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04 22:08:27 作者:郭苏建 王鹏翔来源:《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04期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乡村治理精英在中国乡村发展过程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宏观制度安排的不断推演和乡村地区的不断发展,不同时期的乡村治理精英类型也有所不同。当前,国家进入了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乡村治理精英在原有“内生型”的基础上增加了驻村“第一书记”为代表的“嵌入型乡村治理精英”。各类乡村治理精英的行动逻辑表明,“能人型乡村治理精英”与“嵌入型乡村治理精英”的长期组合,能够有效地巩固脱贫攻坚的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发展。
一、乡村治理与乡村治理精英
自古以来,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程度,都是衡量国家能否实现“善治”的重要指标。在“皇权不下县”等传统治理思想影响下,乡村社会治理有了较为灵活的空间。正如韦伯所说,一个中国乡村只不过是“一个没有朝廷官员的自治的居民点”。因此,与国家治理其他层面相比较,在乡村治理中更能体现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的张力。
乡村治理与乡村政治之间关系紧密。贺雪峰认为,乡村政治是指乡村社会中存在的利益再分配斗争。这包含着两个层面的关系:一是乡村展开的国家政治,二是乡村社会内部展开的政治。乡村展开的国家政治是乡村治理的制度前提,乡村社会内部展开的政治是乡村治理的实践空间。具体而言,乡村社会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部分,其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受国家政治制度制约并按照国家政治制度的要求展开。与此同时,国家给予乡村社会的自治空间,使得乡村社会内部之间有了为达成利益分配最优化而进行斗争或是协商妥协的可能性,进而实现乡村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平衡。因此,乡村政治之所以能够发生并得以发展,归因于两个具体方面:其一从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来看,当国家将乡村社会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实体,且通过乡村社会治理载体与农民打交道时,乡村社会内部就有了政治,就有了如何组织起来实现国家治理目标而进行协商和竞争的可能性;其二从乡村社会的内部来看,乡村政治得以发生是乡村社会内部秩序构建的要求,诸如内部如何提供公共品、如何筹资筹劳、如何监督落实等。由此可见,乡村政治的运作过程其实就是乡村治理的过程,乡村治理是乡村政治实践的具体表现。
国内关于“乡村治理”的一些研究认为,乡村治理主要包括乡村秩序维护和乡村社会发展两个方面,具体可以从宏观、中观以及微观三个层面展开。徐勇指出,“治理是通过一定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对社会加以领导、管理和调节,从而达到一定目的的活动”。由此可见,乡村治理主要蕴含了乡村社会中通过一定的权力配置和运作,进而加强对乡村社会的管理和调节,稳定乡村社会并推动其向前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乡村治理相对于乡村政治而言,具有更强的实践性和操作空间,对于其解释维度十分多样,尤其对于由乡村治理所呈现出来的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学界的研究存在一定的分歧,大致可分为两种观点。一为“乡村控制说”,这种观点认为,在中国的乡村中,国家强化乡村社会的组织性,将权力渗透到乡村社会之中,通过制度构建借助代理人的权威来施压于乡村社会,进而实现对于乡村社会的指导和监管,稳定乡村社会秩序。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学者包括萧公权等人,他们认为,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乡村控制体系,来实现对于乡村社会的控制,这其中包括了保甲体系、里甲体系、社仓、乡约等。二为“乡村政权说”,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所赋予乡村社会的自主权能够使得乡村社会有效地实现对于政府的抗衡。韦伯在分析中国乡村社会的时候便持有这样的观点,他强调乡村社会所拥有的自主性与世袭君主之间始终存在这一种抗衡的紧张关系,乡村社会依靠宗族所建立起来的凝聚力,在持续抵制着世袭君主权力的入侵。蔡晓莉(Lily L. Tsai)认为,当行政村的边界与宗族宗教社会边界重合的时候,“私性原则”转化为“公共规则”,乡村社会的治理便是基于两种规则的重合。但无论是强调国家权力对于乡村社会的渗透还是注重乡村社会对于国家权力的抵抗,两者都有一种相通的视角,那就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分对立视角。
