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16 21:26:09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于建嵘:社会冲突与刚性稳定(上)
对近期中国社会稳定形势的分析
一、导论
当前中国的社会形势特别是政治稳定状况及短中期可能发生的变化,一直是中外社会科学家关注的热点。总体而言,目前有两种完全相左的观点。其一,动荡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造成大批企业倒闭,工人失业,潮水般的农民工返乡,以及全国范围的维权抗暴运动、地下教会运动、退伍军人维权抗暴运动,抗议规模越来越大,波及面越来越广等等状况,中国已进入社会动荡期,将来有可能发生较大的社会动荡[1]。其二,稳定说。持这种观点的人则指出,中国虽然存在某些社会矛盾,也发生了较多的社会群体性事件,但总的来说,目前的中国是最世界上最有活力和最稳定的政治体,这充分说明了中国一党制和社会主义体制的优越性,中国应成为世界后发展国家的榜样。
之所以如此,主要由于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中国的社会科学家多将其视为研究的雷区而不敢涉及,而西方的学者又很难获得必要的研究资料,没有能够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在中国主流话语体系中,往往将社会冲突视为健康社会的“病态”,而在“政治影响”的名义下将目前中国社会经常发生的各种抗争活动掩藏起来,并概念化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和表现。这样做起码产生了两个相互联系的社会后果:其一,不能正视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诉求,特别是不能正确认识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群体所进行的抗争活动具有的积极意义,并企图以高压的方式将他们排斥于体制性表达之外。其二,政治上的空泛说教代替了实事求是的政治路线,进而导致执政者的合法性在快速流失,不断为社会动荡积累爆发的能量。
而事实上,“一致与冲突,都是社会存在的两种基本动力。稳定与变迁,是社会存在的两种基本形式。冲突是社会结构固有成份;冲突引起社会变迁,社会变迁排除冲突的消极影响”[2]。正因为如此,对社会冲突进行深入的研究就一直是国外社会科学家努力的方向。如果从学术传统来追究,19世纪中后期马克思、齐美尔和韦伯的著作代表了社会学中冲突理论的开端。在20世纪上半叶,帕森斯所强调的社会成员共同持有的价值取向对于维系社会整合、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的结构功能主义成为了社会学理论的主流,但有关社会冲突的研究并没有停止。到了50年代,随着西方社会冲突现象的普遍增长,以达伦多夫为代表的社会学家通过对帕森斯功能主义所描述的“极度一致、整合和静态”的“乌托邦”式的社会形态的批判,以及科塞“通过强调冲突对社会系统的整合性与适应性功能来修正达伦多夫的分析”建构了现代社会冲突理论,并使之发展成为了“渗入到经验研究的各个方面:政治社会学、种族与民族关系、社会分层、集体行动等,所有这些方面及其他一些研究工作”的“最具影响力的理论”[3]。
毫无疑问,这些学术大师所进行的努力和贡献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他们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命题为我们分析中国转型期的社会冲突提供了大量的理论资源。在我看来,这些基本命题主要有:
命题一:社会冲突是人类交往过程中的对立状况,它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是社会存在的基本形式和社会变迁的重要动因。“冲突被认为一个在社会性与结构性安排中相反力量间产生的不可抗拒的过程;这样的冲突为一些干扰性的结构条件所促进或阻滞;在某一时间点的冲突的消除会产生这样一种结构性状态,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结构性的状态会不可避免地使相反的力量之间发生进一步的冲突”[4]。
命题二:从性质上来区分,社会冲突可以分为工具性冲突和价值性冲突。这两种类型的社会冲突在目标特征、行为方式、组织资源、政治化水平、暴力程度、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各个方面均有所不同,但又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如果冲突是工具性的,并被视为实现冲突群体清晰明确目标的手段,冲突的暴力性水平将会下降”[5];而社会“系统中被统治群体的意识形态统一性越是提高,他们的政治领导结构越是发达,统治群体与被统治群体之间的利益与关系就越有可能极端化,且不可调和”,因而导致社会结构的改革。但是“在如下条件下,冲突对整个社会将会产生整合效果:A、冲突是经常性的、低烈度的和低暴力性的,让冲突中的人释放敌意;B、冲突发生于一个成员与次级单位之间存在高度功能性依赖的体系中,鼓励创造出规范协议来调节冲突,使资源的交换不致于中断;C、冲突产生不同冲突群体间的联系”[6]。
