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1-10 00:33:11 作者:史啸虎来源:爱思想
用所谓龙头企业来代替发展农民自己的合作社即便从经济规律上看也显然是错误的。在市场法则面前,期望以赚钱为经营目的的龙头企业去带领农户发展农村经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其实是市场经济中企业追逐最大利润的合理性与维护农民利益的正确性之间的带根本性的矛盾问题。要解决这个矛盾,除了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以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到市场经济中去参与竞争、自担风险、自享利润之外,别无它法。如果我们期望通过政府优惠政策的扶持,那些龙头企业便可放弃市场法则,一切从农民利益而不是从自己利益出发,那是不现实的,只能是一种良好的愿望而已。当然,这也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悖论。因为,龙头企业的慈善机构化也就是该企业走向破产的开始。所以从根本上说,试图通过扶持和发展龙头企业以达到带动所在地区农民增收并调整我国的农业结构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却将扶持龙头企业而不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社的政策当作是解决多年来形成的农村结构性矛盾和农民收入下降的灵丹妙药,真是本末倒置的改革!造成这一政策失误的原因其实也很简单,那就是我们忽视了农民的权益,总怕农民组织起来搞市场经济会搞乱了我们一直自以为正确的以所谓社会主义“主渠道”为代表的农村经济和流通秩序。
万幸的是,我们的中央政府终于认识到这个政策失误的问题了。在中央2006年公布的“十一五”发展规划建议中也是破天荒地不再提什么龙头企业的问题了,反而提出了要“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16]这个政策的变化直接导致了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行。可是,该法的颁行距离首次提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1986年中央最后一个1号文件也有整整二十年过去了。我们的农村政策所走的这个弯路不可谓不小啊!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是我国政府对“三农”问题本质的认识及其在政策上的一个飞跃。它标志着中央政府正在正视自己以往的农村改革政策上的失误,也正在解决“三农”问题的道路上开始着眼于如何返还和保障农民的各项基本权益的问题,从而迈出了更加成熟的政策步伐。可是,我们却因这一农村政策的失误而整整耽误了农民十年的兴办购销合作社的时间!
我国农村政策的失误还远远不止这些。类似于这样的忽视或无视农民权益的所谓改革措施还有不少:如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推行没几年就因遭到农民抵制而失败的所谓粮食顺价销售改革、九十年代初开始的将几十年来积累的集体资产私有化到少数村乡干部和农村强人手里的所谓乡镇企业改制政策以及前文所说的由政府、企业和其它非农民利益集团租赁农民土地的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革等。
这些年来,所有上述这些不受农民欢迎的农村改革的一个最大的共同点就是,这些所谓改革都没有将改革的重点放到如何返还和保障农民的各种法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益上。在这些改革中,我们没有看到怎么思考和设计交还和保障农民应有的土地所有权益、乡镇企业和合作社资产的所有权益和分红权益、农村社区的农民民主自治的权益、农民兴办其生产生活所必须的各种社区型合作社的组建权益、维护和保障农民自身权益的农会组建权益以及农民出于其生产生活需要的国内自由迁徙权益等。因此,当这些所谓改革将农民最重要的基本政治、经济和社会权益弃置一边时,我们的广大农民们又怎么能对这些所谓改革感兴趣呢?
