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5-05-03 11:50:07 作者:王晓毅来源:爱思想
从河北省C村的改制过程中可以看出话语在村庄行动中的影响。这个村原本是集体企业发展比较好的村庄,但是以后因为各种原因,集体企业经济效益下滑,欠了大量债务。村庄决定通过竞标的方式将企业拍卖。村民们为什么会接受企业改制,主要是村干部所制造的舆论。村干部对村民反复强调的一点是,全村拖欠银行和信用社贷款接近3000万元,全村人口1000多口,人均债务3万元,如果不是赶上了改制,可以以资抵债,这笔债务就要由每一个村民偿还。最后,拍卖的决定是通过村中大喇叭喊出来的。K书记作为村总公司总经理,在村大喇叭里喊话:造纸厂要拍卖给个人,谁瞅着值谁买,谁出得多给谁。大喇叭是农村中公共性的重要标志,话语能否在大喇叭中喊出来是评价是否公正的重要尺度,也是公共舆论形成的重要渠道。
这个事例说明,村庄的行为要寻求合法性也需要官方话语的支持。恰恰是自上而下的推进企业改制过程使村庄拍卖企业的行为具有了合法性,这推进了村庄的改制过程。所以当企业改制触及村庄农民利益的时候,农民的反对也不会针对企业改制,而会转向改制过程中的具体行为。
在这种不对等的关系下,官方话语也并非是铁板一块,而是可以被再解释的。农村社会的各个不同利益群体都希望从法律和政策中寻找有利于自己的合法性。上层管理者所作的努力是使法律和政策更清晰和更具体。清晰是有明确的规定,不会引起岐意,具体是说规定得更详细,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不会有遗漏。因此法律和政策都越来越复杂。但是不管这些法律和政策如何详细和具体,因为它更注重普适性,也就是执行全国统一的标准,所以处理农村日常事务中都需要结合当地情况做出解释。这种解释为各种不同利益群体提供了机会,特别是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双方都会以自己的解释为其行为提供支持。尽管法律和政策是相同的,但在解释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偏移。
此外,法律和政策越具体就越复杂,而复杂的法律和政策之间会存在许多不完善,甚至矛盾之处,而这些地方恰恰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提供了不同的合法性依据。因此,不同利益群体不需要对法律或政策提出质疑,他们只要在法律和政策中寻找到为自己提供合法性的依据就可以了。不论是通过再解释或寻求有利于自己的政策法律细则,不同利益群体都可以在统一的话语下获得自己利益。
远离农民日常生活的官方话语
当法律和政策为农村提供官方话语以后,这些话语是来自于农民生活之外的,对于解决农民日常生活中的问题显得很隔膜。对于日常农民生活来说,统一的制度,包括法律和政策,都很难非常有针对性地解决他们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因为农民的日常生活是复杂的,而官方话语往往是简单化的。比如,尽管在农村建立了各级司法机构,法制宣传也在不断普及,但是处于官方话语地位的法律和制度却很难面对复杂的农村社会生活。
烂泥沟是贵州的一个边远农村山区,这里土地瘠薄,粮食产量很低。由于周围都是大石山区,人口稀少,村与村之间的距离很远。在村子之间有许多荒地,这些荒地几乎没有任何价值,因而也没有人很关注它们属于哪个村庄所有。但是1990年代以后,在这个地方发现了很大的金矿,据说储量居全国第一。一些小矿主纷纷进入开矿,本来没有任何价值的荒山一旦被租用就可以得到很高的补偿。各个村庄开始争夺荒山的所有权,村庄之间因此而产生纠纷。一些村庄因为荒山的纠纷而诉诸法律,但是他们双方都缺少具有有效的法律文件来证明其所有权。乡干部说,因为荒山没有用途,所以就没有清晰的边界。现在大家争来争去,都没有一致的意见。甚至农民习惯所说的分界线,比如东山,可能完全不确切,或者双方所说的东山所指完全不一样,甲村人说的东山是指东山的西面,而乙方所说的东山则是值得东面。没有证据就无法做出法律判决,现在能做的只是去调解。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需要清晰的证据,而农村社会约定俗成的东西却往往是不清晰的。因为发现金矿而导致的土地升值,(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并进而要求所有权更清晰,这可能是一个近年发生的社会现象。但是村寨之间争夺所有权不清晰资源的事件经常发生,并非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比如在牧区,因为草场纠纷经常发生村庄与村庄,乃至县与县之间的械斗。