命题三:社会分化造成的社会群体利益的对立,不平等系统中被统治者的相对剥削夺感与不公正感上升,并因此导致统治者政治权威丧失是社会冲突发生的根本性的原因。而社会“系统中的被统治群体越是意识到其集体利益并怀疑稀缺资源分配的合法性,他们就越有可能参加针对这一体系的统治者的冲突”[7]。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群体分化和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部分人群的相对剥夺感更为突出,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政治参与意识、以及对国家实现市场经济后的期望也在不断增长,导致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加剧。也就是说,“传统国家处于现代性的影响下,已冲破传统生活方式的束缚,正面对着经济、社会和政治变革的压力,遭受着新的、更好的经济生产方式和经济保障方式的冲击,由于现代化的变革进程,特别是由于政府无力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期望,而受到挫折。这种挫折的产生与泛滥会造成政治上的不安定”[8]。而同社会处于转型期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一样,这个时期的社会冲突也具有目标的变动性和形式的多样性这样一些特征。而一旦出现经济(特别是金融)、政治和社会环境急剧恶化的情形,就有可能发生大规模的社会政治骚乱。
二、精英谋权和工农争利
依据上述所确定的基本命题,我们可以对近三十年中国的社会冲突状况进行一个基本的描述:以八九政治风波为标志,中国的社会冲突经历了由知识精英主导的争权活动到由工农为主体的维权抗争活动的转变。知识精英的争权活动其显著特点是在民主和法制的旗帜下重构社会价值和政治体制;工人和农民的维权抗争活动以在法定框架定内争取和维护基本权益为特征。这些转变和特征都是由社会利益结构以及由此决定的统治秩序所决定的。
中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是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农民在生存压力下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挑战是这一转型的突破口。执政党内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开明派领导下,“改革”和“开放”也就成为了时代的“主旋律”。在此后近十年的时间内,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工人和农民的物质利益均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了满足和发展,人民生活有了明确的改善。但是,这一社会转型同时使已成为了中国社会主流意识的“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所宣扬的核心价值和信仰体系经受着挑战。这一挑战是在两条战线以两种形式展开的,并共同构成了上世纪末具有中国特色的“思想解放运动”。其一是执政党内开明派的领导人,为了论证和寻找“改革开放”的合法性,在“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下展开“真理标准”大讨论,其重要成果就是否定了长期在中国占统治地位的“极左”的思想路线;其二是那些经受了“反右派”和“文化大革命”运动长期迫害的知识精英们,在“新启蒙”的旗帜下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理论进行着根本性反思,其成果就是让“民主和自由”重新成为了人们反专制体制的旗帜。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这两条战线和两种形式的“思想解放”有一定的互补性,但它们之间的分歧也是显而易见的。知识精英们在批评毛泽东统治时代的文化专制主义的同时,提出了彻底改革中国“专制主义政治体制”的目标,要与执政的共产党分享权力也就成为了许多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这不仅遭到执政者中的保守势力的追杀,而且也让执政者中那些开明的“改革”派感到恐惧和不满。他们企图提出“四项基本原则”来约束这些激进的知识精英们。而这些行动起来的知识精英们已无视这种约束,他们在民主、自由和法制的旗帜下走上了街头。这就迫使已分化的权力精英为了共同的利益而重新建立同盟,并平息了知识精英的抗争活动。
八九政治风波标志着知识精英与权力精英直接冲突的结束。在此后的几年时间内,虽然一些激进的知识精英仍然对权威主义政权充满着敌意,但在强大政权机器的高压和在开明权力精英的感化教育之下,他们不得不接受暂时无法更改的现实。特别是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之后,开放的经济领域所出现的下海经商潮,也消解了部分知识精英的政治热情;同时,对那些仍然具有政治抱负但愿意认同现体制的知识精英们则提供了更多的进入权力体制的通道。这样,到20世纪末,中国形成了一个具有排斥性的统治格局,社会冲突也就有进入到了新阶段。
大体上来说,这个新的统治格局有如下几个特征:
特征一,代表权力主体的政治精英、代表资本主体的经济精英和代表文化主体的知识精英,在“合法”地享受着社会主要经济成果的同时,在共同的利益的驱使下,形成了具有相对稳定边界的社会统治集团,实现了所谓的“精英联盟”[9]。
