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18 20:48:21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作者:发布时间:2010-9-2819:10:59浏览量:82
主办: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
时间:2010年09月15日14:00-18:00
地点:北京大学陈明楼602室
张千帆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律师和记者共同参加“记者权利保障机”的研讨会,本次会议由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主办。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最大的一次成就,或者说最重要的一支力量,并不是经济发展,而是新闻媒体和法治,是对今天中国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最重要的两个力量,是改革开放的两个轮子,不能偏废,却一不可。我个人认为,传媒比法更重要,如果没有传媒能够揭露社会上那么多的事情,我们可能坐在这什么都不知道。但是,近年来,我们看到各地的记者、编辑、作家受到打击、迫害的情况很多,似乎越来越厉害。结合这次原检察日报《方圆》杂志的记者谢朝平,因为三门峡移民写了一本书《大迁徙》,然后被陕西渭南警方拘捕。这是一次很严重的事件,我们想以这次事件为导火线,来探讨一下,记者或者更广义的新闻工作者,怎样维权、保障记者权益的机制。这个问题对中国目前是非常重要的,尤其这几年,社会上出现了那么多的群体性冲突,要是任由这股势头下去,将是对中国社会不祥的征兆。
今天出席会议的专家有:法学界德高望重的前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法理学会顾问郭道晖先生,瑞典隆德大学教授、中国问题专家史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著名刑法专家刘仁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北京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长期推动人大和农村基层民主的熊伟先生。
熊伟(北京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中心主任):谢谢张老师,今天的会议讨论与媒体的关系,今天特别邀请了一批中国最优秀的调查记者,有《中国经济时报》政经部主任崔克亮先生,《中国青年报》特别报道部副主任刘万永先生,财经传媒记者秦旭东先生,著名的维权律师秦兵先生,《中国青年报》最著名作家、调查记者卢跃刚先生,《瞭望东方》调查记者孙春龙先生等很多记者,由于时间关系就不一一介绍了。
张千帆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谢朝平案件的代理人周泽先生,今天上午应该是已经在渭南拘留所会见了被告,他早就去了,但是迟迟不给会面的机会,直道今天上午,他今天应该能到,但是会晚来。下面我们就进入正题。
秦兵(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在现在这个社会,我们都主张法治,律师、记者、企业家经常面临着风险,怎样在警察敲门的时候和警察构建和谐,应该成为律师、企业家和记者的基本技能。
从98年到现在我大概经历了7、8次,甚至10次之多被警察抓的事情。最长的一次被滞留的时间是12个小时,短得又2、3个小时,经历了很多我们以前在文学作品中才能看到的恐惧,才能体会到那种兴奋,所以,更加感受到我们党的伟大、关荣和正确。说说我的最近的一个案例。大概是2009年10月6日晚上,正在办公室开会,突然我太太就给我打电话说,家里来了两个警察敲门,我听到这种情况,立刻将手机打到免提,全体律师一起讨论,警察到当事人门口,应该怎么办?全体律师集思广益,立刻让我太太跟警察要工作手续。我太太就隔着门问警察,先拿出工作证,警察一般都能拿出工作证一闪。我们律师说,光闪工作证不行,我们必须拿出进门的法律文件,如: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等。警察又在门外一闪拘留证,这个时候基本上看不清上面写的什么内容,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大部分人都是非常紧张的,搞不清楚拿什么东西,必须拿着照相机在门里面拍一下展示的拘留证。这时候警察就勃然大怒、踢门,说就抓个人还用这么麻烦吗?我太太说,你只要不出示证据,就不给你开门。警察说,你要是不开门,我就在走廊里大喊,让你的所有邻居都出来,知道秦兵犯了什么事。