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纠纷的双方可能通过武力解决问题。在武力解决问题的时候则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冲突双方力量不平衡,这样就会以弱者的退却解决纠纷;另外也可能双方势均力敌,经过多年纠纷,最后协商解决。但是这种力量的平衡往往是短暂的,当力量再次出现不平衡的时候,就可能会出现新的纠纷。现在法律制度的引进可以被称为解决纠纷的第三种方式,但是在这种方式却不是万能的,面对农村不清晰的所有权,外来的制度设计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实际上,在农村社会中,各种事件相互纠结在一起,任何问题都不可能简单地靠一种方式解决。单纯地依靠法律和政策,有很多时候不仅没有解决旧的问题,还会带出新的问题。在前文所引用的内蒙农民种树的故事中,那位承包林地的农民将植树的农民告上了法庭,法庭因为很难做出结论,所以迟迟没有判决,但是这位农民与其它村民的关系却已经大为紧张,很难调和了。湖南三个村庄关于水源的纠纷从一个方面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湖南的三个村庄多少年来共同使用同一个水塘,水塘上游的村庄用水塘养鱼,下面的村民用水塘的水灌田。直到某一天,每个村都出了一位县里的干部,一位是教委副主任,另外一位是法院的院长,还有一位记不清做什么的了。三个村之间的平衡被打破了,他们要争夺水塘的所有权。我们到乡里访问的那一天恰恰是纠纷最激烈的时候,乡里的主要干部都赶赴了现场,但是他们的能力有限,很难调和村庄之间的矛盾,只好向县政府的“稳定办”求援。县稳定办到是不慌不忙,似乎成竹在胸,他们知道,只要让各个村在县机关工作的人员下乡平息事端,肯定奏效。于是教委主任和法院院长暂停手中的工作,回到自己家乡去制止可能出现的械斗。接待我们的县“稳定办”工作人员既有把握,也没有把握。有把握是因为只要通过县政府要求干部回到家乡村去解决问题,肯定会有效。没有把握是说这些问题没有办法从根本上解决,因为农村的事纠纷错综复杂,即使对水塘做出了判决,那么村庄之间还会找出别的问题继续纠缠,因为村庄之间在长期历史上形成的矛盾错综复杂,根本不是简单的法律判决所能解决的,当然更不可能寄希望于所有的事情都会有明确的判决。
对于复杂的农村问题来说,正式制度过于简单了,无法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为了维持法律和制度的清晰和统一,它们的复杂性和弹性就被简单和刚性所代替。政府希望通过简单的正式制度来规范农民的行为,农民也希望统一的制度和法律可以解决他们生活中的问题,而这些简单和刚性的制度往往无法达到这样的要求。
官方话语进入农村有一种潜在的含义,当所有人都纳入同一制度之下,每个人都不存在特权,这样的制度似乎是很公正的,应该可以化解很多矛盾。但是这种机械的公平与农民社会的生活逻辑可能会发生严重的冲突。
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农村的特产税曾经引起了农民的许多不满。在湖南,有两种不同的特产税的征收方式,不同的人对其有着完全不同的意见。一些地方因为特产种植较少而特产税比较重便将特产税平均分配到所有农户,不管是否种植了特产都要按规定缴纳特产税。对于基层管理者来说,这无疑更为简单,也可以保障特产税的征收。但是这引起了许多不种植特产农民的反对。他们认为,中央关于特产税的政策很清楚,只有种植特产的人才缴纳特产税。在湖南,不种植特产的多是因为家庭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了。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些人是以中央的政策为依据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持反对意见的农民却认为,特产税平均分摊是有道理的,因为包产到户的时候,大家获得资源都是一样的,为什么种植了就要缴纳特产税,而将田土荒芜者却不需要交特产税,从资源使用的角度看,他们的意见无疑是有着自己道理的。如果说特产税带来了收入,那么那些打工人的收入比种植特产还要高一些,为什么收入高的人不交特产税?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平均分摊似乎也没有多少不合理的,只是后者的道理与制度规定有很大区别,因而不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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