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8-30 06:58:29 作者:曹廷贵 孙超英来源:爱思想
在当时,毛泽东的观点不仅在党外有人反对,在党内也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合作化运动是“冒进”,措施不合乎分散的小农经济,很危险,必须赶快下马。
如何看待那一段历史,不仅涉及到对毛泽东的评价,实际上还涉及到对中国社会变迁和当前改革现状的认识。现在不少人的看法是:当时的确是冒进了。因为毛泽东本人最初的想法也是:“党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要经过三个五年计划,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三个五年计划就是十五年。一年一小步,五年一大步,三个大步就差不多了。基本上完成,不等于全部完成。”⑧
实际的发展历程却是,反对冒进的声音越高,毛泽东冒进的决心就越大,直至演变为大规模的反右派运动,“三面红旗”的强制推进,“三年自然灾害”和文化大革命。
毛泽东对自己一生的评价是做了两件事情,一件是打败蒋介石,另一件就是搞文化大革命。不管这两件事情看上去是如何地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阶级斗争。
本文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自秦汉以来,中国传统社会在其正常状态下是家族官僚社会,不是阶级社会。而只有在小农经济的土地私有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农民的家族因贫穷而分裂,失去家族保护的农民才聚合成阶级,即历史上的所谓“流寇”或“暴民”。
这样形成的阶级是不稳定的,因为他们总是直接以“糊口”或夺取财富为目标,所以,一旦生存状况有所改善,内部的争斗就会接踵而至。对于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家族社会来说,这是必然的。因为即使农民意识到他们只有团结起来才有力量,但最终解甲归田去过小日子的前途使他们很难确立起始终保持团结的理念。这正是农民起义为什么在多数情况下总是半途而废的原因。在我国的解放战争时期,在解放军中不也经常发生一些士兵因家乡土改分得田地而逃跑回家去种地的事吗?
总之,在中国历史上之所以会一再发生“可以共患难、不可共安乐”的现象,这是由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家族社会本身决定的。毛泽东想要改变的其实正是这种现象。他希望通过农业合作化来稳定农民,不让他们分化成对立的阶级。这就意味着毛泽东必须改变在中国延续了数千年之久的小农经济。而当时所有反对“冒进”的意见,最终都集中到要维护分散的小农经济。于是,这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毛泽东要把“冒进与否”的意见分歧视为阶级斗争了。
毛泽东的伟大在于他看清了这种分化的后果,明确地意识到对城市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的工业化都不可能建筑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
他说:“现在,我们还没有完成农业合作化,工人阶级还没有同农民在新的基础上结成巩固的联盟,工人阶级同农民的联盟还是动荡不定的。过去我们同农民在土地革命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那个联盟,现在农民不满足了。对那一次得到的利益,他们有些忘了。现在要有新的利益给他们,这就是社会主义。现在农民还没有共同富裕起来,粮食和工业原料还很不充足。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就可能在这个问题上找我们的岔子,向我们进攻。”⑨
“农业合作化使我们在无产阶级社会主义的基础上,巩固了同农民的联盟。这就会使资产阶级最后地孤立起来,便于最后地消灭资本主义。”⑩
毛泽东对秦始皇的一再肯定表明了他改天换地的决心。秦始皇横扫六合,一统天下,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官僚社会,奠定了中华民族形成的政治基础。但是,秦始皇的成功并没有改变中国的小农经济,并没有影响到家族这个中国整个社会赖以旋转的轴心。而毛泽东所进行的农业合作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社会主义的工业化,这些社会变革所要改变的正是决定中国传统社会性质的小农经济和家族社会本身。
毛泽东依靠什么来实现他的目标?阶级斗争。所谓阶级斗争一抓就灵,这是毛泽东在革命战争时期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建国以后,毛泽东以为这个经验继续普遍地有效,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关键的问题在于:小农经济是不是可能在短时间内由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来取代?三年自然灾害的发生实际上证明这样做行不通。自留地被农民称为“保命地”,说明所谓的“资本主义尾巴”是何等的重要!
