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10 15:35:56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社会治理案例专刊
--《治理通讯》2010年10月号
导言:随着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中国社会治理的角色正在发生悄悄的却是看得见的改变。从国家政府,到公民组织,到公民个人,皆在社会治理这一大事业中发生着各种样的的作用。不论您承认不承认,您都应该注意到公民于社会治理的力量。
社会治理理论
社会治理创新要实现三大转变
约束公权是建设公民社会的前提
以公民自治推进公共决策
政府治理改进
温家宝上网问政官民互动
如何治乱摆卖,城管问计“走鬼”
要整治走鬼,先求走鬼献计
城管委问计专家,四大问题聚焦“走鬼”
广东召开首届网民论坛聚民间智库
公民社会治理
番禺公民抗议垃圾焚烧发电厂获胜
七民间组织发布“应对气候变化立场”
深圳桃源居服务型社区自治启示
“钓鱼执法”引发公民要求政府依法行政
“被**”成热点,表现市民权利意识觉醒
公民广泛抗议导致绿坝软件放弃强制安装
个人治理推动
周鸿陵九年只做一件事
暴力拆迁问题“五学者上书”
李德涛等以身“试”法推进公共财政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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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理论
社会治理创新要实现三大转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的政府与社会高度合一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那么,如何提高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社会治理的创新?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实现三大转变。
实现由单一治理主体向多元治理主体转变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政府、市场化组织、公民社会整体对社会公众负责,从而建立起多元主体以及与之相应的广泛的社会公共责任机制。
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意味着社会治理格局的根本转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了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为此,在充分发挥党委、政府作用的同时,发挥好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形成社会治理的合力。如社区组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民间团体等组织各自联系着一部分社会成员,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途径。在民间组织发育成熟的国家,各类民间组织的话语,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府的公共决策,而且政府也十分乐意将一些公共事务交由民间组织来参与处理,因为这是实现有限政府的有效举措,不仅能够为政府节约大量行政开支,还能大大鼓励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和壮大。正是这种政府和民间的良性互动,社会得到了有效的治理,其中特别是社区组织在提供公益性服务,填补政府治理“空白”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从我国社区组织发展的现状看,社区组织还不够完善,社区功能还局限于提供社会服务和组织文化娱乐活动等简单的方面。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应重视社区建设,加强社区组织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真正使社区成为整个社会治理模式的重要环节。
社会治理格局的根本转变,实质上是实现了由单一的行政集权方式向民主参与方式的根本转变。这一转变极大地强化了各种社会主体的民主意识、社会政策中的公正意识以及社会事务中的责任机制,因而有助于从整体上提升社会总效率,有助于各类人和各类组织得以满足各自的需要、实现各自的愿望。
实现由单一治理手段向多重治理手段转变
随着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社会治理的手段已由平面化向立体复合化转变。也就是说,社会所需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既有政府通过行政或借助市场手段提供,也有市场化组织通过市场手段提供,还有非营利组织通过市场化手段或社会动员的方式来提供。因此,加强社会治理,必须创新社会治理手段,由单一转向多重的社会治理手段体系。
多重社会治理手段体系主要包括:
第一,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实际上是以强制方式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体现。用法律手段治理社会,关键在于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经济手段或市场手段。利用经济手段或市场手段治理社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社会治理手段之一。当前利用经济手段或市场手段治理社会的重点:一是深入推进部门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二是逐步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是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四是建立起涵盖财政资金运动全过程、多层次的预算执行监督体系,强化预算监督;五是加强财税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必要的行政手段或政策手段。行政手段或政策手段是体现政府权力的一种方式,社会治理不会取消行政手段或政策手段,但在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实践中,行政手段或政策手段必然会减少,要从“管”字当头的控制型政府管理方式向立足于服务和监督的服务型政府管理方式转变,要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管理社会经济事务。
第四,道德手段。利用道德手段治理社会,就是运用一定的思想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治理社会或国家。道德手段成本低,持久性强,是重要的社会治理手段。
实现由临时无备处置突发事件向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转变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对人类的生存和环境造成预料不到的灾难性后果和危害,影响社会的正常治理,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这种非常态、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这是对新时期加强社会治理创新提出的新要求。
首先,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预警、决策分析和应急机制,以正确把握社会发展动向,未雨绸缪,临危不乱。在做好传统领域工作的同时,对卫生、信息、能源、粮食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对防范恐怖主义威胁、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予以加强。必须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机制、预案和工作准备,以形成一种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局面,增强预警、防范、应变和处置能力,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本领。
其次,健全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体制。要注意把实践中应对突发事件的成功做法转化为经常性方法、把有效的临时措施转化为长效的组织体制。建立延伸至基层、具有区域和行业代表性的、真实高效的重大事件和复杂情报传递与预警体制,实行纵向领导;同时,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情报分析预测,确保信息与决策及时上通下达。
再次,要建立完备的突发事件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和自动汇总、网络应急指挥、资源动员、社会治安保障等制度。二是要设立应急经费制度,把应对突发灾难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平时和突发灾难时期的经费投入。三是要建立突发灾难应对基金监管、物资储备、民间援助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的制度。
最后,完善相关的法制建设,确保社会预警体系和处置突发事件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现在,我国已经制定颁布了《戒严法》、《国防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具体的法律。但由于单项法律只能适用于一种紧急状态,并且对紧急状态下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规定也不够清晰。因此,在总结国内经验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国家紧急状态法,明确规定紧急状态下的政府应急机构和机制,明确公民、志愿者、专业团体、社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用法律来调整紧急状态下的社会关系。
综上,新的社会治理格局整合了社会治理各方面资源,明确了各种社会治理资源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随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相适应,社会治理格局必将在自身不断完善中发挥出巨大的社会整合能力,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约束公权是建设公民社会的前提
如何尽早建立公民社会,是深圳各界关注的话题。近日,深圳大学众多专家学者聚集一堂,就深圳公民社会的建设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是一个源于欧洲的、人们用来理解社会秩序的概念。现在我们探讨深圳公民社会的建设问题,显然有更明确的指向。恰如与会专家所言,深圳公民社会建设是在社会管理与体制创新的意义上提出的,其内核在于通过培育社会自发力量,激发社会自治能力,提升社会活力,从而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善治目标。
公民社会的建设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民间组织的壮大,公民自治能力以及参与公共事务能力的提升,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另一方面,公权力受到合理约束,为公民社会的发育成长提供空间,是公民社会形成的保障和前提。联系到我国当前实际,后者显得更为迫切。
具体到深圳而言,这些年来,深圳网络参政议政的兴起、民间智库的发展、业主委员会的成长,都标志着深圳民间自治及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正稳步提升。而公民参与公民社会建设的激情要被进一步激发,需要得到鼓励和呼应。正如参加此次讨论的汪永成教授所指出的,建设公民社会,要转变政府全能主义和政府中心主义的观念,不仅要实现“公民与社会的共同成长”,而且要实现“公民社会与特区政府的共同成长”,争取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善治理想。陈家喜博士也认为,公民社会建设的关键在于政府应通过“放权、赋权和授权”给社会,来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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