我太太说,你就尽管在走廊里喊,你要是喊不出来,我给你打电话把邻居叫出来。警察一看我太太这种态度就说,你等着,到时候把谁谁抓起来,你别到我们这边求情。同时,我们立刻给北京市公安局的110打电话,很快110也来了两个警察。警察相互之间就问,该不该抓、该不该进门、有没有带手续,最后110来的两个警察也跟我太太说,人家带了全部的手续,你们必须开门,该带走谁必须带走谁。我太太说,既然他带了全部的手续,隔着门给我看看,110的警察说不能看。我们公民有怀疑的权利、知情的权利,宪法保护我们的权利。然后,我们派了5个律师到我家去,律师成立一个小组,每一个人盯一个警察,把我们的律师证给他们看,要求他们出示要带走秦兵的法律文件,僵持了10几分钟,中间的恐吓威胁等。后来,几个警察到楼梯口去商量,几分钟后,听见警察下楼的声音,律师开始追,4名警察跑到车上,一溜烟就没影了,我们怎么都追不上了。第二天,我们律师就开始查警号,最后查到警察的警号,到派出所要求他们出示到我们家抓人的文件,什么也不出示,并坚定的告诉你秦兵是一定要被抓走的,让他尽快来自首。去自首要有立案通知,最后什么也没出,自首也没自首成。过了一个月,公安局的政委到我们家去道歉,当时警察可能犯了A、B、C、D、E、F、G项错误,我们这次显然是有不当的地方,请多多谅解。他认为面对被警察抓人的事情,最重要的是当时的那两个小时,大部分人坚持不住,一般警察一敲门大部分都开门了,人可能就被带走了,有可能最后关了12个小时后救把你给放了,但在看守所被暴打一顿、不让吃饭和喝水,那个折磨会让人产生心理阴影,大部分人是经受不起得,到了看守所里面被迫写很多的证言,不得不签字,但是只要一签字就不用想出来了。
总结了一下面对警察抓人时,处理比较好的一些操作。一、门最好是开孔的,屋内和屋外的人可以共同交流,但是屋外的人始终都进不去,只有观察孔不行。二、家里还有录音笔、照相机和录像机,因为在那个现场双方会有很多语言交流,录音笔可以将双发所有说的话都录下来,照相机和录像机可以将法律文件录下来,三、家里一定要备一部分现金,而且现金要带足,如果人要是被带走,我们的律师要始终坐车跟着这几个警察。维权的核心问题就是财政问题,律师也是经济人,他不知道要有多大的风险。四、警察敲门是先不要开门,先核实工作证、身份证和其他法律文件,上面一定要注明就是你们家的人。警察有时候执行一次职务身上带着很多证件,千万不要以为他拿出拘留证就是拘留你的,有可能是拘留别人的,只不过闪你一下而已。五、一定要有个熟悉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建议找个熟悉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因为不能保证律师一定会去,他能给你安排好几个律师过去。六、打110,让110的警察核实一下在门外警察的身份,律师只要到了一定要在屋里把授权委托书写好。手续完全合法,否则律师被认为妨碍公务。程序的合法性非常重要。七、假使被拘留,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要求见律师,如果有被殴打的经历,写笔录的时候一定要在前面先写,刚才第XX好踹了我一脚,如果不让你写,就不写后面的,只有这样人民警察才会越来越和谐。警察抓人和审人的共同原则是骗,先说点别的事,一点警惕性都没有。我们一定要高度尊重自己的权利,特别是要积极行使我们拒绝和不合作的权利,这样我们才能共建一个公民社会。只要你坚持,他们就会知道,在北京还有这么一批人不害怕警察的,这样我们大家的权利就都能得到尊重。
卢跃刚(《中国青年报》记者、作家):我对陕西的案件比较熟,同时,15年前对三门峡水库的移民有过了解和访问,在近20年对中国的水库移民有一些资料的收集和情况的研究。对于谢朝平案件,我认为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事情本身是地方政府为了维稳,动用警察,跟北京的异地警察合作,(关系办案的特征)用骗开门的方式抓走一个作家,并违法拘禁作家。从56年开始移民到今天,不止40多万三门峡的移民,两代半人,持续不断的在抓人,由开始抓回迁民的移民到抓回迁领袖,到现在抓写作的作家,在升级,也说明中国的维稳在升级,政府违法的非法拘禁的嫌疑比较浓重的。第二,对记者、作家写作权利的司法干预,无论是从程序上、刑法上、民法上从90年代以来一直出现,从90年代初围绕着民事诉讼法以名誉权侵权的告为主到(北京、上海、福建都有),到21世纪抓加上告结合起来。
