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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精细化

时间:2018-09-11 21:34:17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一重要论断,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作为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也必须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进一步促进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精细化。这是新时代推进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向更深层次推进的关键所在。

  实践经验

  从实践层面而言,近年来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实践探索中,出现了不少围绕全民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这一战略部署进行建设的创新型尝试个案。例如通过建立社区、社工、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四社联动”机制,推行共商共议的民情议事体系,以居民需求为导向,注重精细化服务,建立服务设施配套、服务队伍健全、服务时效持续的社区治理服务体系,逐渐形成了居民“共同参与、共同协商、共同解决”的共建共享机制,群众参与率和满意度不断提升;再如依托原有的“大联勤”网络系统,以深化“大联勤”机制为抓手,开展“大联勤+”专项行动,在城市治理、环境整治、小区治理等多个领域同时推进,遵循“重心下移,力量下层”的原则,将城市社会治理权限下沉到各社区,探索建立区、街道、社区(村)纵向联动工作平台,加强条块协同,初步建立起了“大联勤+”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新机制。此外,还有“一核多元”社会治理模式、“一主一体三化”多元化社会治理格局模式。这一系列的探索实践为共建共治共享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面临的挑战

  “共建共治共享”是社会治理格局建设的目标导向,也是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构建的创新要求。然而,当前推进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共建共治共享仍面临一些亟待突破的挑战。

  首先,推进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共建”需要实现建设主体范围广泛性和目标整合性的统一。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共建”要求尽可能扩大建设主体的涵盖面,充分发挥各主体参与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同时需要围绕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总目标对不同主体的目标进行整合,防止各主体的目标冲突并影响总目标的实现,增强共建力度和效果。

  其次,推进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共治”需要实现治理主体的集体理性和结构优化。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克服“共治”可能带来的“搭便车”难题。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共治”要求治理主体积极参与、共同协作,通过合理的角色分工和权责配置来达到优于各主体简单数量相加的效果。但由于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成果的公共性,各治理主体都能够共享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所带来的成果而不论其是否付出了努力。因此,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成果所具有的共享性可能导致治理主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如何激发各治理主体的参与意识,且有效克服城市基层社会“共治”可能带来的“搭便车”难题成为推进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共治”面临的一大挑战。二是解决治理结构不优的难题。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共治”结构的形成要求各治理主体有力和有为。然而,当前作为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公众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虽不断成长,但还不足以适应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新形势带来的新要求,也阻滞了共治结构的形成。

  最后,推进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共享”需要实现不同利益关系的合理平衡。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妥善处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合理回应差异化的利益诉求,实现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成果共享的公平公正;二是妥善处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避免个体的利益带来集体行动的非理性。

  路径选择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在实践过程中应紧紧围绕“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和要求,不断提高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强化党对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构建的领导。在宏观层面,党依靠其强大的政治领导力,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优势和作用,保障人民依法有序地参与到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当中来,为新时期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稳固的治理资源和制度框架;而在微观层面,党依托自身的组织和资源优势,有效协调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强城市基层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建设,从而推进共建共治共享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的构建和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协同化、专业化的实现。强化党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构建中的领导,应着力于不断加强党的城市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探索和创新党对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领导方式,不断提升党对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领导能力,充分发挥党对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领导核心作用。

  促进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多主体合作共治。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共建共治共享要求以政府、社会组织、公众个体等多主体合作共治为前提,实现三者在治理过程中的相互耦合、协同发力、合作共治。这就要求要明确三者在治理过程中的权责边界,理顺三者在治理过程中的位势和关系。对于政府而言,一方面,在合作共治过程中,应秉持责任理念,在为社会提供制度支撑、公共政策和法治环境等核心公共事务领域继续发挥主导权和核心优势。尤其是在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生态治理等公众关注度和需求度高的公共事务领域,政府仍应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自身的成长和能力的提升,政府应向社会进行适当有效的放权,跳脱出传统政府对社会自上而下的单边管控模式,不断加强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参与作用。与此同时,应不断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使得未来社会组织和公众能够以更加自主的社会治理主体姿态参与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促进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合作共治。

  应加强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法治保障。法治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推进共建共治共享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础性保障。具体而言,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建设。一是应加强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工作,通过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晰各主体的权力责任范围,构筑权威的社会权责配置机制。例如可通过立法来保障已有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制度的有效运行,进一步规范政府权责。二是要在已有法律规范框架下用法治模式来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在法治的框架下建立健全一套社会治理的标准体系和公共服务操作流程,确保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在法治框架下运行,不仅有利于明确和落实各主体参与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权责关系,而且有利于增大各主体在共建共治共享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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