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28 02:25:25 作者:李昌平来源:爱思想
为什么“内置金融”能够有效呢?关键在于“内置金融”贴近社区,能够克服“外置金融”服务小农的三个致命弱点,特别是“内置金融”在接受农会成员的抵押土地后,可以较容易在农会内部转让变现或有效经营。这也正好是越南的不足。
南方都市报:这里有一个疑问,就是台湾的土地是“私有制”的,大陆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的,台湾的经验究竟在大陆有无可行性?
李昌平:其实,我国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发展村社“内置金融”的探索已经好多年了,已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只是还没有引起应有的关注。
例如河北东光县有个古树于合作社,合作社内部有个农信部(“内置金融”),村民有1000多亩承包地加入了合作社,农户承包地便可以非常便捷地在合作社农信部抵押贷款了,每亩每年可抵押贷款400元。假设农民承包地10亩,他想离开村社20年,就可以将承包地抵押20年,一亩一年抵押400元,20年就是8000元,10亩就是8万元。如果有村民想永久退出集体,将成员权(土地份额所有权)退给村社集体是可以得到相应补偿的,补偿金是可以按照集体成员事前约定的标准执行,资金来源于集体经济积累和“内置金融”。合作社创立两年多来,全村85%的劳动力离开了农业,粮食增产了30%,农民人均收入增长了一倍多,合作社也盈余近百万元,村社共同体(自治)得到了巩固。再如河北石家庄的周家庄公社,也有农信部,每年给公社内部的生产经营组织和社员贷款3亿元左右。这些地方和国家的实践说明:农民的土地、林地等财产,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经营权,也无论其主体是集体还是个人,其产权是否可金融资产化,关键看是不是建立起了与产权相适应的金融制度。中国式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不仅不妨碍农民土地产权的“金融资产化”,且比越南式的土地私有产权更容易金融资产化。
集体土地所有制产权同样明晰
南方都市报:这里引起很大争议的地方就是集体所有制的产权不明晰问题。
李昌平:这是90年代初期形成的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在市场经济的环境里,集体所有制是“私有”产权,是一种对外排他的,对内按份分享的“私有”所有权,它怎么能等同于计划经济、统购统销环境里的“公有”产权呢?至于政府很容易征收村民“集体”的土地,不是因为产权不明晰,而是因为政府不愿意依法行政,侵犯农民的“私有”产权。(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村干部的腐败,是乡村内部的治理机制问题和政府权力具有“合法伤害权”所致,这压根与土地制度没有关系。是村民的民主自治权缺失、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缺陷造成的。
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外部边界是清晰的,这个没有争论。被认为产权不清晰一般是指内部不清晰,其实,土地集体所有制内部也是很清晰的,大致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叫共同共有产权,共同使用,比如水塘、水系、风水林。这些是不能到户的,给多少钱也不能到户。第二部分,按份所有产权。比如一百个人一百亩田,一人一亩的所有权,增人要增地,减人则要减地,是可以平衡的。但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一百个人一百亩地,可以是1人承包,但要向另外99人交承包费。第三部分是按户占有产权,指宅基地。第四个部分是公共机动产权,用于办工业、水利、修路等。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产权,不仅对外是清晰的,对内也是清晰的。
南方都市报:台湾地区的“土地私有制”是怎么样的情况?
李昌平:孙中山、蒋介石很早就把这个讲明白了,蒋还写了《土地国有要义》,怎么用土地的极差地租来解决国家发展,国民的共同富裕问题。土地的增值收益一定要全民共享。孙中山的土地制度就是两条,平均地权和涨价归公。台湾的学者也从来不说他们成功的经验是土地私有化。像菲律宾,到现在还在搞均田地,均田地并不是一定要每家农户都种同样数量的土地,而是指地权。什么是“涨价归公”,就是国家给农民土地是让农民种庄稼的。如果种庄稼的土地“农转非”了,土地上“种”厂房了,“种”商品房了,农民大约只能得到“涨价”———地租增加部分的25%,75%是要归公。这与我们天天大呼小叫的“私有化”不是一回事。孙中山和蒋介石都很强调土地的国有性和公共性。认为“平均地权”和“涨价归公”是建立共富社会的基石。
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基层自治的基础
南方都市报:像古树于的这种模式,是如何解决土地利用效率的问题?