围绕这个问题我在德国曾经出庭,有个著名的作家瓦尔拉夫,在欧洲化妆参访,他采取违法的方法(伪造证件:身份证、驾驶证、保险证,甚至伪造人种)来进行社会调查,在欧洲这些方法都是非常严重的违法,一审他败诉,二审法院在他违法认定的情况下认为:相对于他作家本人,维护的公共利益的价值而言,和维护公民权利总的利益而言,和社会最大多数的人而言,和社会总的价值观而言,他的违法是微不足道的。罪与非罪,是和社会整个利益冲突之间进行一个衡量。谢朝平远不是犯罪,即使是犯罪还有一些衡量。在英美法系这样的大把案例就不用说了。这样的诽谤罪,在西方的法系平常都是用刑法来调整的,诽谤罪在中国是两部分:一是名誉侵权,另一个是诽谤罪,刑法和民法一起来调整这个问题。09年在陕西打过很恶的名誉侵权官司,使我成为半个民事诉讼法、民法专家。为了寻求他的法理基础,到了欧洲去与欧洲最著名的作家和记者来讨论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宪法中基本权利问题、公民权利如何保障的问题,公民的自由、新闻出版的权利怎么保障,是宪政问题。
移民问题非常复杂。中国的水库移民(工程性强制性移民)在90年代初开始,大规模的,国家官方统计是1500万人,这是个静态数字,涉及到的移民的人口应该乘3-4,保守的数字是4500万人。如青海湖,文革期间整个水利系统,翻天覆地所有的水利官员主要的力量是移民,用非常残暴的、欺骗的手段,骗走而不能落实的这种移民,有家而不能返的移民官方确定的1500万人。这些人在中国的社会是底层的底层,边缘的边缘。中国的现代化问题是农民,早期是80%6亿左右的农民来垫底的、被奴役的这么一个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几年的时间将他们完全甩掉,他们实际上是巨大的边缘群体,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改变。移民是这些边缘群体的边缘群体,因为他们居无定所、无家可归、背景离乡,而整个移民的历史就是一个继续被边缘化的历史。“三部曲”:第一部曲是被欺骗和被恐吓,第二部曲是冷漠和镇压,第三部是长期以来的肥沃土地被政府给侵占了,移民回来是跟侵占他们土地的军队和农场拉锯。国家利用修水库大量的侵占移民的田地而不退,这是严重侵占公民私人权利的事情。中国的水库移民是双重的、多重的公民侵权行为,是国家的、集体的、大规模的、滥用公权力的结果。谢朝平被抓实际上是一个错误掩盖另一个错误的过程,在很多领域都能看见这么一个过程。中国的现代化以来的背景下,为水库强制性的工程移民;在这个过程中伴随着大规模的强占公民的私有财产或集体财产的过程,抓作家是对这两个违法嫌疑的掩盖。谢谢大家!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首先,现在出现的一个特别的现象,在中央和地方博弈的过程中,地方真敢放手干。最高检前端时间一个通知:关于诽谤罪的立案必须请上一机关批准,体现中央一个保护媒体监督权的表态、一个立场。最高检在某种意义上,体现温总理支持人民批评政府的一个立场。诽谤罪需要批准,马上搞出一个非法经营罪,不需要批准。反思一下,地方跟中央,实际上的离心在加速(重庆打黑打了就打了)。这体现了现在明显的这样一个法治还没有起来,但是集权已经衰竭。中央在一定意义上不能集权,中央控制不住,跟托克维尔讲的大革命之前的一个特征比较像,中央到处灭火,实际上控制不住。第二,地方政府敢怎么做,他们认为法院比较可靠。这些年司法改革到底成就如何?一直想做一个项目,可以建立全国各地法院公信力评估,或者全国各地法院公信力排行的项目,司法情况到底怎么样?我觉得我国司法这两年退了,他既不讲“人民”,也不讲“职业”。地方公安这么嚣张,对法院比较信赖,认为没有问题,判就判了。
就本案来讲,用有可能盈利定非法经营罪趋向和动机,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如:我跟一个女的坐在一起,他就是我强奸,有强奸的想法和趋向。就目前的证据来看,肯定不构成非法出版罪,个人经营没有任何获利行为,就目前警方陈述的事实来讲,也肯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至于什么罪,还要继续找。对这件事情,学者只能指望写些博客了,媒体多在报纸上援引我们的博客了(像济南大熊猫案)。今天来这,主要表明一个立场、表示不满、愤慨。
郭道晖(中国法学会理事):某些公检法成为某些地方官员的家丁,司法机关应该是为老百姓维权的机关,却把记者、上访的、揭发检举的抓起来。现在我们国家维稳的经费等于国防教育的经费,稳定压倒一切,这个问题越来越严重,作为律师、记者和法学工作者不能不讲话了。对于谢朝平案件本身,先抓人后定罪,这是鲁迅讲的“可恶罪”,这个人很可恶。这是现在老百姓的民主、法治觉悟提高了,不能容忍贪官污吏的横行,要检举揭发,政府才动员公检法来抓人。这不只是司法腐败,而是司法黑暗,有些地方的司法真的是黑暗的。现在老百姓没有免于恐惧的自由,这种状态不能进行下去,再继续下去老百姓安全没有保障、个人人身自由没有保障,更不用讲言论自由。
