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21 21:15:37 作者:宋亚平来源:爱思想
从目前已经公开的材料看,大量农村人口潮水般涌向城市,给新中国的领导者带来的不是惊喜,而是无限担忧甚至一片恐惧。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村工作驾轻就熟,得心应手,对如何从事城市管理和工业建设却毫无经验,内心不免有点发怵,故坚决采取围堵之法,让农民从哪儿来回哪儿去。堂而皇之的理由是:由于建国之初我国的现代工商业尚不发达,城市的建设与管理水平也相当落后,加之多数农民的文化知识少,劳动技能差,很难在城市较好地就业,便必然导致城市生活秩序的混乱甚至出现各种社会治安问题。为此,政务院于1953年4月17日下发《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劝阻农民进城。紧接着,《人民日报》于4月20日又发表了《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应该回到乡村去》的社论,指出搞农业的无比重要性和当农民的无比光荣性,号召农民提高政治觉悟,尽快回到农村去。
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与现实条件下,要想阻止各地农民大规模地向城市流动,无疑得有一个由各方面制度严密配套的系统工程,才能凑效。对于新中国的领导者来说,这既是维护城市生活正常秩序的需要,也为了稳定农业生产与农村社会的需要。更重要的还在于:为摆脱帝国主义的政治孤立与经济封锁,努力捍卫民族的独立与国家的安全,襁褓中的社会主义中国必须集中一切人力、财力与精力把工业化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的“主战场”甚至是压倒一切的战略目标。然而,实现工业化蓝图必须得有资本原始积累,解决这个问题唯一可行的路径,便是稳定农村、控制农民、挤压农业,然后通过剥夺农业的生产剩余和农民的劳动剩余,来化解工业建设“缺钱”的难题。
毛泽东同志在1950年就说过,“中国的主要人口是农民,革命靠了农民的援助才取得了胜利,国家工业化又要靠农民的援助才能成功。”[①]所以,从1953年开始,党和国家开始围绕这个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地采取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政策和行政、法律措施,以建立粮食统购统销体制为“契机”,陆续推出了包括户籍管理、粮食供给、副食品与燃料供给、住宅分配、生产资料专卖、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障、劳动保护、人才、兵役、婚姻等十几项具体的制度与办法。这些相互依存、相互配套、相互促进的社会制度体系建设的结果,最终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居民与农民之间,以及小城镇与大城市之间,此农村与彼农村之间“挖掘”成了一条对于绝大多数普通中国人来说无法逾越的“楚河汉界”。
这是个庞大、系统、复杂、严密的社会工程,其建设过程主要依托于以下几个重要事件与时间节点:
一是“统购统销化”。所谓“统购统销化”,就是政策明确规定全国所有的粮食产品必须由政府专门的职能部门统一收购和统一销售,任何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和销售粮食产品。也就是说,在粮食流动领域只准一个“漏斗”朝下,其他渠道一律堵死。1957年8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统购目录从粮食产品几乎延伸到所有的农副产品。[②]“统购统销”政策是国家巧取豪夺农业与农民剩余最核心的手段与最根本的方法,剥削农民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就是通过统购统销的操作平台来具体实施的。统购统销制度的现实作用还有两条:一是为在农业领域构筑计划经济体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几乎所有农副产品的价格均因为统购统销政策而被国家牢牢管控甚至死死锁定。尽管政府并没有明确取消自由市场,但供求关系与价值规律在强大的统购统销制度面前毫无意义。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价格如何定、效益怎样比?完全由政府说了算,生产主体没有任何自主权;二是把广大农民群众牢牢地禁锢在本乡本土。对于那些想迁徙外地与投奔城市的农民来说,倘若胆敢脱离农村家乡,过不了几天你还得老老实实回来,因为吃、住、行一切都要凭票供应,就算你有钱也不行,没有票证,钱便是一张废纸,最后你会无处安身甚至死无葬身之地。
二是“农业合作化”。面对千家万户分散的个体农民实施统购政策,交易成本极其高昂。党和国家的决策层十分清楚,要想粮食统购政策和计划经济体制在广大农村得到贯彻落实,进而促进农业生产的繁荣发展,就必须彻底改变几千年来传统落后的小农生产模式和“各有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无序局面,建立起严密的农村组织体系和强大的行政管理体系,这也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老一辈革命家们改造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既定方针完全一致。因此,在刚刚完成“打土豪、分田地”的农村土地私有化改革之后,紧接着又开展了农村合作化运动。农村合作化运动是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农业合作社。第二阶段从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第三阶段从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时期。1955年7月,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在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党的农业合作化的理论和政策作了系统阐述,并对合作化的速度提出新的要求。