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1-13 14:25:57 作者:樊凡 刘娟来源:《中国农村观察》2019年第1期
以“田野实践”为基础,着力培育和优化地方性实践智慧的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不但能够应对传统以认识论和知识论为取向的围观式农村社会研究所面临的行动力薄弱和社会责任缺失的双重危机,使求知型的围观式研究转型为求治型的行动式研究,而且能够在学术研究中的心志伦理与社会责任伦理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关系。(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与传统的过分依赖田野调查、专业框架、经验归纳和逻辑演绎且评于学术共同体的围观式研究不同,行动式研究始于实践、行于实践、评于实践,依赖的是在经济学意义上有用的、在管理学意义上有效的以及富有政治智慧和友爱精神的社会行动。虽然在具体的行动式研究中,亦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比如“成果的认定问题”“多方合作交易成本可能居高不下的问题”“实践者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坚定的意志”“是否能得到持续性的辅助支持”“有可能将弱势群体排除在外”(李小云等,2008)以及“研究者与合作者在责任和目标上的分歧问题、研究者的学术角色和行动角色可能存在差异和冲突”(Routledge and Derickson,2015)等,但是,与其对这些问题和挑战进行围观式的学术研究,不如直接以“行动式研究”的途径去应对和解决“行动式研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挑战,这也是行动式研究之所以是“行动式”的根本原因所在。
这种将农村社会研究建立在“田野实践”基础上的行动范式,尚未成为农村社会研究的主流,不过,它是有意义的,也最有可能满足人民的期待、经得起历史实践的检验。与传统的、主流的建立在“田野调查”基础上的农村社会研究相比,建立在“田野实践”基础上的行动式研究不但更具“出真知”“现灼见”的能力,而且与农村社会的命运更相关,更能顺应中国历史和文明的大势。也许,唯有将围观式研究升级为行动式研究,研究者才能洞见那些隐藏于各种农村社会问题背后的症结,并使其彻底暴露出来。由此,农村社会研究才能更真实、更敏锐、更精准。或许,在围观式农村社会研究中,研究者常常“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不在此山中”,而行动式研究,有助于促成研究者“在农村社会中”认识其“真面目”。此处,总结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的特点如下:
第一,它不是应用农村社会研究,即它不是简单地主张以农村社会研究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为工具,去识别和解决农村社会在发展中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好像这些理论、方法和成果在人们识别和解决农村社会问题时,具有先天的正当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而是倡导农村社会研究者同时以合作者和公民的身份而非单薄的研究者身份与相关农村社会主体一道,以平等为基础、合作协同为途径,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及乡村的全面振兴。当然,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不主张将研究者从学术工作者强行转变为农村“社会工作者”,而是倡导严谨的学术研究不能忽视实践观点的认识论意蕴,不能与现实的实践无缘。
第二,它不是田野实验式研究。田野实验式研究往往需要采用随机分配的方式,将研究对象分配为控制组和干预组(李强,2016),倾向于评估对真实世界的干预效果(臧雷振,2016)。目前,田野实验式研究在农村社会研究中还比较少见,虽然未来也许会用到农村社会研究中来,但是,由于对研究设计、研究规划和控制研究变量的强调,它不仅常常是以研究者为中心构建起来的,而且只是一种研究的方法,与作为研究范式的行动式研究有本质的区别。除此之外,一般来说,实验更具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性”,实践更具试验性和创造性。
第三,它不主张将学术共同体简单地转变为智库,而是倡导研究者要积极、主动地行动起来,将研究融入到行动中去,在“研究”与“行动”的交互作用中,促成学术与实践的相育和相长。
第四,它对研究方法和学科边界的融合能够超越甚至化解由诸如“农村社会研究本土化和科学化”“定量研究拟或定性研究”等学术话题造成的对峙性学术争论。虽然这些争论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围观式农村社会研究”的割据式繁荣,但是它们往往深受研究者和学术共同体需求和心志的影响,成果常常建立在偏见之上。
最后,有必要说明的是,文章在提出“围观式”“行动式”这两种不同的农村社会研究范式时,采用的是理想类型分析法,对这两种研究范式的提炼虽然源于现实,但是不等同于现实,初衷是在澄清围观式农村社会研究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为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提供说明,而非将所有基于“田野调查”的研究都简单地归为“围观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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