老百姓上访,媒体记者检举揭发地方官员违法乱纪、贪污腐败,地方官员以名誉权受到侵犯而引发的诽谤诉讼的问题。名誉权是个私权,是私人之间的诉讼,必须由认为诽谤其名誉权的当事人来诉讼,现在不是当事人诉讼,而是动员公安局抓人,这首先就是错误的。他揭露党政官员的公务行为(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公民利用自己的公权利(政治权、监督权),来揭发党政官员的腐败,是行使其监督权,来监督政府官员的公权力。公权关系中没有名誉诉讼,在美国,从来没有政府有什么名誉诉讼,不受理这种诉讼。80年代,接见美国某州的州长,他给我举了这个例子,有一个公民批评某个电影明星,这涉及明星的隐私权,判诽谤的人赔偿200万元;另一个案例,有个报纸批评某个州长,涉及到了他的隐私,最后判他罚1美元,而且他真的涉及到州长个人的隐私,不是执行公务的问题。在法国,专门有一个公务员的克制义务,公务员比一般公民就没有那么都得自由,包括你的名誉,假如人家告错了,你就可以通过发表声明,登报纸把他解决了,用不着去搞什么名誉诉讼,何况你是受监督者;公民在这个事情有免责权。作为公务员、政府官员的公务行为没有权利进行名誉权诉讼。
吕良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在强大的公权力,任何富有的、不富有的人,哪怕是前官员,后来不是官员的人都是非常卑微可怜的,因为权力垄断一切。做人要活在当下,做人要有独立性,独立于权利、独立于名誉、独立于所有你喜欢的人,要表达你自己、你就是你,珍惜你的操守和良心。第二、做人要有历史感,一时一事,我们可能是苦闷的、放在历史上就是不一样的。要有长远的目光和胆识。媒体在中国,有时候似乎很强大,那是你在做家丁的时候。我么的出路在哪里?我们的出路在于“三个代表”,只有让权力没有能力垄断一切,才有资本与其对话。这就是民间资源:道德、人力资源、民间的资本资源和其他资源。媒体集合分散的、个体的、弱小的、公民的意志,形成一个相对强大的、集中的、有效的公民意志,和公权力相搏弈。在博弈的过程当中,迫使公权力去改变他的意志、他的不合理的规则。记者、律师、学者是未来有代表性的三种力量,但这三种力量注定都是分裂的,有权利的记者、有权利的御用学者等等,在未来人类的基本博弈,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博弈中,这三种人一定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以私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中国社会走到目前、走到当下已经走到一个非常非常的时刻,1%的家庭拥有了3/4的社会财富,贫富分化到了何种地步,财政收入中仅有7%不到的用于民生,有将近8%用于维护稳定,维护稳定就是维护既得利益群体未必那么干净的利益而已。对于这些,需要我们走到一起来考虑,需要我们走到一块来说、来做。
熊伟(北京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中心主任):何老师提出的建立司法机关信用等级,这是非常好的倡议,记者权利保障机制着眼于制度建设,将公安、司法机关违法乱纪、错案纪录下来,可以寄给人大代表。包括将逃跑的贪官的资料记录下来。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从刑法学、法教育学的角度分析,善意的理解一下警察的逻辑是什么?第一、地方党政领导的对当地稳定的追求,在权力的评价体系中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在中国现有的体制下,地方的党政领导对公检法司法有足够的影响力,由于种种原因而我国司法抗干扰能力不是很强。事情出来,势必对当地的稳定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就指示公安机关要认真的查处以下。第二,他们请了由伏案新闻出版部门对这件事情进行鉴定,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罪明确规定,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在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罪之中,他的前提是要有非法谋利为目的。98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非法出版物进行了扩大解释,突破立法原意。从学理上认为是不行的,违反罪行法定的恶,但是对于地方的司法机关,他们不能这样做,他们是必须执行的。只要违反国家出版的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没有非法牟利为目的。本案中,就可以套入,但是这个解释是不对的。在刑法中这是选择性罪名,具备一项就可以认定了。
