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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林海:建设与新时代相适应的中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

时间:2018-01-17 21:31:48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始终是我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重申,在新时代必须“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建设与新时代相适应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就成为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的一项十分紧迫的重大任务。
 
  建设新时代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必须基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把握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科学规律性与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相统一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规律性主要表现在,食品安全在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也难以实现零风险,无非是程度与表现方式的不同而已;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自然因素、技术能力等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往往具有难以抗拒的基本特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潜在的食品安全新风险、新问题可能悄然滋生;在某一特定的发展阶段,生产经营主体的人为因素、治理体系缺失或不完善等因素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具有日趋增多的可能。解决技术、自然因素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主要依靠科学技术,通过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来逐步解决。而解决人为因素与治理体系缺失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主要依靠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治理能力的提高。这是一个循序渐进、动态变化的过程。
 
  人为因素、治理体系缺失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与发展的阶段性密切相关。回顾演化发展的历程,中国食品安全风险引发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长期以来工业化战略实施过程中引发的多种矛盾产生的累积。由于对客观规律认识不足,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快速的工业化发展对农业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有些甚至是难以逆转的历史性破坏。二是长期以来农业生产过程中问题的累积。由于化肥、农药等农业化学投入品的高强度施用,给农产品与食品安全带来具有持久性、复杂性、隐蔽性和滞后性等特点的综合影响。三是人为因素导致的风险占主导。长期以来,市场经济发展与道德文化建设没有同步进行,市场经济的劣根性泛化,人们的欲望在社会快速转型的特殊时空过度膨胀,导致有些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道德沦落、诚信缺失、责任意识淡薄,滥用添加剂、违规使用违禁药物、出售假冒伪劣食品等现象屡见不鲜。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这就决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所处的发展阶段。因此,建设与新时代相适应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要基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长期性、复杂性的固有特点,把握治理的科学规律,从中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努力解决好当前最突出的食品安全风险问题。
 
  建设与新时代相适应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必须确定科学的目标。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相对应,新时代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紧扣人民群众对食品质量安全供给的新需求,统筹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以实现城乡间、不同区域间、不同品种间的食品质量安全均衡供给与有效供给为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确保食品安全稳定向好的态势,基本杜绝区域性、系统性的食品安全事件,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持续提升;到2035年,通过改革的持续深化,形成基本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基本实现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风险法治体系、完善以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为核心的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全面实现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的建设,必须坚持治理主体间的协同统一。基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属于社会治理的本质范畴,实现新时代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的建设目标,必须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要求,以法治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协同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中政府、市场、社会等多个主体为重点,努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格局为核心任务。
 
  具体而言,一是完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法治体系。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基本形成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相衔接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组建“食药警察”专业队伍,协同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力量,统筹配置与使用不同行政区域间、城市与农村间的执法力量,依法坚决打击犯罪活动,特别是生产与加工环节犯罪行为;确保《食品安全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中的严肃性,确保不走样,尤其是努力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二是完善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化改革,把握风险治理整体性的基本规律,优化中央政府部门间、同一层次地方政府部门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职能、权责与资源整合,努力构建与新时代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政府治理体系。三是完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的市场机制。突破依靠单一政府治理的视角,从食品供应链全程运行的内在规律性出发,借鉴国际经验,立足国情,推动并逐步实现食品供应链内部私人契约激励、农产品安全生产内生性约束、安全食品市场培育机制、声誉机制等多种市场治理手段,努力构建与新时代相适应的食品安全风险市场治理机制。四是完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社会参与机制。着眼现实,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社会组织的特点与公民具体参与的现实方式,基于“满足共治需求、主体职能明确、类型结构合理、协同合作有效”的原则,努力构建与新时代相适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参与治理体系。
 
        作者:江南大学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商学院教授 吴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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