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1-13 14:25:57 作者:樊凡 刘娟来源:《中国农村观察》2019年第1期
从国外行动研究的历史来看,有很多行动研究是以研究者为中心构建起来的,侧重学术对实践的单向影响和干预。在有的行动研究中,研究者甚至乐于放大各种社会争论和矛盾,善于“玩弄”“煽动”和“挟持”民众与政府对立,在行动上常常显得有些激进,造成破坏性后果。以研究者为中心的行动研究,可能彰显的是研究者的“傲慢与偏见”,可能存在不道德的、不公正的权力关系。经由这些权力关系,研究者能够对研究对象进行任意的、刻意的和专断的干涉、强制和支配,这其实是“学术霸权”的体现。此外,因为“行动研究”只重视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又在一定程度上轻视了学者的学术追求,为了促成学术与实践的相育和相长,而非单纯地成就实践,有必要将“行动研究”升级为“行动式研究”(research as praxis)[⑨]。例如,近些年国外有的学者(例如Small,1995;Small and Uttal,2005;麦克·布洛维,2007)开始倡导并践行一种富有公共关怀和道德担当的行动式“公共社会科学”,他们认为学术研究者应该到第一线去体验而不是去调查,与研究中所涉及到的其他主体进行合作式研究。其实,在中国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兴起的乡村建设运动中,梁漱溟和晏阳初的乡村建设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视为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近年来,少数中国农村社会研究者也开始倡导并践行一种将研究融入实践,以平等务实为基础,以多中心或者去中心化的治理为途径,以善治(“做好中国文章”)、“讲好中国故事”和“阐明中国道理(折晓叶,2018)”为目标的行动式研究。这种研究范式改变了以研究者为中心构建行动研究的传统,倡导并推进了学术的民主化、彰显了学术王道。
例如,于晓刚团队于2000年开始在云南拉市海进行的中国乡村资源管理的实践探索、21世纪以来温铁军团队所展开的乡村建设实践探索、叶敬忠团队于2010年开始在河北省易县坡仓乡桑岗村开展的“巢状市场扶贫”实践探索、李小云等人于2014年开始在云南勐腊县勐伴镇的边境瑶寨河边村开展的贫困综合治理实践探索、李录堂等人于2016年开始在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董岭村开展的双重保障型农地产权改革实践探索等。这些行动式研究不同于以研究者为中心构建起来的行动研究,在形态上表现为一种公共参与而非单向的干预和支配。这些研究者在拒绝对农村社会问题的话题化和学术化炒作的同时又不失学术志趣与学术思考,将学术研究与学术追求建立在与农村社会主体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的基础上,以为农村社会服务、为农村作贡献为中心,尤其强调学术研究的社会责任以及主动、积极的社会行动,并以实践效能作为检验研究成败的决定性依据,打造的是命运共同体[⑩]。
由此,将“行动研究”升级为“行动式研究”,一是可以使长期遭到忽视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观点的认识论意蕴”(贺来,2018)得到农村社会研究界的重视;二是可以在改善学术割据现状和培育不同研究团队之间“交往理性”(尤尔根·哈贝马斯,2017)[11]和合作精神的同时,提升农村社会研究的公共性、强化研究的公共关怀和道德担当,使农村社会研究从形形色色的学术共同体的小圈子走向公共世界(Small and Uttal,2005;樊凡,2017b);三是可以增强农村社会研究的现实感和敏锐性、提高研究主题的精准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升学术研究的实践品质、落实学术研究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使学术在田野实践的不断检验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最后可以给讲好中国农村社会故事、阐明中国道理以及展现可推广的实践经验,提供丰富的样本。
在当下农村社会研究界,虽然围观式的研究是显学,鲜见行动式的研究,但是不能忽视行动式研究这一有益的尝试。在打造命运共同体、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行动式研究不仅有利于丰富农村社会研究的范式,还由于其志在打造命运共同体而显得更得理、更得势、更得人心。当然,这里并不是说研究者简单地从“认识主体”转换成“实践主体”,就可天然获得研究的合法性、甚至是质的飞跃,而是说基于“田野实践”的行动式研究为增强农村社会研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开辟了新的平台和可能。