第一、非法经营罪现在在刑法中是口袋罪,现在扩大的很大,包括基督教徒买教义守则也是非法经营罪,也是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特别是“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这里面“其他”要与前面的这些情况的社会危害性有类比性,行为要符合公众社会的可期待性。对于“其他”,最好是通过立法解释或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说明,经营某种行为在社会上危害比较大,我们可以将其包括。在没有明确的解释之前,最好不要去乱用。否则,不符合刑法罪刑法定、保障人权的基本的原则。第二,审计出版部门的鉴定作为一个理论问题提出来了。实际上行政主管机关的鉴定,特别是根据出版的有关法律作出的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司法机关是否要不加甄别的一律采纳,现在这没有定论;是否构成刑法这种严重性,这是可以讨论的。美国这种情况,司法机关不采纳的比例很大。另外,现在执法环境、执法机关有待改善和加强。如果不是在你的工作范围之内,随意的指示和对执法机关的干扰,这要公开,这不允许。台湾司法机关改善,就是一个法官私自将领导的指示录下来,向媒体公布,最后这个案件推动了台湾的司法。
就本案中,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一、非法经营罪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单位可以构成犯罪的,本案中要作为单位犯罪来追究,单位构成犯罪,因为他是合法的杂志,通过一系列的手续,不是个人冒充刊号搞个非法出版社,这要找证据。单位犯罪既不查处杂志社,也不查处单位的主管领导,将作者抓了,这个作者相对无辜。不作为单位犯罪,本身认为个人比较弱小,单位可能会涉及更多的利益博弈。第二、印了一万册,执法部门可能认为只是发给上访户和移民户,要不要一万册这么多呢?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也要处罚。执法机关认为有非法营利的目的,现在的证据看,他并没有传播和销售。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要求情节严重,他根本没有传播和销售。就被查封了。这种情况顶多属于未遂,未遂就不属于情节严重了,从这一点上,也不同意他构成犯罪。第三,尽管杂志没有报批,存在行政上的违规,但他的内容是真实的,又是杂志社去印刷的,这不属于刑法上的情节严重,不符合罪刑相适应,认为太重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因言或罪”诽谤罪关注比较大、批判比较多。最高检也比较重视,摆脱批捕权。结合国家大的形势政策来尽量做些妥当的处理,进行利益的平衡,本身的违规和维护的公共利益的平衡,避免选择性执法。应从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一些改革一些制度:第一、刑事立案、网上统计目前很不严肃,国外刑事司法非常重要,考虑怎么抓人,什么程序。二、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也要管,对于公安机关,有义务积极地调查,现在的问题是,一报案就抓人,现在《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国际公约》,我国签署了还没批准。应改为对未决犯保释是原则,审前羁押是例外,没有特别重要的理由,并经过法官的听证。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我们执法的困境,一方面,公安机关不至于畏首畏尾,不去调查;另一方面,有个主动性,如果这个案件经过调查不构成犯罪,不存在诉债的问题。现在就是将你抓起来,我国有个国家赔偿法,没有下台的余地,就给你往有罪的地方定,博弈就给你判个缓刑。这样在基本的制度上进行大的设计和改革,避免个案对个案,考虑到在目前的特殊的执法环境,效果也是有限的。
史雯(MarinaSvensson,瑞典隆德大学教授、中国问题专家):已经讨论的很深刻了。关注中国媒体的报道,中国的媒体和记者还是在报道这个事情,关注周泽,中国媒体和记者对这种事情推动的做了非常大的工作。想知道一些周春龙和刘万永登记者是否报道过这样的事件,在报道的过程中受到了什么样的危险。
刘万永(《中国青年报》特别报道部副主任):结合自己经历谈谈我的感想,今天会议有个主题记者履行职责面临的困境,记者在进行报道,特别是调查性报道的过程中困境越来越大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前段时间,黑龙江伊春空难大家都知道,有个非常有意思的照片,有一个记者在一张纸上写着,警察不能随便抓记者,这里面有很多是我的朋友在举牌,我找他们了解了一些背后的情况。当时,黑龙江省委宣传部的一个副部长就骂这帮记者,你们这帮记者再闹,小心自己的前途,在场的朋友就对记者说,我们都混成记者了,还有什么前途。这是心理上的一种恐吓,相比2008年1月4号,警察进京抓记者,当时我和《新京报》的记者共同报的,周一把报道发出来了,当时发报道的时候,我们的编辑就说,我么要在最后加上一句,本报要继续关注这个案子。后来总编室的一位领导说,这句话最好别写了,周一一见报,可能禁令就来了,说继续关注又不关注了,这不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吗?后来又跟了一天,问了新丰县公安局的为什么来抓人。结果第二天下午禁令就来了,不许报了。一直关注类似的案子。我们的基层还有什么创新,结果把作家给抓了。
