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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苏建 王鹏翔:中国乡村治理精英与乡村振兴

时间:2019-11-04 22:08:27 作者:郭苏建 王鹏翔来源:《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04期阅读:10513


二、乡村治理精英的行动逻辑


  由于获取权威的方式不同,不同类型乡村治理精英所采用的治理方式不尽相同,由此而产生的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联结程度也存在明显差异。梳理不同类型乡村治理精英的行动逻辑,就是展现在中国乡村社会这样一个“自治”空间里,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种动态性联结,从而在论证“中国特色”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同时,能够为解释“国家-社会”理论提供一个新维度,即国家与社会并不是完全二元对立的,依托特定群体或者组织的综合力量能够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种动态性联结和平衡。

  对于不同类型的乡村治理精英的行动逻辑,可以重点从权威来源和治理结构两个方面分析不同乡村治理精英的行动逻辑,并探讨在当前乡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他们所面临的治理困境。

  (一)“内生型乡村治理精英”的行动逻辑

  1.“长老型乡村治理精英”:双重代理与血缘主导的治理结构

“长老型乡村治理精英”与中国传统礼法文化密不可分。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行政建制向来以县为基层单位,县以下基本由地方士绅或宗族大户维持秩序,推行教化。由此,县以下的乡村以宗族关系为纽带,形成了一种经济与政治结合的社会组成体。直到今天,在中国的乡村社会地区依旧大量存在长老型乡村治理精英。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乡村社会的编制不断更新和完善,主体参与者也随之不断变化,但是从事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始终保持着“乡村绅治”的鲜明特点。

  “长老型乡村治理精英”的权威主要来源于同一宗族内部的凝聚力。作为血缘和地缘结合的产物,宗族内推选出来的治理精英经由国家认同后获得了相应的合法性权威,从事乡村治理。一个宗族中产生治理精英就意味着另外一个或者其他几个宗族在乡村治理中失去了主导的话语权,进而在农村社会中会出现“一家独大”或者“多家抗衡”的局面。有学者曾指出,强有力的宗族观念,及由此产生的舆论和面子压力,使村庄内宗族之间的竞争变得重要。由此可见,“长老型乡村治理精英”的产生往往伴随着乡村社会内部之间宗族力量的博弈,最为直接的表现就是以小亲族与小亲族的联合为手段,影响甚至决定着村委会的选举,并在日常中影响着乡村社会治理工作的开展。因此,“长老型治理精英”要想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核心力量,首先需要依靠自身公正公平、善于交际、能够代表本宗族利益等方面的能力,在本宗族内树立威望进而获得宗族内部的认可,成为本宗族内部德高望重的“长老”;其次,宗族内的小亲族通过对内合作、对外竞争等途径获得乡村社会民主实践的主动权,通过笼络选票等手段来实现本宗族内部精英向乡村社会治理精英的升级和转化(图2)。在这个过程中,乡村治理精英成为了宗族利益的代名词,因此善于对本宗族进行利益输送是成为“长老型乡村治理精英”的主要特点。

  随着改革开放在中国乡村地区的深入推进,乡村社会的经济结构和人口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尤其是随着农村税费制改革的推行,“任命型乡村治理精英”在统筹资源、落实国家税收等方面的职能也逐步丧失。长期以来依靠管理和控制为主要工作方式的“任命型乡村治理精英”,逐渐与中国乡村社会的发展需求相脱节。然而,“任命型乡村治理精英”并非从此退出了中国乡村社会的历史舞台。调研中发现,当前我国现存“任命型乡村治理精英”在乡村社会治理中面临以下二个方面的现实困境。

  第一,难以平息的派系斗争。当前我国部分乡村内部派系斗争过于激烈,严重影响了乡村社会的有序治理,甚至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缓解内部矛盾,往往会由上级组织出面协调,推举相对合适且具有党员身份的村民来担任乡村干部,在政府部门的协助下循序渐进地改善乡村治理现状。

  第二,难以维持的乡村发展。在一些组织软弱涣散、经济发展落后、人口老龄化程度高的乡村地区,单纯依靠乡村内部民主难以产生从事乡村治理的人选。为了维持乡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上级组织往往会在现有的村民中物色一个相对较为优秀的进行培养,进而将其通过相应的程序发展为乡村治理人,完成日常行政工作,维持乡村社会的稳定。

