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03 21:23:11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义乌一村主任变身董事长大肆卖地 省委书记批示严查
2011年05月03日 11:24 来源:法人
作为全球最大的小商品超市,义乌高歌猛进的城镇化与工业化进程令人侧目,伴随着大批村庄的迅速消失,代之而起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实验却问题丛生:村治普遍腐败,村民权益受损,集体经济几近于无,这一改革苦果是缘于制度设计的弊端还是缘于监管缺失
文 本刊记者 吕斌
2011年3月4日,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大塘下村村民朱跃贤遭到了他们的“村官”——大塘下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朱有云的殴打。朱跃贤被打致昏迷,在医院卧床数日才苏醒过来。
董事长朱有云之所以要对朱跃贤下“重手”,源于朱跃贤等一批村民一直在向有关部门举报朱有云在旧村改造过程中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并违法出售集体所有土地等一系列问题。
省委书记批示背后有大意义
大塘下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朱有云殴打致人昏迷的消息,一经媒体披露,立即引起了中共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的关注,赵专门就此事做出批示。这一事件随之引发外界对于村治腐败问题的关注,正在进行中的义乌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试验,也因此再一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法人》记者了解到,在浙江义乌,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违法违规及被村民举报的现象时有发生。相关资料显示,2007年至2009年8月,义乌市检察院共立案查办村干部(其中多属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职务犯罪案件22件26人,约占同期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40%,均为5万元以上的案件,其中20万元以上9件、10万元以上6件,通过办案追缴赃款500余万元。
这些案件主要分布在城郊接合部,2007年以来查办的26名村干部中,仅义乌江东街道、北苑街道和稠城街道就占了20人。
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改革的重要形式,近年以来,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我国一些地区逐步推广开来,尤以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为甚。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城镇化速度也普遍快于全国平均水平。其自身情况也有利于股份经济合作制度的试点与推广。
浙江的探索成果有目共睹。浙江省一些县(市、区)结合撤村建居工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入手,积极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知名财经评论员邓聿文对此亦有研究,他认为,中国农村的发展方向,就是统筹城乡、消除农民和市民两种身份的差别,使农民均等地享受国家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相对于传统的依靠血缘、宗族关系作为纽带的村庄,社区化后的居民,打破了村庄的界限,居民通过专业合作社,更利于与市场对接。
而“村庄消失”即是城镇化客观条件所致,也是农村改革的目的和方式。在这一意义上,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村庄消失之后一种替代的新的经济组织形式。
义乌市作为名闻世界的小商品集散地,其经济发展水平在浙江省内名列前茅,其城镇化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一度被称为“没有村庄的城市”。伴随着义乌“村改居”(即“村委会”改为“居委会”或“社区委员会”)的大幅推进,一大批原来的乡村变身为市区内的居委会,“村民”也变成了“居民”。
义乌市稠城街道大塘下村只是其中的一个样本。
作为全球最大的小商品超市,义乌高歌猛进的城镇化与工业化进程令人侧目,伴随着大批村庄的迅速消失,代之而起的股份经济合作实验却问题丛生:村治普遍腐败,村民权益受损,集体经济几近于无,这一改革苦果是缘于制度设计的弊端还是缘于监管缺失?
村主任变身董事长之后的乱象
2001年,大塘下村撤“村”建“居”,同时成立了大塘下股份经济合作社。由于涉及城市规划及人口管理问题,一些原本独立的村子也被一些社区合并,村委会不复存在,变成了接受社区及街道管理的微型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成为他们存在的载体,合作社董事长在一定意义上被村民认为就是原来的“村长”。