现在报道的环境越来越恶劣。前几年,采访了一个类似赵作海的案子,公安就把5个人给抓起来了,说他们是抢劫强奸,一审是主犯判了一个死缓、两个无期、两个15年。河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缺少一个DNA的鉴定,结果一查,在公安阶段就有这个鉴定了,而且鉴定将5个人的嫌疑都排除了,但是由公安的人将鉴定给隐藏了。最后,当然这些人也放了,我们是在很匆忙的情况下将稿子给发了,因为当地的公安局给当地的媒体发了一个新闻通稿,说我们主动纠正了一起错案,是不是主动很容易就能得出一个结论,结果我刚出差回来就得到一个噩耗,我被告到记协了,因为我们曾经写过一个稿子,安徽籍的人大代表通过给市的市委书记行贿当选为省人大代表,行贿的事实在市委书记的判决书上都写得非常清楚,我们依据判决书作的报道,结果这两个人大代表联名到记协去告我,说我在幕后操纵这一组报道,后来南方周末也报道了。包括我们联系到以前的抓记者、打记者的事,从来没有听到记协的声音,我曾私下跟记协讨论过这件事,如果你们记协再不为记者说话,赶紧解散的了。记协的人告诉我,我们不是你们单个记者的组织,记协是为记者所在单位服务的。
记者权利的保障机制怎么建立,来保障记者正确合理合法的来履行自己的职务行为。不太指望保障机制;我通过个人几年的报道经历认为,当所有的保障制度确实地侍候,认为有个好的身体比较重要。当遇到危险的时候,能跑就跑了。我曾在辽宁丹东采访一个案子的时候,就被百十来人围在了法院的院里。当时,法警就亲切地拍着我的肩膀说,你有车吗?赶集走吧,省着他们打你,只要我的脚跨出法院的门口,我被打死了也没人管。至少在法院里面,出了事我还可以找,后来我从法院出来后,心有不甘,给110打了电话。110说我们需要现在进行时,我们人民公安也不值得相信,我将我的经历写成一个报道发了,我老婆说等你回来给你报个跆拳道地班练练。确实作者的保障制度需要建立,从报社的角度,给记者入人身伤害的保险;或者说,比较现实一点,设立记者救助基金。
吴薇(国际传播促进中心):记者权利的其它保障机制,我现在从记者转到了NGO,还是国际NGO,我尝试着从老记者的角度去构造,甚至尝试打造一个平台,建立记者共同体,现在面临着一些问题。第一、国际传播促进中心组织研讨会或者沙龙培训记者;第二、从理论和机制上呼唤,让记者有更好的环境;再有、推进和改进一个法规立法,在实践中推进司法解释;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是团结记者,建立记者共同体,法律记者沙龙,对中国调查记者的深度培训,这种在欧洲国家比较适合,有很多跨国的调查;给记者配备法律援助的律师,很有针对性,一直探讨这种模式,很遗憾做不起来,国际NGO注册不起来,另外海外基金进不来中国,需要很麻烦的手续和公证;记者沙龙一直在搞,基本上形成了道德共同体和炒作共同体,有好多案子在讨论,一个正在进行的案子怎样更好地更安全合法的报道,报道之后有些什么社会影响等,但不幸的是也作不下去了。Mf调查记者支持的两个模式都不可能,想要支持一个记者去调查,首先面临着一个职务受贿,这笔钱是怎么得到的,将这个方案否了。跟报社联络建立一个基金会,这笔钱以公开的方式,记者可以报名的方式做一个报道,这个模式正在做。最后唯一的方式是跟大学、学院的合作,但是,大学的钱进来容易、掏出去难,我们希望财务独立透明、独立操作。建立针对记者的法律援助,国外的模式是直接给记者聘请最好的刑法律师,在他调查过程中给予法律的建议、支持和法律上的帮助、减少司法风险;等他真出事的时候,马上请律师来帮忙。在中国,这是目前有可能突破的,至少先建立一个智囊团,在律师没出事之前,由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学者的人组成,记者就某个案件进行法律咨询意见、减少法律风险,真正有事出现时,能提供系统的法律帮助。
崔克亮(《中国经济时报》政经部主任):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我认为要推进新闻立法,有法可依的保护记者。为什么要推进新闻立法:中国的宪法被虚置了,我国实行的却是浅规则,而不是显规则。中国的宪法没办法司法化,违宪审查机制没有建立,需要将记者权力具体细化,更加明确,所以,依然要推进新闻立法。
