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10 15:40:52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民主是民生的生命
刘长发
2010年8月 炎黄春秋网刊外稿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民生问题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发展,涉及公民的基本权益,具有基础性、广泛性和多样性。围绕民生问题推进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一个最佳结合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多次说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然而民主也是个历史范畴,在不同时期有其不同的时代内涵和实现形式。从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到社会民主,反映了民主内涵的不断深化,以民主促民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民生的每个目标、每项内容、每个环节无不渗透着民主因素。民主是实现民生目标的基础和重要手段,是贯穿于民生建设全过程的一项基本内容。只有实行民主,才能不断提高包含物质和文化生活在内的民生水平。离开了民主这个基石,民生的大厦就不可能建立起来。当前,一部分官员和学者对民生与民主的认识是有偏颇的,一些群众对民生的理解和期待也存在着不小的误区。为此,应该明确指出,在当前条件下,中国的民生问题,本质上更是一个民主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民主是民生的生命。政治生活的主基调是民主还是专制,是真民主还是假民主,是实质民主还是形式民主,对于社会民生的状况具有决定作用。我们要坚定不移地高举社会主义民主的旗帜,坚韧不拔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不懈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充分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决策和管理的积极性,从而改善民生,顺利解决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夯实和谐社会的基石。
一.“民主是民生的生命”是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的重要内涵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批判地继承包括资产阶级民主理论在内的人类政治文明成果,总结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这个理论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揭示了民主的阶级实质,阐明了民主的科学内涵,为劳动群众争得和实现人民民主提供了正确的行动指南和前进方向。马克思断言:“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①]而只有在民主制下,“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②]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态,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国家的发展而发展。在不同的社会形态特别是不同的经济形态下,民主表现为特定的阶级掌权下的民主,并为这个特定的阶级服务。换言之,在政治国家中,国家形态意义上的民主具有明确的阶级性。资本主义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是供少数人享用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是社会中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广泛的人民民主,是工人阶级政党领导和组织人民群众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民主。从本质上说,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思想是关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群众应该成为社会的主人,如何成为社会的主人和怎样保持主人地位的理论,其核心是表明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从根本上认识政治民主对于人民生活的重要性,也才能够将政治民主特别是基层民主建设作为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元素加以重视并付诸建设。这是合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民主作为国家制度,只有它才是为人民而存在的,人民也只有通过它,而不可能通过别的什么制度,才能向前发展,在未来社会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把现阶段人们关注的民生问题归结在一起,可以明白无误的看出,民生就是人民群众的生活问题。但如果进一步看,这些问题在本质上则是人民群众生存的社会条件问题,而社会生存条件又恰恰是由社会制度决定的。因此可以说,今天我们所说的民生问题,其本质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制度所规定的而现实中尚未很好得以实现的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到第46条详尽规定了公民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和受教育等方面的权利,也规定了国家在这些方面应当予以承担的责任。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包括客观条件的不具备和主观上的努力不够,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在一些方面至今没有落实到位,这才产生了今天人们特别关注的一系列民生问题,有些甚至非常突出和尖锐。