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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皮:十九大“乡村振兴战略”解读及建言

时间:2017-12-10 16:17:01 作者:海皮来源:澎湃新闻阅读:9385


  这是因为,原来农民工进入城市是因为城市工商业发展为他们提供了就业机会,这种就业机会是农村中所没有的,而现在资源回流农村,将给农村中农业转移劳动力创造就业机会,令他们可以不再到城市工作也能够取得较高收入;原来农民工进入城市、想要落户城市,是因为优质教育、医疗等等资源集中的城市,他们只有到了城市才能分享到这些现代化建设成果,现在资源回流农村,在农村中也有与城市相对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他们也不必非要到城市落户。

  所以对农民工来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最重要的意义可能在于,让他们可以在进城还是留村之间主动做出抉择,而不必继续作为农民工在城乡之间长期来回奔波,“三留守”问题也可以随之消失。农村人口的基本稳定而不再大规模流动,必将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创造前提和有利条件。

  第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将成为资源流向乡村区域的重要载体。

  十九大报告没有提“新型城镇化”,但“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部署,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至关重要。以城市群为主体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必将让夹杂在城镇之间的乡村受益,这些城镇与城镇之间的乡村也必将“协调发展”,从而在乡村振兴的历史进程中,形成资源向乡村的流动,特别是城市人才资源向乡村的流动。因此,一方面要“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另一方面也应当制定实施城市居民进入乡村、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城市人口有序落户农村的政策措施,乃至上升为法律,从而也“加快城市转移人口农民化”。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条件下,形成城乡之间人才、人力资源双向流动,是历史的必然。

  第四,国有企业应当为乡村振兴做出贡献。

  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特别是老国有企业,是利用农业积累和工农产品剪刀差投入建设,靠农村市场支撑发展起来的,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时候,它们理所当然应当拿出资金和人才参与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对口帮扶的经验,可以安排大多数国有企业与主要是欠发达乡村特别是中西部的乡村建立帮扶关系,以加快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意味着农村中农业和非农产业都将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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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义首先在于,乡村区域的贫困现象将最终消除。

  完成脱贫攻坚的历史任务,应当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起点和前提。十九大进一步要求“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展示了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坚定的决心。即使还有深度贫困的人口仍然处于贫困的边缘,他们也必将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历史进程中最终走进共同富裕的行列。

  其次,农村非农就业人口将大大增加。“农村”的本意是从事农业的农民集中居住的地方。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随着农业不再是乡村区域唯一产业,这一定义将迅速改变,这或许是十九大将农村区域发展战略命名为“乡村振兴战略”的一个重要原因。

  按照“产业兴旺”的要求,按照“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决策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仅要农业现代化,还要农村现代化。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国家将在“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基础上加快农业现代化。

  但要实现农村现代化,不可能只发展农业,还将发展其他产业并且达到现代化的水平。十九大报告也已经明确提出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和鼓励农民就业创业,拓宽增收渠道”,这就必然要求大量农业专业人才和非农专业人才进入农村。仅凭现有农村中被城乡二元体制抽选剩下的人口,不仅难以承担农业现代化建设任务,更不可能承担农村现代化建设任务。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国家将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引导农村以外各方面人才参与农村现代化建设。

  第三,污染项目将被清理出农村。“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意味着一些已经造成农村污染的项目将被清理出农村,同时必须坚决禁止任何可能带来污染的各种项目特别是工业项目进入农业和农村。这不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也是国家战略任务。在制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必须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划出明确红线。农业发展中的污染问题,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将加快获得解决。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与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完全不相容的。(面源污染是相较于企业排污造成的点源污染而言。农业面源污染,指农田中的泥沙、营养盐、农药及其他污染物,在降水或灌溉过程中,通过农田地表径流、壤中流、农田排水和地下渗漏进入水体而形成的污染。——编注)

  建立健全助力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更多需要改革的制度是在顶层设计方面。

  比如,把优质教育资源、优质医疗资源集中布局在城市的制度安排,等等,许多以城市为中心的顶层设计,在许多人看来早已经自然而然、顺理成章。必须转变观念,一切不利于乡村振兴的,对农民来说不公平、不公正的制度安排、政策措施都应该逐步清除。同时,十九大要求的“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等,都将在新的农村改革中形成制度保障。十九大提出“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在省市县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探索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这样的改革要求,将在深层次上推进地方和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激发地方和基层创新发展的自主性和创造力,从而加快乡村振兴的历史进程。

  尽快修订原有涉农法律,制定新的涉农法律。十九大宣布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累计将达到75年,这需要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及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等加以法制化。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确定以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已经将农村承包地所有者集体组织成员固定下来,从而为实行农村承包地的三权分置奠定了基础。循着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思路,国家也应当对农村宅基地实行“三权分置”,可分为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房屋居住权。国家应修订《土地管理法》,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制化,并且明确规定自新的法律生效时起不再给农村新增人口提供宅基地,从而将农村宅基地使用者集体组织成员固定和封闭起来。同时,明确房屋居住权可以流转、转让,乡村新增人口和外来人口可以以购买或租用的方式取得房屋居住权。这样才能为城市人才进入农村打开通道。

  在此基础上,国家应尽快制定《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法》,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法制化。应当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为特定农村居民集体共有:农村承包地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承包人集体组织成员共有;土地承包期间所取得的承包地经营收益归承包人所有,但承包人应当向发包方缴纳租金。应当明确:农村宅基地为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现有行政村村民小组的农户共有,宅基地使用人应向本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缴纳使用金(应当与城市居民住宅使用国有土地一样,期限为70年);宅基地上房屋居住权可以出租或转让,收益归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为现有行政村村民小组成员共有,取得的收益归现有行政村村民小组成员共有,等等。


将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融合起来

  两个“优先”融合起来就是振兴乡村教育。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三个“优先”: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实行就业优先战略。三个“优先”都与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最紧迫的应当是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结合起来。相较于工业,农业和农村其他产业之所以落后,最突出的原因是农村劳动力素质整体较低;相较于城市,农村落后的要害是教育发展滞后。优先发展农业农村,最重要的就是要改革导致人才资源单向从农村流向城市的制度,改革将优质教育资源集中在城市的制度。

  国家应制定政策措施引导城市高等教育资源、优质中小学教育资源向乡村区域流动。现阶段我国优质教育资源主要布局在城市,而农村区域不仅没有高等教育资源,优质中小学教育资源也严重匮乏。而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它们的优质教育资源分布则比较均衡,相当数量的名牌大学都建在小城市、小城镇,乡村人口可以方便分享到这些资源,这是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的宝贵经验。现阶段可以以在一部分地级市、县城、建制镇规划建设一批我国现有名牌大学分校区、名牌中小学分校区的方式,逐步从城市向乡村区域输送和转移集中在少数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的优质教育资源和高等教育资源,从而实现乡村教育事业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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