新闻立法的内容和难点,新闻立法的内容应该包括:一、宪法中的保障新闻自由的有关条款。二、国家安全立法、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有关条款。三、各种新闻出版和网络的行政管理的法规。四、信息自由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五、诽谤法、侮辱法、诽谤侮辱罪等等。将现有的一些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进行整合。总体上应该包括主体法、行为法、责任法三部分。主体法是什么样的主体是合格,新闻媒体不能国家垄断。行为法是那些新闻是记者可以采访的,两种方法:一是事前禁止,二是事后惩罚。责任法包括记者权利的保护,也包括第三者的权利。难点主要在于:一、主体资格的界定;二、党和政府对新闻事业的管理,能否事前的审查改为事后的惩戒;三、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法及保密法的界限;四、新闻自由和个人私权利的关系,侧重于个人采访权利的保障;五、党和媒体之间的关系。媒体是否只能接受法律的规制,不能接受法律之外的规制。
关于记者权利的维护问题的本质,是公民整体的公民权利(记者权利)比较孱弱,公民(包括记者)的生命健康权、人身权应该一体保护,体现中国整个司法的公正、独立、普适和公信力的问题。最后,涉及到新闻伦理,除了新闻立法之外,新闻共同体的行业自律,道德准则的问题,对于记者不当的使用记者权利的问题进行适当的约束。
陈宝成(《南方都市报》记者):今天讨论记者权利保障问题,探讨是谁对记者权利造成威胁,我们的对手是谁?我有种感受,对于调查记者,认为某些地方党政机关的人员公权私用的时候对记者造成的威胁是最大的。跟军队的组织架构非常相似,可以调动所有的权力来对付我们。我们的弱点,我们没有装备、没有资本,没有后勤保障机制等。记者应该有足够的资金的保障,装备的意识,军事化的保障,跟对手拼实力的时候,才有资本。另一方面,记者应该要有共同体的意识,形成记者共同体,法律共同体、律师共同体、乃至自由职业的共同体(包括记者、律师和学者)。跟对手作战的时候,可以形成联合作战的能力。
孙春龙(《瞭望东方》记者):大家刚谈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新闻法,不报什么希望,他只能是我们的梦想,目前我们司法部门化的问题,还是不要搞比较好,否则出台后不是保护记者的权利,而是限制记者的权利。另外一个是共同体的问题,我感受颇深,08年报道山西的事件,国内的媒体没有一家媒体赶报道,我最后的安全是新华社强大的力量,包括领导的批示。当时很多人,包括我自己都认为,可能要进去。一个记者会感觉到这种从来没有过的恐惧,但是自己都认为要进去待几年,最后还是化险为夷。如果有这样的一个共同体,会来呼吁或者报道,我肯定会处于一个比较安全的境地。我分管的社会调查部,今年以来有两个记者被抓。这两件事情我发现,一方面,记者的职业共同体已经形成。两件事情发生立刻放在微博上,立刻被放在搜狐首页,所有的记者都给当地的县委书记、公安局长打电话,记者用比较暴力的手段对付暴力。我们处于一个危险的境地,必须团结起来,这是一个比较欣慰的事情。另一方面,舆论监督的力量越来越薄弱,几乎已经没有了。这几年,我们发了几十篇稿子,没有一篇对事件又影响,促成事件的改变。背景是,在道德整体沦丧,媒体推进能起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我们的推进能阻止他的堕落吗?这是比较悲哀的事情。现象的背后的问题在于,没有将媒体的监督和问责机制没有衔接起来。得到解决的都是领带批示的,没有批示的没有一个问题解决的,报道的门槛提高了。
秦旭东(财经传媒记者):换一个侧面,真的这样想就没有办法干下去了。存在监督的悖论,记者的作用更多的应该是对事实的呈现。监督是道德法官的神圣责任,我们将道理摆出来,事实呈现出来,有些效果会慢慢显示出来的。如果谢朝平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话,我们在座的很多人多数都犯法,包括我自己,因为我没有新闻出版总署发的记者证也去采访了,增刊、副刊都是违法的,行政法论丛、经济法论丛都是违法的,如果一个法律所有人都违法了,那么这个法律本身就有问题。我们不能把脚砍下来来适应那个鞋子,谢朝平案件不仅仅“因言或罪”是案件本身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背后的新闻出版、言论的问题。记者的职业困境,应该回到一个人、公民面临的困境。这个状况从长远的看,不是我们希望看见的情况。
吴薇(国际传播促进中心):媒体的作用最重要的不是监督谁,而是告知正在发生的事情,帮助大家了解和判断。记者的工作就是让信息再最大的范围内流动,让大家形成自己的判断。但在中国转型社会中,媒体确实承担着不该由媒体承担的责任,比如:调查、又像侦探、又像法官,特别是传统记者承担着更多的道义上的责任。唯一的道路,也是安全的方法:专业化、技术化、商业化和市场化。