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七大在阐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理念时,不只是停留于国家、政府层面在法律、制度、体制上的作为,而是直接浓墨重彩地勾画广大人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政治地位、政治作为,把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政治参与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大会报告强调:“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使“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③]在这个意义上,强调政治民主对于民生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把民主作为民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实现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十分必要的。
二.“民主是民生的生命”是国内外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
民主是民生的生命,以民主促进民生,是总结古今中外各种政体、各种形式政权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所得出的必然结论。例如,中世纪之后的很多西方国家,人民群众在迫切要求改善民生时,却遭遇到腐朽、反动的封建上层建筑的全力阻挠和镇压。人民群众在顺应时代潮流的资产阶级主导下进行民主革命,终于搬掉了阻挡改善民生的绊脚石。在获得了一定的民主自由后,人民群众才获得了相应的民生改善。这可谓是民主的进步促进了民生的发展。古代中国的专制体制下,漫长的几千年中鲜见人民的幸福生活。熟读史籍的人民应该知道,即使在屈指可数的几个所谓“盛世”,老百姓的实际生活仍是史不绝书的“熟岁免于饥饿,凶岁辗转于沟壑”。这可谓是民主的匮乏阻碍了民生的发展。在我国近代,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以养民为目的,提出要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特别是要反对出现大资本家垄断社会财富、防止资本专制权力。可以说,孙中山的民生“社会主义”是中国本土出现的一种原生形态的社会主义理论,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不相冲突。他基于始终关注民生的社会立场、对于资本专制权力和土地资本专制权力的理性批判精神及其意义是难以估量的。在孙中山的心目中,“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便是。”[④]他还认为民生就是政治的中心、经济的中心和种种历史活动的中心。孙中山的突出高明之处就在于是把民生与民权联系在一起的,他所说的民权就是基于人民权利的权力,就是民主。但是,由于他最终没有能够完成实现民主的任务,也就没有能够真正解决民生问题,诸多天才的设想只能沦为空谈而湮没在历史的迷雾中。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人类政治文明开辟了新的历史纪元,为构建民生创造了根本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通过社会主义革命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形态,是保证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政治权利得到广泛、真实、平等实现的政治形式。它要求社会管理者始终站在有利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场上,来寻求服务民生的最佳方式,逐步构建良性行政运行机制,从而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使民生改善进步的状态与社会公众政治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公共需求的不断满足联系在一起,有效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但是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由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长期遭到遭到严重破坏,统治集团沦为权贵阶层,以权谋私、穷奢极欲,导致普通民众生活困顿、穷苦不堪,最终亡党亡国在所难免。这样的政权如果能够延续下去反而会成为奇怪的事情了。
上世纪中叶,随着我国人民政权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人民群众开天辟地以来第一次具有了民主的权力———尽管还是很不完善、很不全面,但已经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民生的发展,民生建设取得了初步的、基础性的成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有了很大的发展,极大地反过来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使我们能够在短短几年内就解决了许多长期困扰我们的民生问题———让人民群众实现温饱,国家进入小康,成就有目共睹。但是,由于中国封建专制统治历史的空前漫长,同时也由于缺乏资本主义民主的洗礼,再加上建国以后我们在政治体制建设中的缺憾,致使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步伐和人民的需求。在发展与改革中,原有的利益关系已经改变,而与科学的制度和体制相适应的利益关系尚未确定,不同社会集团的权利实现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公平、不公正的状况。当前的诸多民生问题此起彼伏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不充分和制度不健全。要实现权利的公平公正,解决民生问题,不能不从政治上发展民主。民主是民生的“晴雨表”,抓住了它就是牵住了民生建设的“牛鼻子”,建设民生就有了可靠的政治保障。
三.民主是保持领导干部对人民利益忠诚的前提和手段