李昌平:人尽其才、地尽其力,是农村发展之关键。改革30年来,土地过于零碎化一直是中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一个障碍,“地坑人”的现象非常普遍。无论是越南的土地私有化实践,还是中国小岗村的土地承包“长久不变”的实践,都不能解决这个难题。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的大寨、周家庄公社等数千个村庄的实践,不仅解决了土地过于零碎和经营效率低的难题,村庄土地可以集中整理和统一规划利用,最会种地的人种尽量多的地,而且也将90%的村内劳动力从农地上解放出来从事非农就业,且并不减少份额土地承包经营之所得,劳动力收益获得了数倍增长。
南方都市报:如果按照私有化的逻辑,实际上是解散了村庄共同体,而对乡村基层自治实际上是致命的。
李昌平:中国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建立在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上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支撑村民自治的产权,村民自治是保护集体所有制的治权。农村改革30年来,特别是最近十多年来,“私有化”思路占据主导地位,集体所有制被虚化,导致中国特色的村民自治制度由于失去了经济基础(或共同体产权)的支持,变得名存实亡了。村社公共水系不断损毁、贫富分化日益严重、治安状况不断恶化、生态环境日趋脆弱、社区文化日趋崩溃。最极端的例证就是小岗村不能没有沈浩和省财政扶持,沈浩累死了,还需要从财政厅派去第二个沈浩。沈浩的悲剧,其实是走错了道路的悲剧。
假如沈浩带领小岗村人像古树于村人一样,从合作社做起,从村社“内置金融”做起,也许两届下来,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会得到较大发展了,村民自治能力会获得较大改善。
南方都市报: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个解释是像村社内部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治理,应该是政府的责任,与私有化无关。二是即使现在大寨、华西等坚持集体所有制成功的例子,但不成功的更多,当年不都是大寨体制,为何都失败了?
李昌平:这里有一个财富的转移效应。坚持“私有制+外置金融”可能留不住财富,比方山西农村,煤矿私有化了,煤都挖空了,钱到哪里去了?都到北京、上海,到美国去买了房子,那50年以后,山西可能还有40%的农民依然生活在农村,没有了钱和资源,地下全是窟窿,也没有水了,频繁暴发泥石流,那会是怎样的场景?而“集体所有制+内置金融”是要完善社区的自主性,它的财富是要尽到维护社区共同体可持续发展的责任的,是不能被转移的,这是本质的区别。
我在云南、贵州各做了一年多的扶贫,对于农村基层设施建设,政府拿钱不少,但怎么做不出来?因为没有村庄共同体。比方说农民自己修路,7000块钱一公里路,政府修同样的路,10万块钱一公里。为什么?因为它只有招标啊,土地调整,招工等各个环节都有腐败,当然10万块钱一公里。如果有村庄共同体,外部有资金支持,像土地调整很多问题他们都内部解决,很快就把路给修起来了。修路还有维护问题,政府修的路政府不维护,水一冲全部都坏了。农民自己修的,把水沟、水槽啊都配套了,早想到这些问题了。
把土地私有化,解散了再组织起来,成本会非常高。除非发生重大的社会运动才有可能解决组织起来的问题,为什么非要搞的那个极致才走回头路呢。越南现在很想把土地收回来,就是一个教训。
后一种看法是没有分清历史不同发展的阶段。为什么之前中国的集体所有制大多数都倒了?是与当时中国的发展阶段有关的。比方说当时没有市场的逻辑,土地在市场上没有价值、土地没有变为工业用地的条件,没有增值收益,农业人口也不能转移到工业中去。现在这些条件都具备了。更重要的是现在的集体是一个市场经济主体,不是国家工业化的工具了。
南方都市报: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中国内部的情况非常复杂,比如你说在城郊,在土地有升值预期的条件下,是否可以采用外置金融的模式,或者说两种模式并不是对立的。
李昌平:无论郊区还是中西部地区农村也好,内置金融都应该优先发展。城市郊区是无法排斥外置金融的,外置金融和内置金融有一个竞争关系。比方说在内置金融里面,一亩地抵押是2万块,在外资金融里面抵押决不可能低于2万块。假如没有内置金融存在,定价权就完全不在农民这边了。郊区农村发展内置金融,对即将进入城市的村庄共同体是会增强很大的力量的。内置金融的发展其实也是为外置金融加入农村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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