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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成文 陈静: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时间:2019-12-05 02:17:16 作者:陈成文 陈静来源:《山东社会科学》2019年第7期阅读:13227


  二、基层社会治理:实现“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推进器”

  基层社会治理与“乡风文明”“治理有效”是息息相关的。可以说,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是促进“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重要举措。我们认为,基层社会治理是一个由自治、法治、德治、心治所构成的“四治”体系。自治、法治、德治、心治都是实现“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重要手段。

  (一)自治与“乡风文明”“治理有效”

  1.自治与“乡风文明”。自治强调的是民主规范,反映了乡村社区居民对民主规范的认同与遵从。“乡风文明”不是依靠个别乡村社区居民行为所塑造的,也不是依靠某种强制力所维持的,而是必须基于乡村社区居民所认同的规范,并通过实践得来。也就是说,乡村自治与“乡风文明”之间是息息相关的,加强乡村文化自治有利于促进“乡风文明”。例如,乡村社区浪费攀比之风盛行、不孝之风蔓延、封建迷信之风抬头、黄赌毒之风滋长等不文明现象,与乡村自治目标转向经济发展而漠视社会风气等文化建设工作存在着一定的关系[17]。进而言之,“乡风文明”是文化自觉[18]的过程,乡村社会风气的改善必须建立在广大乡村居民对文化的重新认识、选择以及建设之上。然而,乡村居民对文化的重新认识、选择以及建设决然不是分散个体的单独行动,而必须依赖于自治。因此,乡村自治基于共同商议与决定,具有广泛的民主性以及普遍的规范性,因而能够通过引发乡村社区居民对规范的认同与遵从,推进“乡风文明”建设。

  2.自治与“治理有效”。传统乡村的政治秩序依赖于乡村文化网络中蕴涵的乡村文化权力和自治实践,这种借由文化权力所形成的柔性和简约治理方式一直是几千年来中国乡村社会有序统治的密码。尽管皇权不下县不是出于统治者的恩赐而是困于农业社会国家实行直接统治的边际成本过高,帝国统治不得已而采取的妥协策略,但是长期的乡村自治实践形成的有益经验和治理智慧仍然可为现今乡村治理提供借鉴和参考。[19]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治理取得巨大成就,治理主体从一元走向多元,治理模式从村民自治转向多元共治,治理内容不断丰富,治理形式不断创新,但从全国不同地域的乡村治理来看,还存在一些需要重视的问题[20],如乡村自治主体参与不够、自治内容不够明确、自治体制机制不够完善等[21]。而这些问题又导致了治理力量聚集效应不足,降低了治理效率,影响了治理效果,如防治与打击犯罪、化解民事纠纷、扶助弱势群体、提供公共产品等过度依赖于基层乡村政府,难以提升居民的整体治理满意度。总体来说,目前乡村自治水平还不能满足“治理有效”的基本要求。

  (二)法治与“乡风文明”“治理有效”

  1.法治与“乡风文明”。法治强调的是法律规范,反映了乡村社区居民对法律规范的认同与遵从。法治的本质就是要通过国家的法律文本与强制力,调整与规范各种社会关系。而“乡风文明”与否,就其判断标准来说,就是乡村社区居民之间的一切社会行为是否符合一般的道德准则以及法律规范。也就是说,法治是推进“乡风文明”的重要手段。

  法治是一种普遍主义的约束,它在社会关系复杂化、陌生化的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行为引导与调节作用。但是,法治与传统乡村“熟人”社会的“礼治”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兼容,以致法治难以发挥普遍的约束作用,甚至还可能破坏原有的乡村社会秩序运行模式,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先发生了”[22]。然而,乡村振兴是乡村社会进入现代化、市场化的过程,是社会关系逐渐复杂化、陌生化的过程,同时也必将是法治理念与行为逐步嵌入乡村社会关系与社会行动的过程。乡村风气文明与否,将会更深刻地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社会发展是否遵循法治精神上。因此,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逐步推进,法治与“乡风文明”之间的关系将越来越紧密。