权力精英利用国家权威通过财税体制强化社会财富的集中程度并主导着社会财富的分配。他们由于垄断了国家的权力资源,而在经济上成为了最主要的获利者。特别是,那些代表国家直接掌握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企业管理者,尤其是一些垄断行业的经营管理者,不仅可以凭借自己的权力“合法”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通过“内部人”控制等方式将国有财产非法地转为己有。同时,国家经济体制转轨出现了一个权力资本化时期,社会财富通过非公平的体制转移,使一部分人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成为了新生代资产者。在“尊重知识”和“尊重人才”的口号下,知识精英也获得了社会财富的部分支配权。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之间的转换机制已经初步形成,他们之间已经具有了身份转换的通道。在领导干部“知识化”的要求下,许多知识精英已成为了权力精英;权力精英又可以通过下海经商或官商兼顾等方式成为经济精英;十六大又开启了经济精英向权力精英转化的通道。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他们对政权的认同。
特征二,在强大的权力和资本压迫下,广大工人和农民因为贫穷被排斥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之外,边缘化程度不断加强,成为了社会弱势群体。
社会分配不公越来越严重,贫富之间的差距已超过世界公认的警戒线。中国的基尼系数从1991年的0.282发展到1995年的0.388,1996年则上升到0.424,到1998年以后一直在0.456以上。其中2000年达到了0.458,10年上升了1.6倍。随着社会财富的都市化,加剧了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和地区之间居民收入的差距。5%的富裕县与5%的贫困县人均GDP相差16.4倍。中国私有财富超过96%是由占38%的城市人口所有,且又集中在大都市并由占城市人口8%左右的人掌握;最贫困的20%家庭仅占有社会全部收入的4.27%,而富有的20%家庭则占有全部收入的50.24%。与此同时,产业工人地位全面下降,绝对贫困人口增加,劳动环境日益恶化,劳资冲突加剧。农民在改革开放初期所获得的成果已经被各种苛捐杂税和强大的市场所鲸吞。被大部分知识精英遗弃的工农处于无意识和无组织状况,其生存条件和正当利益得不到正常表达,出现了工农的“失语症”并表现为群体无组织的“散沙状”。
特征三,这种二元社会的排斥性体制具有刚性稳定,社会核心组织层对边缘群体表现出排斥效应,使社会结构显现出明显的断裂带。处于强势的社会核心组织边界封闭功能强大,而处于弱势的边缘群体则不具有整体向核心集团溶入的能力。而且,这种状况并不会因经济发展而得到改善。恰恰相反的则是,经济的发展只会为强势的核心组织层提供更多的社会资源来加强其边界的排斥能力。这是因为,尽管核心组织层在其形成过程中,具有了一定的兼容性,可当核心组织层发展到足以自组织的规模时,处于强势核心层之外的社会成员要想进入则需要非常高的成本。而且,这种排斥性组织具有单向交流特性,即核心组织层与外层群体进行信息和能量的交流过程中表现出单边汲取,而不是相互交换。这就使这种排斥性体制能够获得维持其生长的资源,不至于在短时间内出现全面的崩溃。也就是说,一旦这种排斥体制的边界形成,工农的社会地位就会进一步边缘化,并会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这表明,在发展主义旗帜下,中国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增长,甚至到了新世纪被称为世界经济的“一枝独秀”。然而,就是在这样的“经济繁荣”的“太平盛世”,人们惊讶地看到,由于对社会公平缺乏应有的关注,出现了一个将工农边缘化的排斥性体制。这样,中国的社会冲突也进入到了一个以工农为主体的维权抗争阶段。根据中国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资料,最近十年来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在迅速增加[10]。群体性事件1993年共8709宗,此后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1999年总数超过32000宗,2003年60000宗,2004年74000宗,2005年87000宗,2006年90000宗。其中80%以上的事件诱因基本上是由于工人和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主体也大部分是工人和农民。
转型中国的社会冲突从以知识精英为主体的争权运动向以工农为主体的维权活动是一个重要的转变。知识精英的争权活动是以较典型的社会运动形式表现出来的,是基于有关社会基本价值理念的统一诉求下进行的集体行动,它表现出一定的规模性。而工农的维权活动则是一种议题式的抗争活动,具体的事件与具体的诉求决定了其多发性和分散性,他们一般不直接冲击社会核心理念,而是从传统的政治话语和法律框架内寻找到适合自己维权的依据。
三、以法抗争和以理维权