大塘下村即是上述情况,大塘下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原来的村民全部成为经济合作社的股东,大塘下股份经济合作社共确定1065个股民,每个股民都有一份股权证书,以其股份终身享受经济分红、土地确权等方面的权利。
该合作社掌管全村经济,董事会设有董事长1人、董事6人、监事长1人、监事2人、党支部3人,及聘用干部5人。
现任董事长朱有云于2009年4月当选,彼时的大塘下村,正因当年轰动一时的“贿选事件”而“群龙无首”——前董事长被罢免,由各职能部门组成的13人工作组进驻该村,负责旧村改造等工作。
朱有云上任之后,工作组逐步将权力向董事会移交,其后的旧村改造工作由朱有云主导的董事会主持。正是从此时开始,部分村民对于朱有云在土地确权等方面的行为开始质疑,逐渐演变成集体上访。
“工作组对于土地的确权是很公正的,我们非常敬佩,但朱有云掌权之后,情况就变了。”一位上访村民对《法人》记者表示,部分村民认为朱有云借董事长权力大谋私利,破坏了土地确权的公正性,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数十位村民开始四处递材料,反映朱有云的经济问题。
在大塘下上访户们所反映的问题中,朱有云自己家“一房三报”是最初的核心问题。大塘下村村民朱跃贤是反应该问题的主要人士之一。由于朱跃贤自己也曾是村干部,所以他能接触一些普通村民接触不到的信息及相关材料。
“在朱有云上台之初,我就察觉出他的问题,便在暗中搜集了相关证据,并明确掌握了其一房三报的证据。”朱跃贤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朱有云自己家的同一处房屋,利用不同亲属的名义三次上报确权审批。
先是其哥哥朱有田作了土地证,通过上报确权审批,已落实安排。之后又以其父朱桂行和其祖父朱大四的名义将同处房屋以未登记丈量面积上报确权审批。
朱跃贤向《法人》记者出示了几份《土地确权公告》复印材料,分别显示朱有田、朱桂行、朱大四等人申报土地面积为44.6平方米、41.78平方米不等。朱跃贤表示,这几块申请确权的土地,其实都是同一块土地,朱有云家利用其祖父、父亲在造假申报。
以平均数43平米的旧房面积为例,若三次上报确权均获批准并得以分配新建用地,按照目前每平方米4万元的市价计算,三次上报将总获利达500余万元。
朱跃贤并出示了一份名为《大塘下村旧村改造人口旧房公告清册》,其上显示,朱桂行、朱有田均无旧房。朱跃贤表示,“根本没有旧房的两个人是如何通过土地确权的?不造假怎么可能?”
在义乌市稠城街道办于2011年2月16日回复给村民的一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法人》记者也注意到,稠城街道办在调查后也查实“朱有田与父亲朱桂行本证是同一宗土地,情况属实。”
而在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3月21日的一份“汇报材料”上,《法人》记者也看到“朱有田现登记证号为集用(2000)1-4077的宗地,与其父朱桂行所登记证号为集用(2000)1-11037的宗地为同一宗地”的字样。但在国土局这份材料上,朱有云的祖父朱大四被描述为朱的“堂爷爷”。
“同一块土地做出了两份土地证,真不知道监管部门是怎么核实确权的。”朱跃贤激动地说,他们还找出了大塘下村朱氏族谱,以明确证明朱大四为朱有云的“亲爷爷”,绝非“堂爷爷”。
关于同一块土地为何经过两次确权并下发了两份土地证的问题,《法人》记者来到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核实情况,该局办公室主任李荣俊接受了《法人》记者的采访。
李荣俊表示,国土局已多次接待了大塘下村民,并就相关事宜展开了调查,若村民反映属实,一定会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纠正。
“目前,市政府已经牵头就大塘下旧村改造问题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对于大塘下村所有已经确权及尚未确权的宗地都将重新调查、核实。”李荣俊表示。
在义乌市采访期间,虽经多次沟通,归口管辖此事的稠城土管所所长徐大明最终还是婉拒了采访。
不过村民所反映的“一房三报”问题很快有了初步结果。2011年4月15日,浙江省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撤销大塘下股份经济合作社陈荣仙等户土地使用权确认审核意见的函》的通告。
通告称,根据群众举报及国土所调查意见,义乌稠城街道大塘下股份经济合作社陈荣仙、朱大四户在申请土地使用权确认中存在骗取确认行为,决定撤销上述两户的土地使用权确认。
“这是我们的初步胜利,但并不是最终结果,土地确权撤销了,但造假者并没有承担应有的责任。”一位大塘下村民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这份迟到的“土地所有权撤销函”是大塘下数十户村民2年上访的结果。早在2009年,这数十户村民便开始向有关部门反应该村新任董事长朱有云在旧村改造过程中,利用集体土地,采取一房三报、虚报造假等方式中饱私囊的行为。
董事长大肆卖地悬疑
“‘一房三报’的问题还没解决,朱有云又开始大肆售卖我们村的集体土地。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流失,集体利益受到损害。”一位举报村民告诉《法人》记者,自今年4月初开始,尚未完成旧村改造的大塘下村,由董事长朱有云牵头,开始向外出售旧村改造范围之外的集体土地。