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中央召开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到1956年底,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参加高级社的达总到农户总数的87.8%,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农业合作化”的本质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积极调整,有效促进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明显提升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大大降低了政府对农业生产与农村社会的管理成本,特别是推行统购政策过程中与千家万户农民群众的交易成本。
三是“人民公社化”。当1955年农业合作化正在全国蓬勃兴起的时候,毛泽东就有趁热打铁把农业社规模搞大,把组织化程度搞高的想法,认为这将更有利于实现对传统农村社会的社会主义改造。他在《大社的优越性》一文的按语中讲:“现在办的半社会主义的合作化,为了易于办成,为了使干部和群众迅速取得经验,二三十户的小社为多。但是小社人少地少资金少,(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不能进行大规模的经营,不能使用机器。这种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停留太久,应当逐步合并。有些地方可以一乡为一个社,少数地方可以几乡为一个社,当然会有很多地方一乡有几个社的。”[③]1958年 5月,党的八届二中全会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广大农村开始大规模地兴修水利,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和推进农业机械化事业,也迫切需要小社并大社。8月6日,毛主席到河南新乡七里营人民公社视察,赞扬人民公社好。毛主席说:“看来人民公社是一个好名字,包括工农商学兵,管理生产,管理生活,管理政权。”[④]谈话在《人民日报》发表后,“人民公社好”的口号立即传遍全国。8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举行扩大会议,肯定了人民公社是“一大二公”,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一种最好的组织形式,并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⑤]此后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铺开。10月底,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9%以上,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我承认人民公社运动存在许多负面效应,故而遭致不少人的猛烈批评,但人民公社运动也创造了新生事物,对农业生产的繁荣发展和农村社会的事业进步,包括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等,亦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人民公社化是农业合作化在既定轨道上发展的逻辑结果,它将农村组织化提升到了一个史无前例的水平,创立了中国数千年来第一个真可谓和谐、稳定、安居乐业、健康向上的农村社会治理新模式。
四是“户籍管理制度”。1951年7月新中国首个全国性的户籍法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但《条例》主要针对大中城市人口的户籍管理,尚未涉及农村。[⑥]1953年,中国开始执行统购统销政策,需要有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以提供准确的人口数据作为食品供应的依据。同时,由于统购工作中常有强迫现象,不少农民被过度征购以致停饮断粮,不得不背井离乡,外出谋生,称之为“盲流”。1954年为2200万人,1955年为2500万人,1956年达到3000万。许多人流入城市后,生活无着,流浪街头,沦为乞丐,甚至偷盗犯罪。问题暴露后,国家加快了农村的户籍制度建设步伐以遏制农民进城。主要的政策措施是把全国人口划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两大类别,农业人口未经严格核准不得成为非农业人口。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毛泽东主席的名义签署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条例”规定:农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先向拟迁入的城市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示该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或学校的录取证明,待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并签发“准予迁入证”之后才能“落户”。[⑦]时任公安部长罗瑞卿曾经说过,国家制订《条例》的目的十分明确:即“既不能让城市劳动力盲目增加,也不能让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⑧]1964年,国务院转批公安部户口迁移相关规定的基本要点时又强调了两个“严加限制”,即在对从农村迁往集镇与城市的人口继续严加限制的同时,还要对从集镇迁往城市、从小城市迁往大城市的人口也必须严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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