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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终结“卖地财政”是开征房产税前提

时间:2011-01-23 21:10:53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张千帆:终结“卖地财政”是开征房产税前提


作者:张千帆   来源:作者博客


  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在制定之际,上海、重庆等城市已准备试行征收房产税。无独有偶,上海方面又传出“七十年期满后土地无偿收回”的说法,不禁让人产生联想:地方政府是否感觉“土地财政”吃紧,又在寻找下一轮“生财之道”?如果属实,其实未必不是好事;至少它表明拆迁条例的废止将产生实质效果,确实会有效遏制各地政府的征地和拆迁冲动。虽然“羊毛出在羊身上”,政府照样收钱,百姓照常交税,但是换了一种更加温和、对社会破坏更小的生财方式,至少可以防止“血拆”重演。但这毕竟只是我个人的“联想”,在没有得到证实之前只能算作没有根据的猜测。尤其是上海市宣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似乎不是为了终结“土地财政”,而是在为延续新一轮“卖地财政”做准备。如此便产生一个问题,为什么征收房产税?

 

  这是一个问题,因为中央十二五规划不久前刚表达“减税”的意向,地方政府就要开征一个新税种。这哪里是减税?明明是增税嘛。当然,政府是可以征税的,但是必须给老百姓一个说法——为什么征这个税?其实要为房产税找理由并不难,我们都知道它在各国极为普遍。事实上,无论是叫房产税还是物业税,财产税(property tax)往往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地方公共服务所需开支就全靠它了。把房产税作为主要地方税种的好处在于促使地方政府积极维护当地的财产价值,从而保障连年稳定的财政收入,但同时又防止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因为房产税年率很低,通常低于百分之一;换言之,如果地方政府大张旗鼓介入征地开发,而又不能靠“卖地”发财,那么要靠房产税收回征收成本则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

 

  在英美等发达国家,许多地方为了改造贫民窟等切实的公共利益征收公民土地和房屋,但往往是完全从自己的财政收入支付征收成本,为被征收人提供公正补偿,然后将土地无偿转交非营利性质的开发机构,而不再通过有偿“出让”征收获得的公有土地来赚钱。本来,“国有土地”就是人民而非政府所有,就和国库的税钱来自人民,因而属于人民而非政府一样;用属于人民的财政收入为人民的公共利益服务,原本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这也意味着征地对于这些国家的地方政府来说是一笔代价很高的“赔本买卖”,注定是极其罕见的。既然不能靠卖地暴发,地方政府平时还得靠征收房产税等收入过正常日子。

 

  但是迄今为止,这个逻辑在中国并不成立,因为“卖地财政”仍处于现在进行时,新的征收条例能否遏制“土地财政”还是一个很大的未知数。事实上,北京大学人大议会研究中心与腾讯网合作的民意调查表明,90%的网民并不看好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能有效终结“血拆”。一旦开征房产税,政府就没有理由“卖地”,但是如果新条例不足以遏制“土地财政”,地方政府继续“卖地”敛财,对人民却又凭空增添一个新税种,结果无非是政府再刮一层皮、百姓多受一茬罪而已。因此,在房产税和“卖地财政”之间,地方政府只能选其一,否则就构成双重征税。届时地方政府确实更富有了,老百姓却怨声载道,社会越维越不稳,这恐怕也不是中央决策者愿意看到的场景。

 

  因此,开征房产税的前提是政府首先停止“卖地财政”,因为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恰恰是让政府财政从社会发展中获得稳定收益,用于弥补政府在开发公共事业过程中的支出。如果中央有意实现地方税制转换,通过房产税为地方政府开辟新的财源,那么就有必要让即将出台的征收条例有效遏制地方“土地财政”。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严格界定财产征收所必须满足的“公共利益”条件,禁止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征地敛财,同时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公正补偿——更准确地说,让地方财政为征收行为付出足够的成本。最重要的是,及时修改目前的土地出让制度,全面禁止地方“卖地”,让征地在中国也成为一桩赔钱的生意。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房产税才是政府可以正当征收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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