村民们上访的内容中,又多了一条“涉嫌买卖集体土地”。一场村民与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之间的矛盾骤然升级。
“从4月4日起,朱有云开始将我们村的大批土地卖给本村居民和外地人,到现在已经卖了几千平方米。”一位村民对《法人》记者表示,大塘下离义乌有名的“国际商贸城”仅3公里之遥,地理位置优越,土地升值潜力很大,
“在义乌最值钱的就是土地,目前大塘下卖地皮每平方米的价格就在4万元左右,改造完成之后的价格肯定更高。”村民吕志明告诉《法人》记者。
吕志明和朱跃贤是敢于实名举报董事长朱有云的村民之一。他们表示,在旧村改造中,只要讨好朱有云或者向其行贿的,就有机会通过暗箱操作,多获取补偿面积,而这些多出的面积,只要花费6000到12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就可买到。
不仅是本村居民,就连外地人也可享此“殊荣”,据村民们介绍,一些有钱的外地炒房客通过关系找到朱有云也可购买大塘下的集体土地,当然其价格比本村人高一些,但与市价4万元每平米相比,仍是相当便宜。
“你想想,要是没有好处,朱有云能把价值4万元一平米的土地,几千元就卖给他们?”村民们认为,其间一定存在某种交易。而且仅从4月4日到10日,朱有云等人签字出让的集体土地已经达到4500平方米,加上造假土地审批的1800平方米,总共已有6000多平方米的集体土地被贱卖,村里收取土地出让金3600余万元。
“但是按照市价,6000平方米土地价值已经近2.4亿元,仅此一项,村集体就损失了超过2亿元的差价。”村民们表示。
关于大塘下村出售集体土地的问题,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李荣俊也表示震惊,他认为,集体所有土地肯定是不允许这样买卖的,《土地法》等相关法规均严格禁止。
“由于这种情况我们也是刚刚才听村民反映,所以相关情况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核实,如果情况属实,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该移交司法机关的就移交司法机关。”李荣俊告诉《法人》记者。
问题不仅如此,据村民介绍,在大塘下旧村改造中,许多村民虚假申报,在457户村民中,有数十户涉嫌造假。这些行为均获得董事长朱有云的默许,上访村民们藉此怀疑私下或有权钱交易。
村民们向《法人》记者出示了一份他们做出的统计表,上面详细列出了涉嫌造假的户名、确权面积、造假情况等,共有28户之多。村民认为,这种造假行为骗取了大片集体土地,给国家及集体造成的损失高达数千万元。
就村民所反映的问题,《法人》记者来到义乌市稠城街道办采访核实,稠城街道办办公室方主任及黄姓宣传委员表示,稠城街道办政协主任赵寿虎是驻大塘下工作组成员之一,关于此事的具体情况只有他最清楚,但他目前在外地出差,短期内无法回来,所以无法接受采访。
至于被村民举报的董事长朱有云,《法人》记者数次拨打其手机号码,均无人接听。
合作社土地案缘何频发
经过改革的城中村,由于区位优势及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土地成为最为有价值的财富,以义乌大塘下村为例,平均每平方米土地售价已高达4万元以上。由于义乌有一个赫赫有名的“国际商贸城”,一些靠近商贸城的村子,土地更是寸土寸金,曾出现高达22万元一平米的天价交易。
“正常的账目做起手脚来不方便,或者说甜头少,那么土地就成为了最直接、最有效的腐败工具。”一位大塘下村民告诉《法人》记者,加之义乌各地都在推行城中村改造项目,也给了权利寻租以相当空间。
离开义乌之前的一个清晨,《法人》记者再次来到大塘下村。在村口,“旧村改造”的大牌子赫然矗立,牌子后面,几乎整个大塘下村的旧宅都已被夷为平地,暴露出大片的红色土地,这一切仿佛都在告诉世人,脚下这块土地正经历一场翻天覆地的变化。
不远处,一些早起的居民正在晨练,他们也许并不清楚,脚下这块旧村改造地块,正引发与日俱增的矛盾和冲突。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其使用权受《宪法》保护。村民们认为,大塘下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在撤村建居和旧城拆迁改造操作过程中,浑水摸鱼,以地谋利,严重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
“我们就朱有云的问题向上级反映,到现在也没有得到一个有效的处理,现在我们连人身安全也保证不了,许多人遭到过殴打和恐吓。”村民吕志明说。
举报朱有云“一房三报”问题的朱跃贤就曾于2011年3月4日遭到了朱有云的殴打。
“他找人把我叫到他办公室,二话不说就拿起桌上一个玻璃烟灰缸猛扎我的头部,我被他打倒在地,在医院里昏迷了好几天。”朱跃贤对《法人》记者表示,尽管后来有人报警,但朱有云并未被追究责任。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丁关良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伴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在一些地区,土地的价值越来越大,土地腐败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丁关良教授表示,土地腐败在以下四个方面最易“出事”:
一是宅基地审批。由于村集体负责人掌握审批大权,鉴于基层广泛存在的裙带关系等原因,很难令宅基地审批公正客观。
二是旧村改造。在旧村改造中,涉及旧宅确权及安置地审批,村集体负责人的寻租空间较大。
三是土地经营收益。一些股份经济合作社掌握了集体所有的大量地皮、房产及第三产业等,这些经营收益很难得到有效的监督。
四是征地补偿。尽管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政策对于村民来说已经有失公允,但仍是腐败高发领域之一。
谁来监管经济合作社
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5年5月下发的《关于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规定,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须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进行,坚持条件、先搞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进。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股份合作制改革并没有摆脱在一些地区根深蒂固的陈旧、缺乏透明并伴随腐败的旧路。一些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独自掌控集体经济决策大权——对外进行企业运作,对内进行村务管理,包括土地买卖大权在内的一切决策权都归其所有。董事、监事、村民股东的权利都形同虚设。而很多股份经济合作社表面上由村民选举产生,但实际上贿选、内部操作等顽疾依然存在,跟许多地区的村官选举没什么两样。
在上述义乌大塘下事件中,村民们便对外宣称,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朱有云的当选就是因为其贷款数百万元对村民进行贿选的结果。
“贿选的问题在义乌的确时有发生,而对于集体土地的违规处理,不能说很常见,但也有不少案例。”一位了解义乌当地情况的土地行业人士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往往取决于股份经济合作社领导人的个人素质高低,对于一些根本不懂法律,而权力又处于失控状态的领导来说,违法违规就在所难免。
上述人士表示,义乌本地许多股份经济合作社都在进行旧城改造,国土部门划拨的土地面积一般都是正常的,在红线之内。但一些村里往往会有一些预留的公共配套土地,可能会经过压缩之后,通过“规划调整”等形式对外出售,这确实有一定的操作余地,监管起来非常困难。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经济组织与制度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国鲁来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国家政策来说,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度有助于将村集体的财产量化到个人,改变了过去集体经济产权不清晰的问题,是有益于农民及农村经济发展的。
“当然在一些地区确实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但不能因此而否认这项制度的优越性。”国鲁来教授表示,目前国内许多地区都在进行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尝试,各地施行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哪一种方式更好尚处在探讨之中。
“既然是探讨,那就有可能出问题,只有通过试验来不断地改正才可能做得更好,总的来说这需要一个过程。”国鲁来教授说。
丁关良: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亟待立法
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模式,在试点阶段出现一些失误,影响面还不至于太大,如果赶在其推广之前立法,就可以少走很多弯路
文 本刊记者 吕斌
义乌市稠城街道大塘下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曝出的监管缺失问题,并非个案,仅在义乌当地,由于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缺少制约,导致权力失控的案例便比比皆是。
大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前任董事长朱堂财,即因贿选问题而名噪全国,朱后被免职。而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活鱼塘村原支书金新华的“名气”更大,这主要源于他那句语惊四座的“做干部不就是为了钱嘛”。金新华案经审理后,法院判处其9年有期徒刑。
一个又一个村官的“倒下”,既是偶然也有必然,在监管缺位且权利过度集中的情况下,领导人“前腐后继”便在所难免。而股份经济合作社这一新兴的集体经济改革模式,也并没有跳出这个怪圈。
那么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何问题频现?是否存在监管缺失?此制度存在哪些漏洞与不足?需要如何改进?