我对近十年来工农维权抗争活动的实证性观察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其一,对这期间发生的工人和农民维权的部分重大事件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查,特别研究分析了近一年来发生的200起工人罢工、游行示威案例和87起因土地问题而发生的警民冲突;其二,对工人和农民中部分抗争维权精英进行了数年的跟踪访问,这其中江西省安源工人和湖南省衡阳农民是我观察的重点;其三,收集分析了近二万多封工人和农民上访告状信。在我看来,目前工人和农民的维权抗争活动分别有如下特点。
第一,农民的“以法抗争”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土地争议已成为了目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
我曾经在《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这一调查报告中指出,自进入转型期以来,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在1992年以前,农民的多数抗争可以大体归结为西方学者称之为“弱者武器”的“日常抵抗”形式,这种抵抗主要以个人为行动单位,因而不需要计划或相互协调,利用的是隐蔽的策略,以不与权威发生正面冲突为特征,是一种有关个人直接利益的“机会主义”抗争。而自1992年至1998年,农民的抗争可以归结为“依法抗争”或“合法的反抗”这类形式,其特点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这种抗争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它一般以具体的“事件”为背景,主要是一种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抗争。而自1998年以后,农民的抗争实际上已进入到了“有组织抗争”或“以法抗争”。这种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基层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政治性抗争[11]。根据我最近完成的一项农村社会形势专题调查表明,土地争议已成为了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问题[12]。与前几年的因税费问题发生的冲突不同的是,农民因土地发生的冲突有着下面显著的特征:
1、直接发生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有所变化。从控告方而言,虽然村民联名仍然是最为主要的形式,但村级组织已成为了重要的控告方。这主要是由于在强行非法征地等争议中,村级组织与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在村民们的压力下有可能成为抗争的主体。从被告方来说,市县成为被告方的比例较高,具有政府职能的开发区或某些公司也常常成为被告。在农民税费争议中,被告方主要集中在乡村两级组织,其中乡镇政府是最主要的被告,市县很少成为农民直接控告的主体。
2、与农民抗税费主要集中在中部农业省份不同,目前农村土地争议最集中的地区是沿海较发达地区,其中以浙江、山东、江苏、河北、广东最为突出。这些地区争议的主要是非法或强制性征地,农民控告的对象主要是市、县政府。在中部地区的安徽、河南及黑龙江等地区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是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侵犯,控告的对象主要是乡镇及村级组织。
3、冲突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在农民的税费争议中,上访、宣传和阻收是最主要的抗争方式[13]。目前的农地冲突,农民虽然也上访,但更多的则是到县市政府部门门口或被征土地上静坐,有的还到市县主要交通要道游行示威甚至高速公路、铁路上静坐。
4、冲突的程度变得相对激烈,警农冲突时有发生。在农民抗税维权时,由于中央有明文禁止使用警力,地方政府在使用警察镇压农民维权代表要承担政策和农民反抗的双重风险,所以除个别事件外,很少因税费问题而直接发生一定规模的警农冲突。而目前的土地维权抗争活动中,由于利益巨大,双方争议无法协调,地方政府动用规模警力对待失地维权的农民已是常事。
第二,工人抗争活动的基本特征是“以理维权”,其主题是经济权利及相联系的民主管理权利。
工人的维权抗争活动是在企业制度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发生的。这种变化使目前的中国同时存在三种性质的工人:传统意义上的工人、下岗失业工人和雇佣工人。他们有着不同的生活处境,有着不同的利益,也就有不同形式的抗争。为研究工人维权抗争的有关情况,我对2003年6月以来全国发生的200起工人维权抗争事件进行了分析。虽然这只是同期发生的此类事件的一部分,但也可从中获知目前工人维权抗争活动的一些基本特征:
1、导致工人维权抗争的原因较为复杂,其中因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拖欠工人工资等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据了非常大的比例。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法定程序、违背工人意愿强行改制;改制安置不合理,工人不同意买断工龄方案或没有代工人交纳社会保险;原来拖欠工人的集资款、工资或其它福利待遇没有退发给工人;改制过程中对企业资产的评估不合理而导致国家资产流失等等。