那段时间里,除了农村改革政策上的上述失误之外,我们在农业的投入上也出现了很大的问题。也不知出于什么考虑,我们在进行上述那些存有偏差的改革的同时还在大幅度地减少原本政府应该不断加大的对农业的投入。比如,在农村“三乱”开始形成和横行之际,也就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对农业的投入却开始逐年减少,国家对农业基本建设的投资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由“五五”时间10%,下降到“七五”时期3.6%,“八五”时期又进一步下降到2.8%。到了1995年国家对农业基本建设的投资仅占到国家总投资的2.2%。1999年国家增发的600亿元国债中直接用于农业的竟然为零。这一切使得我国的农业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远低于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17]
国家能这样长时间地随意地逐步减少对国计民生至关重要的农业的投入是没有任何道理的,也是无法可循的。可是,由于我们迄今也没有形成任何可以监督和否决不合理的“三农”政策出台的法定的约束机制,因此,虽然我们现在开始提出了“支援”、“反哺”和“多予少取”等新的正确的“三农”政策,但我们也的确无法保证我们今后的“三农”改革措施和政策都会是正确的。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人数最为众多的农民阶层长期缺乏应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益,他们在组织上、制度上以及法律程序上均缺少发言权,也无法监督和约束任何有关“三农”政策的拟订和颁行。因此,农业投入的减少和不足问题说到底也是一个农民的权益的缺乏问题。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我们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推行的许多“三农”政策中始终没有能够真正地重视和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才导致我们的农业发展缓慢,农村经济的衰败以及农民生活的日益贫困化。而且,我国的城乡差距和贫富差别也因此而变得越来越大,直到不可收拾。因此,我们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进行所谓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则罢,如要进行,那就不能回避如何将农民应该享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益、包括信贷合作社在内的社区型合作社和能影响“三农”政策制订的区域性合作联社的组建权益、去行政化的专心于办理农村社区公益事业而不再办理政府的公共事务的村民自治权益以及没有城乡户籍限制的自由迁徙权益等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权益全部交还给农民之类的问题。当然,农民的这些基本权益的回归从根本上说,还是要取决于我国的迟滞至今的政治体制,包括政府体制在内的所有宏观制度的改革。因为我们必须回答本系列文最初在《说在前面的话》中所提出来的那些不能回避、必须回答的问题:
“未来的中国农民作为农业经营者,他们会像工商业经营者拥有自己名下所经营的资产那样拥有自己名下的土地资产和土地上所有附着物的资产吗?还有,未来中国的农民作为乡村居民,他们会像城市居民那样可以自由买卖或出租所居住的具有商品房资格的房屋吗?还有,未来中国的农民所居住的农村社区的道路交通、给排水、垃圾处理、文教卫生、体育和医疗等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也会像城市社区那样由国家财政或国家投资为主设立的发展基金来承担吗?还有,现在正在逐步扩大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将来每一个所谓的五年计划结束时将会被缩减到一个什么样的比例上呢?还有,什么时候我们的政府不再垄断土地的一级市场,即便在真正需要以所谓“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开发商的名义征用农民的土地时能够将土地改变用途后的溢价全部返还给将这块土地出售给国家的农民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呢?还有,什么时候我们的农业生产效益突出的农户能够通过收购或租赁等市场方式逐步扩大自己的农业经营规模以更多地提高其经营效益呢?”
这些问题的回答表面上很难,其实并不难。只要我们通过切实的制度改革尽快地将上述的那些农民们应该享有的各种法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权益全部返还给他们,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届时,我国亿万农民就一定不再是农村改革的旁观者了,而肯定会像建国初期和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那两个时期一样,(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很快激发出急风暴雨般的积极性,以农村主人翁和改革主力军的身份投身到这场伟大的农村改革中去,去创造性地而不是听命于他人地建设一个属于他们自己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家园。此时,我们的政府也将卸下长期以来背负在身的沉重的意识形态包袱,不再像历史上那样越俎代庖地运动农民,而是专心致志地去履行政府的提供农村各种公共服务产品的职能,同时通过正确的立法和执法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益。如果这样,我相信,所有的上述那些被我们一直所回避的“天问”般的问题也一定会由广大农民给出他们自己最满意的答案来。
但是,要想返还和保障这么多年来一直被忽视或剥夺掉的农民的那些法定权益必然要触及我国一系列最艰难也是最敏感的政治体制与社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因此,这不仅是对中国农村改革历史的一种学术理论上的反思,它也将从改革实践上触及现有的一些强大的、隐藏在我们现有意识形态保护伞下的既得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因此,能否尽快启动和推进这类目标正确的改革,对我们执政党中央而言不仅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也是检验我党是否真心推进已经滞后太多太久了的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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