中国共产党人从来都是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无不见证共产党人的博大胸襟和人民利益为重的宗旨。从“应然”的角度来讲,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都应该是人们的“公仆”——即西方所说的Public Servant。问题在于,党、国家及各级政府不可能洞悉和兼顾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甚至各个具体个人的实际利益和需求。要真正做到代表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仅仅靠党、国家、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当人民群众是主动创造而不是听从指使才能改善自己的状况,我们的民生建设才能获得真正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强大动力。这就需要赋予人民以实际的公民权力,开拓足够的民主渠道,使人民享有切实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明晰自己应享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来获得和维护自己应有的利益,在实际的参与中实现自己的利益。事实证明,无论寄希望于高度的党性,还是寄希望于官员“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政治自觉,都不如把升降去留的权力还给人民更可靠、更有效。只有实行民主,只有实行民主的制度、体制和机制,才能是使各级领导干部来不断民生,保障人民的利益。我们说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质上是要尊重、保障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主体地位和权利,而不是越俎代庖。如果广大人民缺乏民主权力,就不能保证管理者阶层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
现代民主理论认为,权力的行使应向权力的主体负责。美国学者理查德·威廉姆逊认为,人类追求民主,并不仅仅反映了来自人性中的深刻要求,而且因为民主具有很多实用主义的价值,如能带来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等。他指出:“相信民主是一种普世性的价值是因为确信人类不应该未经他们同意而被统治……民主是对深深期望得到体面对待的人的回应。民主是人类出自天然本性的期望,期望人人对他们各自的命运都有发言权……对个人最好的保护是由人民来选择管理者,并使之对人民负责。” [⑤]马克思根据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做出了“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的公社精神的”[⑥]这一正确的重要论断。他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必须彻底清除“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 [⑦],“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⑧]。列宁也多次强调在选拔公职人员时要克服“共产党员局限在领导者的圈子内”考虑问题的毛病,要广泛的征求群众意见,实行公开竞争,择优选拔。他说:“群众应当有权为自己选择负责的领导者。群众应当有权撤换他们。群众应当有权了解和检查他们活动的每一细节。”[⑨]他认为,“完全公开、选举制和普遍监督的‘自然选择作用’能够保证每个活动家最后都‘各得其所’,担负最适合他的能力的工作,亲自尝到自己错误的一切后果,并在大家面前证明自己能够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⑩]这实际上是进一步保障了人民享有民主选举的权力,充分地体现了人民的意志。理论上,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来自于抽象的“党和人民”,而事实上很多权力却是来自于具体的某一个或几个上级领导,这样的权力拥有者缺乏对于人民群众的“信托责任”和“道义责任”就成为逻辑的必然。当前各级选举的民主性体现得非常不够,实际选举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或暗箱操作的现象。除了个别年代和个别地区(如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陕甘宁地区),普选制至今也未能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各社会主义国家全面推行。如果说在战争年代和计划经济时期,用“等级授职制”(任命制)来代替普选制还有其某种合理性,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合理性乃至合法性都遭遇到严重质疑。这些现象都严重违背了民主精神,违背了党章和宪法的规定。它使我们在保证权力的权威结构相对稳定性的同时,极易模糊甚至颠倒权力的委托和受托关系,是各级干部很容易只知对上级负责,而缺乏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的内在动力,把权力当作牟取私利的手段而无所顾忌。其实,马克思早就指出过:社会也像现代大企业那样,“总是能够把适当的人放到适当的位置上去,即使有时会发生错误,也总能很快纠正过来。”[11]所以,一定改革完善选举制度,一定要改革和完善权力授受关系,对选举授权做出良好的制度安排,用刚性的制度和程序来确保 “授权者”和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代理人”的角色定位,把干部升迁去留的决定权交给人民群众,使权力具有对于人民利益的“信托责任”。同时,要彻底贯彻马克思关于社会公仆“随时可以撤换”的思想,设计简便易操作的程序,使人民能够对自己不满意的领导干部进行撤换,而不是让他们犯了重罪之后才去职,更不是被“问责”去职后摇身一变又合理合法地“异地”任职甚至升职,因为那是根本违反党员和社会公众意志的。要想真正改善民生,民主就得有能力控制政府的行为行动。而政府只有融会贯通了民主的精神和民主的机制,始终沿着民主的道路走下去,保持对人民利益的基本忠诚,来自于人民、受权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的政府也才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四.民主是制定和执行科学民生政策的根本保障