  以上两种情况可以说明,当前出现“任命型乡村治理精英”不再是一种制度构建的硬性要求,而是国家托底乡村社会发展的柔性表现。而无论是脱贫攻坚还是乡村振兴,均对乡村治理精英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严的标准。“任命型乡村治理精英”在乡村社会中能力有限,资源不足,甚至面对乡村社会内部因派系斗争产生的矛盾而无能为力。这对于乡村社会顺应国家治理转型发展的趋势,推动乡村振兴以及乡村社会治理能力的升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3.“能人型乡村治理精英”:资源与能人主导的治理结构

  “能人型乡村治理精英”是改革开放成果在乡村社会的生动体现。改革开放为乡村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思想动力,取消农业税等减负举措为乡村社会转型提供了契机。不少乡村企业因此发展起来,随之而来的是农村经济分化和农村社会分层。原有的乡村熟人社会被分化为了三个群体:一是经商致富的老板群体;二是依靠劳动获得收入的务农群体;三是家庭缺少劳动力,或者身体智力残疾的低收入群体。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乡村社会治理结构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单纯依靠宗族势力或者国家的任命所形成的乡村治理精英很难在乡村社会中掌握话语权,而是一些依靠自身发展产业带动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乡村老板”,在乡村社会中拥有了较高的威望,在乡村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中自然而然地被选举为乡村治理人。

  因此,“能人型乡村治理精英”的权威合法性来源于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村民在《村民自治法》的指导下,通过选举的形式,将可以给自己带来直观经济效益的乡村精英选举为乡村治理人。相较于“长老型”和“任命型”,“能人型乡村治理精英”对于改变乡村社会的产业结构提升乡村社会治理能力带来了显著的效果。他们通过发展乡村产业和村集体经济,为乡村公共物品的供给提供资金;依托乡村企业搭建矛盾调解平台,从企业员工的视角化解村民纠纷;筹集公益资金,开展乡村社会内部的扶贫救济,让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或者特困家庭能够共享乡村发展的成果。由此可见,“能人型乡村治理精英”对于乡村社会的治理是一个全面性、系统性的过程(图4)。在这个过程中,只要能够持续性地让村民受益,村民就会持续性地拥护其作为乡村治理精英的权威。因此,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一个优秀的“能人型乡村治理精英”往往能够连任数届(表1)。更有甚者,精英本身已经不愿继续从事乡村治理的事业,在村民拥护和上级政府动员的双重“施压”下,又不得不重新回到乡村治理的舞台。

就当前乡村社会发展的需求来讲,“能人型乡村治理精英”对于改善乡村社会的经济状态和物理形态,推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因为“能人型乡村治理精英”所依赖的内生权威从根源上来讲是来自于乡村经济的发展,也就是现代化的动力,在此基础上获得了组织权威的认可。由此带来的乡村治理形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能够有效地实现组织与乡村社会之间的联结和互动。

  但不可否认的是,“能人型乡村治理精英”在推动乡村社会发展,改变乡村社会经济结构的同时,也为自身的产业发展积累了相应资源优势,使其在乡村社会中具有了双重身份属性,一是治理人的角色,二是获利者的角色。正是这样的双重属性,使得“能人型乡村治理精英”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第一,小农思想与乡村产业发展的不对称状态。在小农思想特征显著的乡村地区,当“能人型乡村治理精英”兼具创造财富和乡村治理两项功能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得到部分村民尤其是“他派系”村民的认可和支持。村民的质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能人型乡村治理精英”作用的发挥。

  第二,多重能人及其利益群体之间的抗争状态。随着国家脱贫攻坚的实施,乡村社会中所获得的国家资源也越来越充沛,乡村治理精英能够调配的资源也就会越来越多。这对于“能人型乡村治理精英”来讲,无疑是一件好事。一方面他们能够通过这些资源的调配,通过利益的媒介,打破传统乡村社会中基于血缘和宗族所形成的内部派系隔阂,建立新的利益共同体,进而吸收更多的支持者和拥护者。另一方面,作为“能人型乡村治理精英”,自身大都拥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掌握资源调配权限的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推动自身产业的发展。因此,在这样的形势下,越来越多乡村治理中的“能人”,想通过获得乡村治理权威,成为乡村治理精英这一途径,来获得资源的调配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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