熊伟(北京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中心主任):简单谈一个问题和观点,第一、媒体、新闻(包括评论)最大的作用是什么?新闻、评论应该推进具体的制度建设,我发的一个稿子再厦门发生很大的影响,他们拼命的公关。如推动代表法的修改等等。第二、记者的权利是否要给予特别保护?理由是什么?在中国,最大的腐败是立法腐败,在现在的环境下,制定《新闻法》很可能反而是限制新闻权利,与我们的初衷相违背。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支持记者加强舆论监督,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新闻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我们做到国务院这个层次,出台相关行政上的法规,包括对侵犯记者的权利,公安找记者等等。一个核心是问责制度。第三、现在针对记者的错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相关的规定对侵犯记者权利的错案进行问责制度。这很难达成共识,但是有一点,我们是能做的,监督的边际效应递减。比如选举法修改的时候,我们但是没有一条评论说,选举法修改应该加入一条,当场公开计票制度,学者张老师发表一个专栏写这个问题。我们的记者一方面要讨论记者权利保障机制,另一方面,要反思多年来我们的目标是什么,将其讨论清楚,我们的具体的制度建设方面等等。当场公开计票制度相信十年内一定能将其写进法律的。
胡永(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推动中国前进的就是微动力,大的动力不可能形成,只能在每个人能做的事情的范围内作自己的是。现在记者共同体已经基本上形成,但是,单单依靠记者共同体的力量远远不够。记者共同体必须和想尽一切办法与网民共同体形成一体。微动力(围观)是重要的价值在于,行动的门槛特别低,为此付出的代价特别低。但是如果能够凝聚在一起,虽然不能完全改善,能进行局部的改善。
周泽(北京律师、谢超平案件代理人):新闻出版局这样的一个部门,以鉴定的形式来认定非法出版物属于一种行政行为,也要接受合法性审查。在目前的情况下,针对违法出版物的打击,往往缺乏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程序合法性的追问。一个作者自己写的作品发表,是行使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行为,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评、控告、检举揭发的行为,可以将非经营行为覆盖。
张千帆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这条规定对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及其重要。不用怀疑,记者的工作是中国最有价值的工作,是中国挖据真相,回复公正的先锋。新闻报道应该更加的注重制度建设。即使推动不了,将事情报道出来也是一项功劳,否则大家都生活在集体无意识之中,很多事情都不知道,记者的工作是很有价值了。
关于谢朝平案件,显然是地方公权力非常严重的滥用,非法经营只是一个借口,出版物完全是合法的出版物,写的东西完全是真实的报道。这种报道对于中国真正的和谐是非常重要的。不能按照程序上的一点瑕疵就将其定性为非法的。在国外,只要他不是恶意,即使有点错误,也是合法出版物;即使是有实际恶意,也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只要他报道的是符合社会公共的利益。在中国,真实性、准确性的要求他完全达到了,一个真实的、对社会产生实际影响的报道,被定性为非法出版物,这不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的做法。即使是非法出版物,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不具有非法营利为目的。
如何提高和改善媒体的环境,无非是两种途径:一种是官方的途径,在适当的时机推动新的立法,目前时机还不成熟,已有的法律对记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限制(安全法、保密法、诽谤法等),即使出台新闻法,对这个法律的解释在社会上要能形成共识,让他们了解言论、出版自由对国家和政府也是好的,对维护社会稳定也是好的;更多的是聚集民间的力量、民间的资源。
我们要认真对待个案,尽力把它做好。今天算是一个小小的联合,就让我们从谢朝平案件做起,大家要坚信,总归会有明天,黎明就在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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