2、抗争的方式主要有上访、静坐、罢工、游行示威、堵塞交通要道、占领工厂等。在上述的200起工人抗争事件中,因工人行动堵塞交通要道而影响到公共安全的事件有57起,其中,工人直接到国道或省道等公路上静坐的11起,到铁路上静坐的5起。
3、工人在维权抗争中与警察的冲突十分突出。在上述的200起工人抗争的事件中,有28起事件最终导致工人与警察的冲突,其中有9起事件地方政府动用了武警和特警,有数十名工人在这些冲突中受伤或被捕。
4、工人的维权抗争开始突破了单位,走向行业或地区性的联合。在上述的200起工人抗争事件中,有11起是出租车司机因不满政府乱收税费的行为而举行的全行业罢工。我曾收到了一份题为“如此转制:不利国,不利民”的控告材料。这份材料是以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69家集体和国有企业职工名义发出的。它不仅列举了这些企业共同的问题,而且还分企业列举了各个企业的特殊的问题。在材料后面又分别列出了每个企业派出的职工代表。这说明,这里的工人已经突破了单个企业的抗争界线,走向了区域性的联合行动。
第三,对农民的“以法抗争”和工人“依理维权”的一个比较。
由于工人和农民这两大群体的社会地位和所面临的问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他们在进行维权抗争活动时也就存在许多不同。这些差异性的具体表现,在上述的分析中已有所涉及。这里不妨集中表述如下:
1、维权抗争的依据有所不同,农民是“以法抗争”,工人则是“以理维权”。无论是为税费还是为土地,农民多以具体的国家法律和中央文件为依据。在许多场合,农民以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自治”的法律和中央文件作为其诉求目标。农民认为他们所遇到的困难和痛苦都是由于县乡政府或村级干部不按法律和中央文件办事造成的,他们假设这些文件的规定能解决他们的问题。工人抗争维权则多以意识形态为依据,在工人们的诉求文本中,最常见抗争理由是“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义,共产党是我们工人阶级先锋队,工厂就是我们自己的工厂”。因为在许多工人的想象中自己还处在国家的权力体系之中,他们的抗争可以归结为“以理抗争”。
2、维权抗争的内容有所不同。农民以减轻农民负担和实现村民自治为主,口号是“减轻农民负担”,“村民民主权利”。近几年来,由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害,为土地问题引发的冲突显上升趋势,农民要求维护土地权益成为了中心议题。工人抗争的主要是经济权利。那些已退休的工人为了争取应有的福利待遇提出的口号是“要吃饭”,而那些下岗了的工人为了获得劳动的权利则提出“要工作”,那些正在进行国有企业改制的工人为了保住工作岗位则提出要“保护国家财产不被流失”,那些生活在完全资本主义体制下的雇佣工人则提出“发放足额工资”及改善工作条件等目标。
3、维权抗争的对象有所不同。农民以基层政府为直接抗争目标。这是因为,在农民看来,是由于基层政府不忠实地执行国家的法律和中央政策而导致他们的权益受损。而工人抗争的对象是企业管理者和资本拥有者。作为国营企业的职工来说,他们下岗失业或不能享受到应得的福利待遇,都是由于企业的管理者的腐败无能造成的。因为,这些不是资本家的企业的管理者实际上行使着资产者的权力,他们利用职权在侵吞国有资产并对工人的权利带来损害。为此,工人们就理所当然地将他们视为了抗争的对象。而在资本主义体制度的工厂里工作的工人,则把资本家和企业管理者作为抗争的对象。工人和农民这种抗争对象的区别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权益受损的表面原因在基层政府,中央将农村基层党政作为防范对象;有关工人权益受损的决策则是中央决定的,地方政府的行为比较超脱,而且国家往往以改革开放的名义站在资本的一边,这在事实上为地方政府提供了行为的合法性依据。
4、抗争的主体和组织形式有所不同。组织和动员工人抗争的主要是有一定的知识和威望的下岗职工、退休工人或干部,甚至包括一些党员干部和工会干部;动员农民抗争的骨干是在乡退伍军人、回乡退休的国家干部和原村组干部。在维权抗争组织方面,农民叫减负组、减负会、维权会,有的直接叫农民协会,更多的叫减负代表、上访代表。工人则叫“学习组”、“护厂队”、“毛泽东思想学习组”,有的直接叫“游行示威领导小组”,或称为“罢工委员会”;相比较而言,工人的组织较为公开而且正规,有较为明确的组织纪律;而农民的维权抗争组织多处于地下,主要靠道义来约束,还是处于软组织状况。
总之,无论是农民的“以法抗争”、工人的“以理维权”,在性质上都表现为如下四个特点:其一,都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经济性大于政治性;其二,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但随着从个案维权向共同议题转变,权利意识有所加强[14]。其三是反应性大于进取性,基本上都是因自身权利受到了侵犯的一种反应性行为。其四则是目标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非法性共存,就是说,维权群体的目标是合法的。但在具体的行为上,也可能出现一些非法现象。
作者:于建嵘 来源:《战略与管理》2009年第3/4期合编本 来源日期:20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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