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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中央:改进基层社区治理,对政府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

时间:2019-03-05 16:47:49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召开前夕,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民进中央网站获悉,民进中央向本次会议提交党派提案46件,其中包括《关于改进基层社区治理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提案》指出,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工程,不仅对于强化基层政权、提升执政能力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关乎民众参与感获得感的提升。
 
  《提案》指出,当前,我国的基层社区治理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行政化倾向严重。职能行政化,居委会仍然承担大量由政府职能部门交办或街道办事处下派的行政事务,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中,随着“管理重心下移”“权力下放”“费随事转”等原则的提出,大量行政事务和社会管理任务名正言顺地被转移至社区居委会;权力行使行政化,城市基层政府职能部门垄断着大部分资源和权力,基于自身经济理性与工作便利出发,自上而下地在社区建立起排他性的行政系统,造成一些本应由社区居委会自主决定的事务必须得到基层政府的批准与认可;管理机制行政化,仍然习惯运用行政化手段来安排社区自治的各项事务,运用行政命令和政治动员等手段、采取“运动化”方式管理社区的各项活动。
 
  二是资源动员能力不足。社区自治的基本条件欠缺,尤其是民众的社区自治意愿和自治能力没有得到培育;社会自治模式缺乏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居民自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很好地推行,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的职能定位、运行规范等模糊,受到各种制度制约和政策限制;社区自治组织缺乏资金保障,可持续发展能力弱。
 
  三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相较于社区治理的复杂实践,当前的法律体系建设滞后,相关法律依据缺失,法律条文笼统,以《物业管理条例》为例,大部分条款不够细化,易造成物业公司违规成本较低、社区居民维权困难、物业公司对违规业主惩戒困难等问题;村规民约的约束力日渐式微,原有封闭性的乡村社会环境被打破,村规民约所依赖的资格剥夺、区别对待、舆论压力等机制渐趋失效。
 
  为此,民进中央在上述《提案》中建议:
 
  一、明确界定治理主体职能边界,推动完善政社分开。
 
  社区治理的现代化必须以政社分开为前提,明确合理界定各治理主体的职能边界,厘清社区自身的性质和发展方向,转行政化倾向为广泛的合作机制。从根本上讲,要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与剥离,明确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所应承担的基本职责,即制定规则、提供支持、规划协调和监督保障,推动构建服务型政府,保障居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和良性运行。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社区治理有法可依。
 
  第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群众、深入社区,了解社区治理中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或弱势主体的具体问题,分类汇总后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并在适时将其上升为法律法规。一旦出现社区居民或其他弱势群体利益被损害的情况,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秉公处理。第二,居民委员会及物业公司等单位或组织,要做到依法依规管理,切实维护居民和其他弱势主体权益。
 
  三、推动多主体共同参与,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第一,积极培育社区非政府组织,发挥其在公民参与社区治理中的载体作用,加大其服务、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实现各治理主体与非政府组织的良性互动。第二,推动引入市场力量,制定相关鼓励政策和激励机制,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到社区治理之中;加强规范和监督,弥补市场主体自身所具备的市场失灵的不足和缺陷。
 
  四、完善多主体评价机制,培育发展社区自治能力。
 
  第一,将多元主体纳入考评。将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开发商等主体纳入基层管理的评价体系中,建立自评、他评、互评相结合的多种评价体系。第二,法定评价体系。制定相关基层治理与服务评价条例,对考评方与被考评方的责权利、考评流程与时间、考评的标准、考评方法与奖励惩处进行明确界定,突出社区居民的主体地位,基于社区中各方主体的利益相关性与博弈性进行评价机制的设计。第三,在反馈中引导协商行为。评价机制除具有监督考评作用外, 还可在反馈结果中发挥聚焦各方进行协商、在协商中进行指导与提升治理水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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