  2.法治与“治理有效”。伴随着市场深入发展,人际关系逐渐疏远,人们对于各种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就更加需要法治的保障。而乡村振兴就是乡村现代化、市场化、城乡一体化的过程,必然会面临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局面;必然会面临传统习惯在解决利益争端方面逐渐失效的局面;必然会面临“熟人”社会走向“陌生”社会的局面。因此,在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变迁的背景下,乡村社区居民不得不改变传统观念与方式,运用法治理念来应对利益格局中的失范行为、冲突行为。但是,法治并没有在乡村治理中完全伸展开来,组织、个人的法治精神不强以及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得政策、行为容易踏入法律的禁区;执法者的“法律规范”与被执法者的“本土规范”的冲突容易使治理陷入困境;依法维权的成本过高使受害者倾向于采用“本土规范”或者选择沉默。总体来看,法治精神与法治话语还没有真正渗入被悄然改变的乡村日常中去。当前乡村治理中包含了法治方式,但更多的是“礼治”以及法治与“礼治”的妥协治理方式,但是这种治理格局最多能起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作用,却终将难以应付加剧的乡村社会变迁形势。因此,法治的弱势局面难以支撑“治理有效”,而“治理有效”必须依赖于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德治与“乡风文明”“治理有效”

  1.德治与“乡风文明”。德治强调的是道德规范,反映了乡村社区居民对道德规范的认同与遵从。德治既是一种价值原则,一种治理模式,也是一种文化精神[23]。乡村文化的道德治理功能旨在通过继承传统乡村文化精华,建设现代乡村文化,提升村民精神文化生活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并在这一进程中,整合乡村社会利益诉求,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最终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24]。可以说,德治是实现“乡风文明”的重要方式。但是,新时代乡村治理面临德治困境与挑战,如“空心村”现象、乡村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减退导致乡村传统文化体系消融,传统文化共识、传统价值观、历史积淀的价值取向不断被削弱腐蚀,乡村传统文化与其根基断裂甚至消失;文化入侵导致乡村主流意识形态分散化,西方的不同文化、不同价值观,甚至消极、不健康和反动的思想传入国内,在一些乡村散播开来,导致乡村主流意识形态领域呈现出复杂严峻的状况;诚实守信等传统观念逐渐淡化、人际关系淡漠导致乡村道德不同程度滑坡。[25]乡村德治困境意味着,当前乡村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道德失范行为不断增多。可以说,德治困境是“乡风文明”建设的重要障碍。

  2.德治与“治理有效”。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虽然法治的普遍性规则会取代部分地方的特殊性规则,但是,这并不代表传统的“礼治”调解作用失效。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乡村社会关系都由法律规范与调整,而传统的、地方性的非正式礼俗习惯等规范,广泛解释着乡村社会的日常关系与行为。而这些具有正向的且不违背于法律的传统的、地方性的社会治理方式可以被视为“德治”的一部分。德治可以说是当前乡村“治理有效”的重要依托,也是乡村社会不至于在变迁中陷入失序的保障。然而,由于乡村社会已经越来越背离传统的“熟人社会”,传统乡村社会主导关系的血缘与地缘关系受到冲击,以及乡村人口的大量流出,乡村伦理共同体的式微导致了“德治”在社会治理中的有效性日益式微[26]。因此,基于乡村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变迁的德治重构,不仅是乡村社会治理的要义,也是“治理有效”的途径。

  (四)心治与“乡风文明”“治理有效”

  心治强调的是自我规范,反映了乡村社区居民对自我规范的认同与遵从。自我规范,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自我立法”。“自我立法”有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从“法权”与“道德”两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述。内在的自我立法是道德法则及其规范性,它是人的精神自由;外在的自我立法则是法律,它是人的行动自由或自由权利的实现与维护[27]。可以说,心治是法治与德治的延伸,旨在通过心理指导、心理服务,引导法律与道德规范内化于社会成员的意识与行为,最终发挥调整与优化社会心态功能,并使社会成员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符合社会期望。因此,心治的目的是调整与优化社会心态[28],实质是促进法律与道德规范内化。

  1.心治与“乡风文明”。心治是“乡风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乡村社会心态不仅是“乡风文明”与否的重要观测点,同时也是乡村社会风气的重要影响因素。积极的社会心态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而消极的社会心态则有害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例如,当前部分乡村社区居民具有懒惰心理和拜金心理,期望一夜暴富、不劳而获,处处唯利是图,成为弱化国家法律和乡村道德约束力、败坏乡村社会风气的因素,这与我们党和国家倡导的“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和“乡风文明”的原则相背离[29]。这些乡村社区居民的心态失衡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必然败坏乡村文明风气。因此,在“乡风文明”建设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心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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