就上述问题,《法人》记者专访了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丁关良教授。
股份合作是一种科学的机制
尽管在大多数人看来,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副“新面孔”,但事实上,作为这项制度存在基础的“合作社”已经在国内存在了数十年。合作社在国内的历史演变较为复杂,早在解放初期就进行了相关探索,其间出现过生产合作社、流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服务合作社等多种形式。
改革开发以后,农村地区开始推广土地承包制度,合作社模式被新的承包制慢慢冲垮。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去留问题,从中央到地方都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合作社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进入了退隐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很多地方名存实亡。
但是在农村地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资产慢慢积累了起来,在集体资产的产权如何确权与分配等问题上,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在“村”改“居”、征地补偿等问题上出现了许多争议,后来在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开始出现集体经济组织改革。
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的发展非常快,财富迅速积累,但是财富所有权的争议,以及利益分配的问题也日益严重。在很多地方,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的共同所有者很难分享集体财富,而作为集体财富支配者的村干部则极易产生权力寻租的空间。
股份改革之后,从制度上给了集体财富分享及分配的合法途径,比如设立股东大会,集体资产的处置需经股东大会商讨及决策;村民们都成了股东,定期分享股权红利,而且股权是允许转让、赠与、抵押等。
“试点比较成功的地区主要就是浙江和广东,目前两省都颁布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我的想法是,此类改革是新一轮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一个起点。因为传统的农村经济组织在制度方面是不健全的。”丁关良教授认为,过去资产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这看起来像是人人有份,实际上却是人人无份的。新一轮的集体产权改革跟过去有很大不同,针对集体组织的资产、资金、资源,在改制时进行了量化,有了明确的股权设置。
据丁关良教授介绍,关于集体经济资产改革的试点,目前存在着三种模式:第一是大量存在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二是新型的农业合作社;第三是股份制公司。三种模式各有利弊,但目前实行最多且最合适农村地区情况的是股份经济合作社模式。
“因为这一模式实行起来机制比较灵活,而且也适合目前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丁关良教授表示,总的来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性质还是企业法人,但它是一种区别于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新型的经济组织。
“这是一种比较科学的机制,它的目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应该充分肯定的。”丁关良教授表示。
股份经济合作制改革问题多多
股份经济合作制改革是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新形势下,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调整提出的新要求,具有客观必然性。此项改革在加快农村经营方式的转变、增强集体经济的活力、进一步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等方面均有积极意义。
“但目前来看,股份经济合作模式的推行所遇到的问题也是很多的。”丁关良教授说,直到现在,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在很多地方还没有得到确认,它到底是不是法人,是企业法人还是其他法人——连基本的身份问题都尚未解决。
“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将股份制和合作社进行杂交之后产生的一种模式,是一种新的经济组织。”丁关良教授说,按道理来讲两者是很难结合在一起的,但在中国这一制度被成功创造。
首先这种模式成立的法律依据实际上是不足的,比如现在很多农村的土地都搞承包,那么这部分土地如何量化、合资。同时,我们国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形式,而股份经济合作社若要取得法人资格,前提条件就是财产是独立的,因为法人是拥有法人财产权的,但在我国,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产有哪些部分构成,直到现在也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
而在土地公有的前提下,土地肯定是不能作为资产入股的,比如一旦将来破产或者发生债务问题,土地能不能用来清偿或抵债?
此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也频频出现问题。以浙江义乌为例,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因土地等违规或者曝出经济问题的案例时有发生。
“在我看来,股份经济合作社能否运行的好,包括理事长、董事长在内的经营者的素质和奉献精神是最关键的。”丁关良教授表示,作为经营者,应该尽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尽可能保护股东利益最大化。
丁关良教授认为,村官腐败虽不能说普遍,但在一些地区确实存在,而且对农民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村民作为股东,他们关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但是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途径行使监督权和决策权,那这种制度无疑将是失败的。传统的农村经济组织是没有监事会的,是缺少监督的。但等出事之后再监督已经来不及了,而是应该事先制度化管理、规范化管理,哪些重大的项目是需要成员大会通过的,或者是开支到多少数额需要成员大会批准,这都要提前有所设定。
合作社制度亟待确立
丁关良教授认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出现的问题,解决关键是内部治理结构的健全,甚至有的村子的村长或董事长和下面的财务会计都是一家人,或者是亲戚朋友。这样的话就没有多少制衡了。
“没有制约的权力总是导致腐败,这似乎成为了不破的真理。”丁关良教授说,所以权力必须得到制衡,首先是制度的设立要完善,要杜绝腐败的机会,至少腐败的难度会更大。
但是制度的设立并不是保证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出问题的唯一良方,还有另一方面也必须要跟上,这就是监管。作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上级单位往往是乡镇或者街道办,这些上级机构能否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也将直接决定股份经济合作社能否正常运行。
“比如定期的审计,在每年利润分配之前进行严格审计,财务方面也务须做到健全、公开。”丁关良教授说,现在一些地区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监管方面是缺位的,董事长“一言堂”、“家天下”的情况时有发生,已经设立好的股东大会制度、监事制度都不能很好的履行,几十万、几百万的财务开销都只靠董事长一个人签字来决定。
“什么事都靠一个人签字的话,肯定是要出问题的。”丁关良教授表示,伴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在一些地区,土地的价值越来越大,土地腐败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尤其在宅基地审批、旧村改造、土地经营收益、征地补偿等方面,极易发生问题。
“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在试验阶段的基层经济组织方式,其在集体资产确立、财产分配、民主决策、领导人监督、税收等多个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丁关良教授说。
此外,比如作为企业法人,经营肯定是有风险的,万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破产,它的资产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需要从法律角度作出规范。
“那么通过一些地区的试行,能不能尽早的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丁关良教授表示,一项制度的推行,在试点阶段出现一些失误,问题不大,影响面也相对较窄。
“如果赶在推广之前立法,很多地方就可以少走不少的弯路。”丁关良教授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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