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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民主与治理:村民自治的伟大创造与深化探索

时间:2018-08-26 06:38:15 作者:徐勇来源:爱思想


  【摘 要】村民自治是农村改革进程中党领导下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它发源于村民实践,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村民自治上升为国家制度,导入到现代民主的轨道。村民自治的发展过程,也是现代民主元素不断增多的过程。进入21世纪,村民自治被置于乡村有效治理的体系之内,成为治理有效的重要基础。对于村民自治而言,民主与治理并不是分离和对立的。无论是基层民主,还是有效治理,最终都要体现为广大村民根本利益的实现,都要求作为政治主体的广大村民的积极参与。在有效治理的指引下,村民自治日益深化,不断充实内容,探索多样化的形式。

  【关键词】民主;治理;村民自治

  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中国改革从农村开始。村民自治是农村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于1998年表示,“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和村民自治,都是在党领导下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作为村民自治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于1987年底颁布,并于1998年开始实施,距今30年整。2017年召开的中共十九大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村民自治在基层民主与有效治理的框架下不断推进,是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政治成果。

一、民主:村民自治的伟大创造


  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在长时间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中国是一个农业古国,农民大国。自秦朝以来,中国对乡村的治理体系表现为双向制:一是纵向的政府治理,国家政权从中央经地方,至乡里,一直延伸到家户;二是横向的社会自治,乡村居民以家户和村落为单位,依照习俗和规约,对家户和村落事务进行自我管理。从总体上看,国家对乡村社会管理的功能主要是获得赋税和劳役,涉及的事务很少,乡村治理的大量事务是依靠乡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正如孙中山先生所描绘的:“在清朝时代,每一省之中,上有督抚,中有府道,下有州县佐杂,所以人民和皇帝的关系很小。人民对于皇帝只有一个关系,就是纳粮,除了纳粮之外,便和政府没有别的关系。因为这个原故,中国人民的政治思想就很薄弱,人民不管谁来做皇帝,只要纳粮,便算尽了人民的责任。政府只要人民纳粮,便不去理会他们别的事,其余都是听任人民自生自灭。”正因为人民与国家的关系很弱,在历史上,乡村自治居于基础性地位。国家正是依靠乡村自治,通过低成本治理,实现“皇帝无为天下治”。

  进入20世纪以后,传统的国家治理,包括乡村治理都难以为继,并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二是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新中国建立以后,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成员共同所有。这一产权制度天然地要求赋予每个集体成员以参与共同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即使是人民公社管理也强调民主办社。但由于人民公社的主要特点是集中统一经营和“政社合一”的组织管理方式,“民主办社”的原则在公社体制下难以落实。农民在实际生活中更多的是被支配的客体。

  1978年前后,随着解放思想和政策调整,曾经被压制的“包产到户”得以兴起并得到中央的支持,迅速扩展。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由集体转向家户,社队体制松驰,乡村治理面临“无人管事”的状态。正是在此背景下,广西一些地方的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维护社会秩序。农民自生自发的自治组织引起了中央高层领导的重视。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如何组织农民、如何治理乡村成为突出问题。当时存在两种思路,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沿袭公社体制,实行自上而下的纵向管理;二是改变公社体制,实行“政社分开”,通过设立村民委员会这一村民自治组织,实行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后一思路得以成为现实选择。

  以自治重组农民和治理乡村的选择,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大背景下的产物。1978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发展农业生产,“必须首先调动我国几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必须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邓小平认为:“调动积极性,权力下放是最主要的内容。我们农村改革之所以见效,就是因为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并强调:“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农村改革的启动与基本经验就是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内容主要包括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建立以家庭承包制为主的经营体制,使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成为经济生活的主体;二是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在政治上形成“乡政村治”格局,即在乡镇建立基层政权,在村设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农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制度化落实和保障,农民成为政治生活的主体。

  正是在以上背景下,1987年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面对众多争议,力推村民自治的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彭真做了许多工作,他将村民自治上升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加以认识。在他看来,“十亿人民如何行使民主权利,当家作主,这是一个很大的根本的问题。我看最基本的是两个方面:一方面,十亿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另一方面,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群众的事情由群众依法去办,由群众自己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没有群众自治,没有基层直接民主,村民、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由他们直接当家作主办理,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就还缺乏一个侧面,还缺乏全面的巩固的群众基础。”他强调:“八亿农民实行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当家作主,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什么时候有过群众自治?没有。”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看,村民自治是对历史上的乡村自治的接续。数千年来,中国乡村主要是依靠自我而不是国家行政的力量进行治理。这正是在人民公社体制松驰的背景下,农民很快能够自我组织起来管理乡村事务的重要原因。因此,自治有着深厚的历史土壤和社会基础。但是,20世纪80年代开启的村民自治又是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伟大创造。尽管它是自生自发的,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将村民自治纳入到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框架内,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面。与历史上的乡村自治相比,村民自治表现出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法定制度。中国历史上的乡村自治是一种自然的历史过程,不是国家的法定制度。而村民自治则上升到国家法定制度层面,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内容之一。除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规定外,还制定了专门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一系列法规文件,使得村民自治制度化。二是民主权利。中国历史上的乡村自治作为一种自然的历史产物,国家只是默认其存在。而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法定制度,将人民行使自治确定为一项法定的权利,具有制度的正当性。换句话说,广大村民进行自治,不是一种恩赐,一种默认,而是理所当然、不可剥夺的资格。废除人民公社体制以后,实行家庭承包。所有权在集体,由少数人代表行使集体产权,承包权在农户。农民有相应的经济自主权,同时也有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政治参与权。以上两个特点是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

  经过试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得以修订并正式实行。修订后的法律除了原有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表述以外,特别补充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即通常所说的“四个民主”。至此,村民自治的民主导向更为鲜明。1998年后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村民自治的文件,均体现了基层民主和村民权利的原则,包括如何落实村民的选举权、决策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等。

  村民自治作为法定制度,从立法到实施,都被置于基层民主的框架内,体现了现代政治的基本要求。首先是平等。传统的乡村自治表现为差等性,主要是居于主导地位的人进行治理,相当部分的人被排斥在自治的范围之外,如广大妇女。村民自治充分体现了平等原则,无论性别、身份、地位,都享有参与村民自治事务的权利。在选举中,村民平等获得选民资格,实行“一人一票”。特别是从制度上为女性提供了担任村委会成员的专门通道。其次是自由。村民在参与自治活动中可以自由表达意志。如选举时专门设置投票箱,实行无记名投票和秘密投票。再次是法治。村民在行使自治权利时受到法律保护。村民的自治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向专门的机构投诉。村民自治愈发展,其现代民主元素愈增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厦愈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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