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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力而斗争!

时间:2011-01-06 15:35:52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文臧云律师

    为权利而斗争,是法的生命所在。

  个人认为,这一命题,至少有几个意思:

   1、在控制和秩序建构上来讲,社会关系,主要是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2、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上来讲,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而义务是为权利的实现而服务的;

   3、任何对权利的侵害行为,都破坏了人们之间正常的法律关系;

   4、法律关系的被破坏,则意味着社会调控机制的失灵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基于上述分析,那么:

   1、如果你不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则你的权利不会自动恢复----法律不会自动去保护你。

   2、如果你不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则意味着受到破坏的法律关系难以回复。

   3、如果法律关系难以回复,则意味着社会丧失了调控性,社会秩序出现了混乱性。
    4、社会秩序混乱的后过是:我们有回到了动物群体-------无规则的组织体。

   所以,我们需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

   1、维权本身是一个程序性非常强的过程,否则就成了报复。

   2、司法过程的复杂性,对我们如何维权提出了技术性要求。

   3、法律体系的繁杂性,使我们寻找自己诉求所依据的规范变的十分困难。

   因此,律师诞生了---------运用诉讼技巧和实体法律规范来帮助当事人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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