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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这就意味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