然而,乡村治理是实现乡村政治的实践。任何实践都有其内在的逻辑过程和参与主体,因此单纯地从国家与社会的二分视角去分析乡村治理,难以解释乡村治理的复杂性,更难以将乡村治理过程的生动性表现出来。对于乡村治理的界定,更应该倾向于李怀印的解释,即“实体治理”。所谓“实体治理”,强调政府目标与地方非官方制度安排的融合。政府与社群共同参与,官方职能与地方制度安排交织在一起。国家的首要目标是在不危及地方稳定的前提下确保社会治安的维持和国家的财政需求得以满足。依据“实体治理”这一概念,在中国,乡村治理包含着国家理性的正式制度构建和乡村源生的非正式制度两个方面,在多方主体的共同作用下,完成乡村社会的治理,实现乡村社会的发展。具体而言,国家理性的制度构建为乡村社会的治理提供了方向性的引导和框架性支持,乡村社会在治理过程中的具体实践则依据地方实际和治理经验传统,展现乡村自治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在这一解释维度下的中国乡村治理,充分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所蕴含的国家政策持续性和乡村发展经验多样性的两种优势,同时也是中国区别于世界其他国家乡村治理的优越性。
理解乡村治理精英的前提是厘清精英的概念。作为精英主义理论的早期代表帕累托认为,在资源分配不平等的社会中,总存在着被统治的广大群众与占统治地位的一少部分人之间的分离和某种意义上的对立,后者就称为“精英”。韦伯、熊彼特等人则从民主政治出发,论证了精英民主的政治合理性,认为民主是一种方法和程序,而精英是民主政治的获胜者。在程序民主的影响下,罗伯特·达尔提出了多元民主理论。他认为,多元政治是“精英人物统治和民主相结合的制度”,“一个政体的民主性质是由多重的集团或多重的少数人来保障的”。精英则是在民主环境下人民参与政治的少数代表,人民在民主中不可能直接参与政治,而是通过成为某些政治集团中的一员来参与政治。在这些利益集团中,只有少数积极分子成为政治领袖,他们成为了活跃在政治舞台上的精英。
如帕累托所说,人类历史就是少数精英轮回更替的长篇史诗,除了偶然的间断外,各民族始终是由精英统治着。乡村治理亦是如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皇权止于县政”治理特点为乡村社会留足了一定的“自治”空间,乡村治理精英成为这一“自治”空间的治理人。本文所涉及的乡村治理精英在价值取向上与西方学界所表述的精英具有一定的相通之处,是一个价值中性的概念,即无关乎好人与坏人,凡是能够在乡村社会中依靠个人能力及社会资源等方面优势,通过相应程序获得治理乡村社会权威进而从事乡村治理的人,均可以称之为“乡村治理精英”。但与西方不同的是,受制度安排、具体实践以及特定地理人文等条件的影响,中国乡村治理精英不仅仅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国家治理模式发展转型在乡村治理层面的生动体现。因此,研究中国乡村治理精英,需要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的大背景下重新审视精英类型及其行动逻辑。
关于乡村治理精英的类型划分,国内学者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党政精英、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之分,也有治理精英和非治理精英之分,还有体制内精英和非体制内精英之分。上述乡村治理精英类型的划分,有助于我们理解乡村精英在乡村社会中的作用。但是,作为一种结构性视角,这些划分方式未能充分揭示出乡村治理精英作为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联结所具有的博弈属性。尤其是随着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的不断发展,单纯从结构视角划分乡村治理精英的类型,不足以充分展现乡村治理精英对于国家和乡村社会之间的联结作用,以及由此而呈现出来的乡村治理精英类型的多样性。因此,本研究在重新审视乡村治理逻辑的基础之上,依据乡村治理权威来源,将乡村治理精英划分为“长老型”“任命型”“能人型”和“治理型”四个子类别(图1)。通过这种划分,能够更加清晰地呈现以乡村治理精英为纽带,所构成的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联结关系。
总体上看,现阶段我国乡村治理精英可以分为“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和“嵌入型乡村治理精英”两大类。其中“内生型”是指源于乡村社会内部的治理精英,诸如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大队会计、村妇女主任等。纵观我国乡村治理事业的历史沿革,“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长期占据乡村社会治理主导地位。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获得权威的来源不同,使其大致经历了“长老型-任命型-能人型”这样一个发展历程。特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特定类型,并没有随着这一历史时期的结束而退出历史舞台,而是经过不断的历史积累,在当前乡村社会治理中呈现出了“齐头并进”的局势。“嵌入型”则是指产生于乡村社会以外,在国家制度安排下进入到乡村社会,从事乡村治理的精英,诸如大学生村官、驻村第一书记等。作为自上而下制度设计的产物,“嵌入型乡村治理精英”产生和发展演变往往与国家政策紧密结合,因此表现出明显的制度要求和时代特征。尤其在当前国家治理能力转型过程中,“嵌入型乡村治理精英”作为国家干部队伍中的一个群体,被赋予了推动乡村社会治理能级提升和实现个人能力提升的“双重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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