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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胤:我国乡村治理的变迁与经验探析

时间:2019-10-24 22:31:25 作者:李华胤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9年第5期阅读:11914


  其次,村民自治承担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功能。邓小平曾指出:把权力下放给农民,这就是最大的民主。村民自治正是民主在农村的最大体现。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的民主价值体现在农村群众可以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直接参与村庄公共事务,进行自我治理,是一种直接民主形式。村民自治为农民群众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民主试验平台,“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是基层民主政治的主要形式,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程”。

  (三)村民自治的功能扩展、行政化与低效运转

  如上所述,村民自治作为乡村治理的体现形式,其基本功能是自治和组织。但是,在实践发展中,尤其是1998年颁布的《村组法》取消了“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的规定”,设立村委会的“村”是“建制村”。“建制村”是指国家统一规定并基于国家统一管理需要的村级组织。在规模上说,建制村的规模相对较大。在功能上说,建制村承担着自治功能的同时,国家也赋予其更多的行政功能。因此,建制村也通常被称为“行政村”。村委会作为自治性组织,一方面要组织农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治理,另一方面要承担上级政府下派的各项行政事务,由此村民自治成为一种混合着行政、自治双重功能的乡村治理体系。村委会干部们整天忙于乡镇政府下派的各项行政事务,最多的时候高达100多项行政事务,根本没有精力组织群众自治,村民自治的行政功能强于自治功能,村民自治日益行政化,成为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

  21世纪初,全国各地掀起了一场“合村并组”浪潮,邻近的行政村合并、邻近的村民小组合并。合并之后的村民自治,在组织结构上仍然体现为“村委会—村民小组”两级自治架构,但“设立村委会的行政村始终是农村最基本的治理单元”。总之,从1998年《村组法》颁布并实施,到“合村并组”,再到取消农业税,村民自治的功能不断扩展,既有自治功能、也有行政功能,村民自治的行政化日益严重,行政抑制自治。

  首先,合并后的“行政村”规模扩大,村民与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距离变远,增加了参与成本、自治成本,不便于村民直接参与选举和公共事务。根据中国农村研究院“百村观察”2014年的统计,“行政村”的平均面积为8.13平方公里,平均人口为2278人,在这样的组织规模下,知道村干部住址的村民比例不到30%,村民之间的熟知度不足15%。村民自治体现在直接参与,“行政村”的地域规模大、社会联结度低、利益相关度低,导致自治难以落地运行。

  其次,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化加速了农村人口外流,农村“三留守、空心化”现象严重,各种社会问题突出,矛盾频发。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之后,很多村干部一下子不知道该干什么了,加之村民们消极选举,对村干部认可度低,导致很多村庄甚至都选不出村干部,或无人愿意担任村干部。村民自治的低效运转,不仅削弱了农村基层政权,也弱化了农村群众的自治权。

三、新时代:探索多元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


  农业税取消后,村民自治逐步从行政中脱嵌出来,但并没有真正落地运行。如何从国家和乡村社会两个层面重塑农村基层组织体系,激活自治活力,促进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成为解决乡村难题的关键。

  (一)深化自治:回归农村建设探索有效的自治体系

农业税取消后,国家逐步加大对农村农业建设的投入力度。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新农村建设的指引下,大量的惠农资金、惠农政策、惠农项目不断涌向农村,如何使用资金、如何依托项目建设美丽乡村,(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成为乡村社会面临的首要任务。因为各种惠农资金、惠农政策项目等均是经过“县—乡镇”体制进入农村,村委会负责执行,所以发现和利用村民自治的价值,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

  基于此,全国各地开始探索不同形式的自治。四川省成都市由政府为每个农村提供50万资金进行新农村建设,为了使用好资金,成都市农村创设了村民议事会,由村民自主商议资金使用。广东省云浮市为了建设新农村,利用宗族资源,引回在外乡贤,创设了村民理事会。广东省清远市依据本地“大多数自然村均是单姓宗族村”的实际,将自治重心下移至自然村,激活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在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导引下,地方政府引导农村结合自身实际,激活了农民的主体性参与,探索出多层次、多样化的自治实现形式。虽然探索仅限少数地方,但这些有益的探索也获得了中央的认可。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重要命题;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扩大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在中央文件的引导下,各地农村结合实际开始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湖北省秭归县以“幸福村落建设”为契机,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度、利益相关、共建同享、文化相连、便于凝聚”原则,将全县12个乡镇的186个行政村,划分为2055个自然村落,保持每个自然村落的地域面积在1—2平方公里,人口规模在30—80户左右,将自治重心下移至自然村,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开展自治。在自然村单元,建立“两长八员”制度、村民议事会等自治组织,并制定村规民约,激发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推进了自治有效实现。广东省蕉岭县下移自治单元至自然村,探索自然村自治。广西省河池市下移自治重心,探索“自然屯自治”。

  从“新农村建设”到“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探索”,村民自治始终是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体现。在深化自治的过程中,乡村治理回归自治本位,强调自治的有效实现,注重条件与形式。从全国范围来看,深化自治的创新探索也仅限于部分地区,大多数农村仍然“存在社会失序、村治变形、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基层干部与民争利等突出问题,农村基层党组织功能弱化,农民群众的自治权利得不到保障,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不高”。

  (二)多元有效:以乡村振兴推进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

  2017年10月,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从强调民主到强调治理,新时代对乡村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赋予乡村治理以新的时代意义。

  首先,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乡村振兴是对乡村社会进行全面整合,全面振兴乡村。治理有效则是以治理对乡村社会进行整合,以治理振兴乡村,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以治理振兴乡村的组织基础是村民自治,主体基础是农民,制度基础是法律。在实践中,要结合农村实际,建构更加具有适应性的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对此,部分农村已经着手进行了较有意义的尝试,其中一些也被党中央高度重视,并作为一般性经验在全国推广,如浙江省桐乡市建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农村基层协商议事、自治重心下移至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等。

  其次,治理有效强调“政社协同”,在激活农民主体性的同时,强调多元社会主体的参与。改革开放前的乡村治理体系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模式,改革开放后的乡村治理体系是“政社分开”基础上的村民自治,而新时代则强调在“政社协同”的基础上建构更加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一体系的实现,不仅需要党建引领、政府引导,也需要多元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在新时代,社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新乡贤、企业家等均可参与村级治理,在协作中实现乡村善治。

  再次,治理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不是一元的,而是多元、多形式的。在实践中“要求作为政治主体的广大村民的积极参与,在有效治理的指引下,村民自治日益深化,不断充实内容,探索多样化的形式”。在新时代探索乡村治理有效,必须立足农村实际。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性大,决定了不同区域的乡村治理体系形式和内容上具有异质性。内容上将更加丰富多样,形式上也将更加多元化。治理有效就是要通过治理整合现有资源,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的乡村善治道路。乡村善治道路的核心是有效治理、现代化治理,但形式是多元的、方式是多样的、结构是多层的。

  最后,治理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结构上强调“行政、自治、民主、服务”等多种功能的整合和均衡。乡村治理体系距离农村基层群众最近,既是治理的末梢,也是政权的末梢,更是服务的末梢。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也将承担更多的功能,具体来说,主要包涵行政、自治、民主、服务等多种功能。但这些功能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构成了均衡关系。因此,新时代乡村善治体系也体现为一种均衡型治理,既要均衡自治与行政,也要均衡民主政治组织建设与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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