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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捷径

时间:2010-05-11 15:37:10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姜明安: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捷径
作者:姜明安
来源:人民日报
 

  政府信息公开的运作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障碍:有的是观念上的,如认为公开会影响政府形象,会影响领导权威,会影响稳定等等;也有体制上的,如党政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等等。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进一步发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克服这些困难和障碍,让公开、透明的阳光照遍祖国大地,我们的法治政府建设才会充满希望

  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两周年。两年来,我们取得了哪些收获?我认为,我们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两年所取得的最大收获是找到了一条建设法治政府的捷径,那就是公开,让政府在阳光下运行。

  法治政府是公民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的民主政府。公民怎么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毫无疑问,参与必须以了解和掌握政府信息为前提,没有知情权不可能实现参与权。这两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较大程度地促进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从而大大激化了公民参与的热情。这一点我们从近年来成千上万的网民积极参与法律、法规立、改、废的讨论、积极参与对各级政府社会、经济政策的评论,积极参与对“躲猫猫”、“钓鱼执法”等事件的关注和监督即可窥豹一斑。

  法治政府是公权力受制约,有权必有责,权责统一的政府。公权力制约包括权力制约和权利制约。无论是权力制约还是权利制约,其最佳方式和途径就是公开。从我国这两年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看,公权力的行使,无论是人权、财权、还是项目审批权、征收征用权的行使,凡是信息公开、透明的地方、部门,滥用权力的情形都得以最大限度的避免。而信息不公开,权力暗箱操作的地方、部门,滥用权力的情形往往非常严重,有的甚至达到令人发指的程度。

  法治政府是便民政府、服务政务。便民、服务不应该只是口号,而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行动。政府为民办事,为民服务,你首先应该向办事、服务的对象提供信息,告诉他们你办事、服务的时间、地点、手续和有关要求。不要让他们办一件事跑八趟十趟还办不下来,让人一头雾水,甚至连办事的衙门都找不到。过去这种事是常有的,这两年公民办事方便多了,显然得益于政府信息公开。

  法治政府是公职人员遵纪守法的政府,是廉洁政府。政府怎么廉洁?怎么防治腐败?这是世界性的大难题。人类为此探索了几千年,至今尚没有找到绝对的灵丹妙药。但是,相对的灵丹妙药还是被人们找到了,这就是公开、透明。过去我们试过了很多很多的反腐办法:人跟人的监督、八不准、十不准的禁令,还有严刑竣法,等等,但是,都不那么管用。唯有公开,一公开就灵。四川一个乡政府,财务帐目一公开,吃喝费就直线下降。不过,也有人质疑:政府信息公开两年了,腐败形势怎么仍依然严竣?我认为,这不是公开不灵,是因为公开得不够。要加强反腐败的力度,就必须进一步推进公开,如逐步建立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等。

  法治政府是高效政府。高效包括高效率、高效益。过去,人们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效益的关系可能不认同和持有疑义。现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这两年实践,大家对此开始有较多的共识了。各地各部门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减少了大量的相互推诿、相互扯皮,减少了各地各部门为获取管理信息而大量的重复劳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至于政府因信息公开而受广大公众监督从而一定程度地不能和不敢浪费(如“三公”消费中的大量的)所形成的对资源节约的效益就更说明了公开与高效政府的关系。

  总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两年,所取得的成效是巨大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条例》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运作在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障碍。这些困难和障碍有的是观念上的,如认为公开会影响政府形象,会影响领导权威,会影响稳定,等等;也有体制上的,如党政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部门相互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等等;还有法律上的,如《条例》位阶较低,与《保密法》、《档案法》未完全衔接、《条例》实施的行政解释、司法解释迟迟未能出台,等等。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进一步发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克服这些困难和障碍。而只有克服这些困难和障碍,让公开、透明的阳光照遍祖国大地,我们的法治政府建设才会充满希望。

  【作者简介】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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