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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垃圾”获刑,反思不能停

时间:2017-11-03 16:46:14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据报道,10月31日上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苏州太湖西山倾倒垃圾案件作出一审公开宣判,王菊明、陆小弟、孙秋林等三名跨省运输、倾倒固体废弃物的被告人,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见11月1日《北京青年报》)
 
备受关注的这起跨省运输、异地倾倒垃圾案件已经一审并公开作出了宣判,不论最终结果如何,社会都应该尊重法律的判决,这是犯罪所应付出的代价,也是成熟的法治社会应该有的基本意识。
 
垃圾本应妥善处置以免危害环境、破坏生态。本案中,垃圾被倾倒于风光秀丽的风景名胜区内,造成景观破坏、水体污染、生态环境受损的严重污染后果,且造成巨大公私财产损失。通过刑罚对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惩处,不仅是制裁犯罪,更是为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生存之本的必然选择。但制裁犯罪只是手段,如何警示各方,避免类似犯罪再次发生,反思却不能停。不难发现,此类案件的发生不是偶然,而是如同走私,是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必然。因此必须反思现行垃圾管理的制度设计,革除垃圾非法转移的动力,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件发生。
 
首先,目前国家对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有严厉处罚措施,但是对一般废物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非法转移和偷倒行为还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或处罚太轻。违法成本太低,这为垃圾非法倾倒提供了可能。
 
其次,现实中有些地方不仅不切实际地提出垃圾减量化具体指标,还提出超量征收较高处理费的经济措施。其初衷也许是好的,但实际结果可能助长垃圾跨地区非法转移发生。
 
第三,这起垃圾异地倾倒事件,缘于垃圾产生者付了处理费就不管不问所致,说明监管存在问题,也说明在提升垃圾处置能力的同时,消除垃圾处理黑色利益链的关键是要落实垃圾产生者主体责任,实现全过程监督管理。见钱眼开,甩手不管,必然产生严重恶果。
 
第四,曾有专家指出,垃圾处置难是当前大中城市普遍面临的顽疾,暴露出城市垃圾处置能力的严重匮乏。这尽管是事实,但重在拓展思维,因地制宜,绝非异地倾倒,污染环境,以邻为壑的理由。同时,被各方看好的垃圾分类管理已推行多年,但始终难见明显成效。其中原因何在?是否也是促成垃圾非法、异地倾倒一个因素?这些问题,都值得反思。
 
总之,这起异地倾倒垃圾案所以备受社会各方关注,并非只是罪犯会受到怎样严厉的制裁和处罚,还在于能不能以此为契机,在查摆问题,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对症下药,严明法规,完善制度,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消除隐患等等,进而变成解决垃圾困局的助推器,在垃圾处置和环境治理方面取得新突破。而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显然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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