早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毛泽东就曾经明确指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正确地总结经验。没有民主,意见不是从群众中来,就不可能制定出好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办法。”[12]民生的不断改善,取决于党和政府关乎民生的方针和政策的正确。而这种正确的方针和政策的制定,也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准确把握民生实际状况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不是为了追求某种抽象的理念和固定的模式,而是为了建立能够有效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的制度。民生问题又是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的比较熟悉的问题,人民群众在这些问题上行使民主权利不需要具有多少专业知识,对自己的利益所在和其中的利益关系一目了然,民主参与的方式也比较便捷,可以达到民主参与面的最大化,日积月累可以有效地提高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进而促进民生建设的不断发展。民生建设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问题,对其中任何一个关乎民生的重大方针的制定和任何一个重大问题的决策,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无论是民生重大事项的确定,改善民生的政策抉择,民生改善状况的评价都离不开发扬民主,离不开人民群众。尤其是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通过实行社会公示、社会听证制度,让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从而保证关乎民生的各项重大方针政策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透明性。
人民群众不但是民生建设的目标群体、受益群体,更应该是民生建设的参与主体。只有全面并动态地把握民情、民意,坚持问情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绩于民,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才能实现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基础上动机与效果的统一,才能有效地解决民生问题。只有这样依靠发扬民主,通过各种民主渠道了解民情、民意,党和政府才能从人民群众那里得到第一手信息,从而正确判断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真正实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并从时间上分清民生问题的轻重缓急程度,科学确定解决民生问题的先后次序和途径方法,真正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最紧迫的需求,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力图避免主观臆想决策、情绪化决策和相互推诿和不负责任,避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在以民主促进民生问题解决的过程中,通过民情、民意的反馈,接受人民监督,最后由人民群众对解决民生问题的绩效做出评估,从而为民生问题的解决提供体制机制保障。比如我们的医疗改革,要建立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这是直接涉及全体公民的生命健康的问题。这种改革不应该仅由一个或数个政府部门来决定,要使医疗改革真正既符合国情,又能满足绝大多数城乡居民治病保健的需要,只靠某个政府部门和少数专家提出一个又一个的方案然后由几个官员研究拍板是万万行不通的。仅有政府部门的作用,不仅改革的方案不一定科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既往的医疗改革的评价与卫生部的评价不完全一致的现象,从一个方面证明了对这样重大的改革一定要从全民的高度来认识),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必然也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合理而现实的改革方案应当经过民间的充分酝酿和讨论,经过全国人大的讨论来决定,制定一个惠及全民、约束所有自然人、法人包括政府组织和医疗机构的法律,以法的形式予以确定。要通过这样的民主程序,让广大群众亲身体会到党和政府对解决民生问题的决心和诚意,从而提高政府的亲和力和信誉度。具体来说,一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鼓励人民群众,特别是利益相关者知政、问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信息不对称、搞暗箱操作,往往是造成官民关系紧张的重要根源。虽然政务公开的口号已经提出了好多年,但实际情况却还是相当不尽如人意。许多所谓的惠民政策群众之所以不理解,有时候政府做好事也会挨骂,原因就在于政务公开不够,群众参与不够。二要拓宽利益诉求渠道。目前的中国社会已经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社会,而针对多元社会的利益诉求机制仍严重缺位。特别是一些享受改革成果很少的弱势群体,社会资源匮乏,人微言轻,又没有代言人,当自身利益被别的强势阶层侵犯时,他们往往束手无策。长此以往,就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来寻求利益表达,形成社会的动乱源。三要完善民生信息采集、分析和反馈机制。倾听民声、回应民意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基础。为此,要拓宽民生信息收集渠道,整合民生信息收集网络,建立社情民意信息库,扩大信息公开度,完善信息收集制度;要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及时全面准确地分析市民群众的意愿心声以及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社情动态;还要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建立相应的运行保障机制,包括工作运行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保障支撑机制、考核评价机制等,以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的有效性。