邓小平推动的改革直接从对人民公社的否定开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以推行。改革初期的效果是举世公认的,但随着改革在城市的展开,“三农”问题逐渐凸现,即使是最初实行土地承包的安徽小岗村也在考虑重新把土地集中起来的问题。而作为共同致富的样板的江苏华西村实际上走的是一条集体与承包制相结合的道路。在那里,正确的领导和集体的力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应该比较清楚了。对于小农经济来说,家庭作为经济单位,但很难同时又是社会单位。在中国传统社会,家族之所以长期存在,就是因为不同的家庭之间需要互相帮助,这种帮助的需要不仅存在于经济上,也存在于其他社会关系中。大家族的存在还有政治上的功能。
在中国,“三农”问题之所以会如此严重,这不仅因为个体家庭在经济上的脆弱,还因为它们在政治上的无助。想一想,当“坑农”事件发生时,农民的维权是多么困难!当过去地方政府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对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乱干预时,农民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又是多么的缺乏!在这里,我们应该意识到西方文明所强调的个人主义是不能与自私自利划等号的。当个人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时,不能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又怎么能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呢?
笔者在前面分析家族社会与集权政治的关系时曾谈到后者具有抑制家族竞争、保持社会稳定的作用,但由于官员与家族的联系无法割断,因此,一旦集中起来的权力成为家族或小集团利益竞争的武器时,它就不仅不能维持社会稳定,反而加速社会动乱了。中国的“三农”问题所反映的情况往往是与此相关联的。因此,中国的“三农”问题绝不仅仅是经济问题。
新农村建设应该新在何处?
新农村建设绝不仅仅是农民问题,绝不仅仅是农村问题,也绝不仅仅是农业问题,而是中华文明的问题。因为新农村建设首先要面对的正是中华文明的基础:小农经济。
数千年来,落后的小农经济使简单的人力始终是中国最主要的生产力,使人口的增长始终是中国经济繁荣的保证。小农经济使家族社会成为必要,家族社会使儒家学说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但家族这种社会组织形式的狭隘性和排他性又必然产生集权政治,使整个社会为了稳定而抑制竞争,因为竞争的缺乏而造成垄断、滋生腐败。
如何对待小农经济?建国初期的教训告诉我们,不能简单地采取“一大二公”的方法,因为数千年小农经济的存在早已形成“路径依赖”,即小农经济的存在本身又为它的继续存在创造了条件。仅就因小农经济而产生出来的庞大的人口和可耕地的紧张就使中国在土地政策上必须小心谨慎。
一些人认为农村改革的深化在于明晰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即将农民现在所拥有的对土地的使用权转变为所有权。如果这样做而又不允许土地自由买卖的话,那就可能意味着将小农经济永恒化。如果允许土地自由买卖,那么,土地的兼并和集中很快就会发生,大量失地农民一旦不能被城市吸收,后果必然是灾难性的。
对于中国来说,把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集体保留所有权的做法是正确的。那种将“三农”问题归咎于农民不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观点实际上是忽视了在中国历史上一再发生的因土地兼并而引发的天下大乱。(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关键的问题是,在中国历史上为什么土地兼并迟早会发生?而且不可逆转?这是由中国家族官僚社会的性质决定的。为了抑制家族竞争、稳定社会而产生出来的官僚体系迟早会因为与家族势力结合起来而成为政治上的垄断分裂势力,这些势力自然会利用其政治权力、甚至军事力量来扩充自己的经济实力,即进行土地兼并。
因此,对中国来说,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始终是首要的。所有“三农”问题严重的地方,我们都不难发现地方政府滥用权力的现象。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即使赋予农民以土地的所有权也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法制不是一旦规定了就有的东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实早已证明了这一点。
如何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很明显,仅有自上而下的制约是不够的,但要实现自下而上的制约,则需要完成从家族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化。建国初期人民公社化的失败所显示的其实正是存在于中国数千年的小农经济的家族社会的强大惯性。取消人民公社是正确的,但我们却因此而忽视了在农村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属于自己的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必要性,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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