、王小军,北京大学的祁冬涛、章永乐和宋秋道、徐富海、张敏参加了调查。本文初稿曾在2004年7月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中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与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国际讨论会上宣读。

  [i] Scott, James C., 1990, Domination and the Arts of Resistance, Yale University Press, New Haven. 斯科特强调的是在权力关系中,被统治者的表达方式。而我们这里借用这个概念是表示一方面农民使用官方的话语以获得合法性,同时他们按照自己的生活逻辑处理日常生活中的事务。

  [ii] 人类学关于农民社会的研究从一开始就希望将农民社会定义在与国家的互动中,农民社会是在外来力量,包括国家作用下的社会。参见Robert Redfield, 1965, Peasant Society and Culture,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iii] Scott, James C. 1998, Seeing like a State, Yale University Press, New Haven.

  [iv] 这块地由村委会以老树更新为理由申请砍伐老树,补种新树,在补种的三年期间将土地承包给这位农民生产种子,但是在第四年,经村委会同意,这块地依然被用于育种而不是种树。农民之所以在这块地上种树是因为村内200亩林地承包引起了他们的利益冲突。

  [v] 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战略与管理》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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