在执行环节,民主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英国宪政学者詹宁斯认为:“哪里有高度的民主,哪里就有充分的合作。”[13]权力被公民所制约,在高度的制约下为民生服务,这不是权力的耻辱,恰恰是权力的光荣。任何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进程都是由人民群众选择、参与和最终决定的。任何社会改革良方,如果得不到人民群众的理解、拥护和实行,那是不可能贯彻实施的。民主政治要讲究程序和规则,在一定意义上,形式上、程序上、规则上的平等超过实际上的平等。民主政治的奥秘就在于游戏规则的公开化和透明度。即使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只要参与了遵守同一游戏规则的决策过程,只要规则是公平的、透明的,我就会心悦诚服地同意决策的结果。这种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容纳少数的程序和规则,就是民主的过程。一些地方的民生施政之所以陷入“塔西陀陷阱”不能自拔,其原因也正在于此。当然民生问题既然与体制改革和发展水平相关,解决起来当然会有相当的难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是根据条件和需要量力而行,逐步逐项不断解决。在一定时期,有些问题只能是缓解,而有些问题则有可能比较彻底地解决。及时彻底解决那些目前有可能彻底解决的问题,还将为目前只能缓解的一些问题在将来一定时期的彻底解决创造有利条件。民主,恰恰是化解这个时期内因民生暂时困境产生的怨气的最佳良方。
五.民主对于民生的保障需要法治途径来得以实现
从根本上说,民主与法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互为条件,不可分离,它们共同构成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础。民主的根本意义是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民主。若没有法治,公民的民主权利就有可能随时被剥夺,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有可能破坏社会稳定,民主进程就有可能导致秩序的失控。法治的实质意义,是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生活的最高权威。任何个人和任何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一种法治,只有在民主政治条件下才能真正实行。因此,法治的真谛在于民主。现阶段我们的民生工作大多依靠行政推动,有些地方和部门在确定民生问题重点、财政支持力度、政策工具选择等方面仍然受到政府领导者的决策理念与行事风格的影响,带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与随意性。为了实现民生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将公共安全、社会福利、教育、医疗、关注弱势群体等民生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以提高政府管理法制化水平,督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为此,一要用法制保障重大民生决策的民主参与,包括决策议题的确认、决策方案的拟订、决策方案的论证与决策的实施过程都要坚持问需于民,问情于民,问计于民,切实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参与权。二要用法制保障民生建设过程中的利益均衡,规范利益关系,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生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如征地拆迁、城市规划、市政管理、重大民生设施的建设、各种民生政策的推行等,无一不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与利益矛盾。实践证明,过度的行政干预、尤其是滥用警力或长官意志往往是诱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根源。近期发生的多起突发性事件,如上海袭警事件、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及其他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都表明了用民主法治手段保障民生权益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三要用法制保障各种惠民政策的落实,让人民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如随着《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如何用法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大收入调节力度,建立企业职工正常增资机制,构建新型劳动关系已成为当前我国民生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四要用法制来“硬化”民主制度。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已经有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基本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已经基本上有法可依,现在的关键是要真正执行法制,做到有法(制)必依、违法(制)必究,尤其是要“究”到应当承担责任的个人头上。从现实情况看,非常值得重视的是“究”那些挪用为解决民生问题而拨付的公共财政支出专款的行为和个人。大量收入被政府“取之于民”后,并不是直接“用之于民”,中间还有一个管理和沉淀的环节,在这个环节上,往往存在着惊人的损耗、浪费甚至腐败现象。据中央财经大学一位专家估计,政府收入在“取之于民”过程中要消耗约占总量20%的成本,入库后的管理成本则要占到总量的15%左右。至于到了“用之于民”的阶段,也就是令百姓充满期待的民生投入阶段,大量既往事实表明,这更是一个被某些部门和组织逐级“过滤”、层层“扒皮”,民生投入出现大面积“跑、冒、滴、漏”的过程。最极端的例子是某省省、市两级政府部门曾将中央下拨的5900多万元移民迁建款截留99%,最后发到群众手中只有50万元。[14]要以法制手段刹住风气,就必须追究责任人,否则解决民生问题就没有了主观基础和财力条件,我们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就会沦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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