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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霞:走进生态文明的环境权利时代

时间:2012-05-30 23:53:04 作者:杨朝霞来源:《环境经济》2011年第11期


  环境权是人类在面对传统文明尤其是工业文明时代所“酿造”的种种环境问题和环境危机而提出的旨在追求良好环境品质享受的新型权利要求,是人类社会从工业文明时代进化到生态文明时代所催生出来的权利。

  “文明”是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和理性的社会体系,广义的“文明”指文化发展的所有积极成果,狭义的文明指与野蛮相对的理性的社会体系。它代表了人类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生存方式以及居主导地位的价值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从宏观上看实际上就是一部文明的变迁史。迄今为止,人类已历经了数次文明形态的变迁:从社会形态的角度看,人类已经历了奴隶文明、封建(中世纪)文明、资本主义文明、社会主义文明;从生产方式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人类先后经历了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等文明形态,现在正迈向生态文明的时代。

  若从法律权利及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角度来审视人类文明的变迁史,发现每一种文明兴起和发展的背后都有一种最为典型的权利(不同的文明形态当然也有一些共同追求的权利,如人身权和物权等)作为该类文明的核心要素和制度支撑。在某一文明时期,其典型权利的有无以及实现的水平基本可以作为衡量这一文明形态发展程度的判断标准。换言之,某一社会越文明,可认为其权利的分配越合理,权利实现的水平越高;反过来,某一典型权利设置得越科学越合理,权利的保障和维护越有力,则社会文明发展得越健康越先进。从大处说,我们可通过设定和维护某项权利的法治事业来建设相应的社会文明。

  农业文明和地权的时代

  农业文明属于文明的低级形式,其标志之一是人类由采集、狩猎、捕捞等原始方式直接地从自然界索取产品,转变为通过制造和利用简单的农业工具,来栽培作物、驯养家畜等方式,能动地利用自然界谋取更多的产品。农业社会的生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人口的生产和物资资料的生产。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主要指农作产品(主要是粮食)的生产,而农作产品生产总量的多少以及分配的状况,无疑特别紧密地同地权问题相连。因为,“有恒产者有恒心”,农民有了地权便能积极地进行生产和正当地拥有农作产品。也就是说,在农业文明时期,地权问题(包括土地的所有、使用和流转等权利问题)构成了事关生活福祉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性因素。

  事实上,我国历史上的许多次农民起义和革命运动均是由于地权分配不公或分配不合理而引起的。例如太平天国时期提出了“天朝田亩制度”,孙中山先生喊出了“平均地权”、要使“耕者有其田”的韶响,而新中国成立前后所进行的历次土地改革运动(如“打土豪、分田地”等)旨在解决的主要无非也是地权的问题。当年,小岗村村民冒着生命危险签下“生死协议”,为的也就是拥有“小小的”地权(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解决了农民的这一地权问题,实践也证明该制度确实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的迅猛发展。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为的也是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给与林农,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推进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工业文明和工业产权的时代

  蒸汽机的发明使得人类社会开始全速进入到工业文明时代。工业文明的标志之一是人类由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谋取产品,转变为借助机械力量和社会化大生产来发展经济,快速而成规模地获得物质产品。工业文明出现的直接动力来自技术进步,其必要条件在于商品经济的繁荣。建立在技术创新和应用基础上的社会化大生产促进了社会分工,反过来使得社会各界已不再迷恋那“一亩三分地”,而是积极投身于发明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设计新产品并尽快转化成实体产业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大浪潮之中。新技术、新产品的发明和应用无疑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整个工业社会的飞速发展。

  当然,新技术、新产品的发明不是不劳而获的,而是那些脑力劳动者在投入了辛勤的智慧劳动、经历了无数次设计或试验失败的艰辛努力才换来的。然而,智慧成果具有易复制性和易传播性的显著特征,如果这些智慧成果不经保护而被他人无偿利用获取巨额利润,发明者自己却不能享受到成果利益的话,是明显有违公平正义的,这无疑也会极大地挫伤智慧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进而也会阻碍工业社会的持续进步。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资本家和知识分子要求以法律形式确认其对知识产品的私人占有权。这时,法律就需要创设一种权利来维护他们的这种智慧利益。于是,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等权利)得以生成。在国外,1623年的英国《垄断条例》作为最早的专利法揭开了人类保护工业产权的大序幕。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到2004年12月底,缔约方总数已发展成168个国家。我国也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了《商标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了《专利法》。事实上,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经济建设也无不表明,知识产权的合理创设和有效保障,确实有力地促进了各国以至全球工业文明的现代化发展(当然,就具体情况来看,知识产权制度在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完全释放应有的功能,“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往往成为评价这些国家知识产权运用效果的争议焦点。造成制度失灵甚至负面效应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制度外力强加而造成的“水土不服”。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指出:知识产权体系能够成为发展本土科技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在那些已建立起科技基础结构的国家中。但是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其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只是保护了外国(主要是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增加了本国创新的成本。因此,制度强加对于发展中国家并非好事。二是制度运作经验不足而导致“受制于人”。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主席、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John Barton指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运用制度的经验。这就是说,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很多时候,政策运用比政策选择可能更为重要。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现代化的转型发展,必须通过知识产权政策的科学设计和有效实施,才能为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在国际经济、文化、科技竞争中争取主动)。

  生态文明和环境权的时代

  从“人与自然”的角度看,传统的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以改造自然和征服自然为特征,其着眼点主要在于“物质产品”,即追求物质生产能力的巨大提高和物质产品的极度丰富。追求物质本身并无过错,然而问题是,工业文明过于“狂妄”和“自大”,人类认为自己应当成为“大自然的主人”,能够并且应当“征服和主宰自然”,他们无视环境的容量和自然资源的承载能力,错误地以不断提高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作为其奋斗的目标,结果导致淡水短缺、有毒化学品污染、酸雨沉降、水土流失、森林锐减、臭氧空洞、温室效应等一系列局部性甚至全球性环境危机事件高频次和大规模地爆发。

  这就要求,人们在追求产品丰富和物质享受的同时,必须高度关注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环境,充分认识到人的生态属性,意识到资源的可耗竭性和环境容量的有限性,反思并调整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于是,有必要开创一种新型的文明形态来纠正人类的错误认识,矫正人类的非理性行为活动,以避免和减少人类的环境灾难,保障人类社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这就是生态文明!

  在我国,党的十七大正式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口号,这也标志着我国从此正式迈入生态文明的新时代。

  所谓生态文明,是指以遵循生态平衡这一客观规律为内心指引和行为准则,为追求“人与自然”以及与此相关的“人与人”在环境中的和谐发展而取得的所有物质产品与精神成果所构成的整体。如果说农业文明是“黄色文明”,工业文明是“黑色文明”,那么,生态文明就是“绿色文明”,其标志之一是尊重和利用生态规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生态文明是在对传统文明形态尤其是工业文明进行生态化改造过程中所产生和发展出来的一种修正性文化伦理形态,它是对传统文明进行矫正和框限而形成的文明,在本质上看,它并非一种可以完全替代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而独立存在的文明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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