四、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的理想图景
根据马克思主义实践论,“人只有作为‘实践主体’才可能成为现实的‘认识主体’,或者说,只有‘实践主体’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认识主体’”(贺来,2018)。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是研究者作为“实践主体”展开的研究,它不同于“行动者视角的研究”(Long,2001),也不同于采用“参与观察法”(丹尼·L·乔金森,2008)的研究,而是一种新的研究范式,需要研究者构建一套全新的知识、态度和技能体系(Small and Uttal,2005;李小云等,2008)去进行智慧的实践。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自出现以来就挑战着传统的、主流的仅以田野调查为基础、以学术为志的农村社会研究,甚至可能带来研究范式上的革命。
通过查阅与“拉市海乡村资源自我管理的实践探索”“‘巢状市场扶贫’实践”“贫困综合治理实践”以及“双重保障型农地产权改革实践”等有关的新闻报道和研究文献,笔者发现,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以在地化的田野实践为基础、以促成学术与实践的相育和相长为取向。虽然这些行动式研究还处在进行时,它们的实践效能一时还难以定论,但是从目前取得的成效和积累的实践经验来看,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中的“田野实践”不仅释放出了治理效能,还显示出了农村社会研究的新品格和新风貌。
(一)浓描农村社会研究的初心
关于农村社会研究的初心,费孝通先生对此有过清晰且准确的表述,即“志在富民”和“文化自觉”(周飞舟,2017)。为了在具体的行动式研究中浓描农村社会研究的初心,(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使研究“能引起人们感知上的共鸣、满足认知上的需求,能激发和拓展理解中国农村社会的空间,能让人们感到贴切和有用”(叶启政,2006),相关研究者更应该秉承学术研究的“实践品格”而非简单地固守“学术理性”。“实践品格”要求农村社会研究应从实践出发、以学术与实践的相育和相长为志;“学术理性”只是要求农村社会研究从田野调查得来的“事实”出发,在既定的、为学术共同体所制定、接受和倡导的学术规范和学术目标下开展研究。在当下,这些学术规范和学术目标更多地与农村社会研究的性质[12]相关。借用邓小平的“白猫黑猫论”,可以说农村社会研究的性质不管是“质性的”还是“定量的”,只要能解决中国农村社会问题、能推进中国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能促进中国乡村全面振兴,就是好的研究。
理想的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目的并不是为研究者博得同行的认可并以此为基础为研究者在学术圈谋求学术地位,而是为了在帮助农村社会取得更好发展的同时,展现中国样本、讲好中国故事和阐明中国道理。如果行动式农村社会研究者陷入各种学术话题无法自拔,那么就会使农村社会研究“作茧自缚”,不仅初心泯灭,前途更是堪忧:一方面,仅仅通过学术上的讨论和争论不仅难以找到“农村社会研究如何才能本土化”“农村社会研究如何才能更科学”“定量还是定性”等学术“问题”的答案,还常常加剧了这些学术“问题”的严重性;另一方面,对这些学术“问题”的强势关注、探讨和争论,会使相关研究者陷入学术话题诱导的盲区和陷阱。农村社会研究要走出这些盲区和陷阱、要有所突破并更上一层楼,就必须寻求并开拓新的研究范式。虽然各种“学术话题”为研究者提供了广阔的学术“争鸣”空间,但是研究者却没有过多纠缠或者纠结于此的必要,也许,要解决这些“学术难题”,只能“解铃还须系铃人”,而这需要相关探讨者对这些“难题”进行“脱敏”和“松绑”。
具有公共性的学术研究,不仅不能只见小圈子化的同行评议而忽视社会公众的评判,逃避历史和实践的双重检验(樊凡,2017b),在本质上还应该是实践性和解放性的。马克思(2012)指出,一方面,“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13];另一方面,“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14]。在中国乡村社会治理需求凸显、乡村振兴有待实现的时代,以培育和优化“地方性实践智慧”为目标之一的行动式研究,在拒绝那些专业化、学术化、体制化以及知识化的围观式农村社会研究范式的同时,提供了化解学术话题争论的平台、搭建了农村社会研究进步的阶梯、展现了农村社会研究的理想图景。
*免责声明:本站文章图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文章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