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13 22:51:06 作者:苑鹏来源:《农村经济》2011(01)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的农业发展从增加产量为主进入优化结构、提高农产品品质、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新时期。“十一五”规划明确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农业的多功能性更加突出出来,面对我国现代农业建设超小规模的农户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与完善的任务也更加艰巨。
2006年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达到了1.67亿户,占乡村农户总量的75%以上,比1996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农户规模提高了4000万户,占乡村农户的比例提高了15个百分点以上;与此同时,农业兼业户的数量和比例大幅下降,仅有950余万户,占乡村农户的比例不足5% (表1),它表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的分散化程度进一步提高。2006年的农业普查资料还显示,全国农业劳动力的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25公顷,其中东部地区仅0.15公顷。并且我国农业劳动力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比例达到了95%以上,其中小学比例占到了41%,未上学的比例占到近10%。如果考虑到目前中国30岁以下90%的青年农村劳动力离开了乡村,农村妇女已经成为农业劳动力的主力军,占到了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总量的60%以上,那么可以粗略地估计,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的文化程度大多数是在小学程度以下。而全国农业技术人员队伍只有209万人,并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仅占5%,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超过了70%以上,显然如果主要依靠政府的农业科技服务和推广队伍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难以满足广大农户的需要。
为此,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并提出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指出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
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是它有利于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品的现代化进程。最突出的是引进推广新品种、广泛普及优良品种。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成为农业生产新品种、新技术使用的先锋队。很多合作组织有效发挥其组织优势,通过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直接建立长期联系,成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示范的重要试验地和前沿阵地。二是有利于加快农业生产管理的现代化。它是与投入品的现代化和规模化生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新品种、优良品种要求相配套的生产管理技术,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管理的现代化,以合作组织为载体,有助于推进农户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体系,实现农产品的标准化、安全化生产。三是有利于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步从成员的技术联合走向销售联合,开展共同销售农产品业务,在终端客户的“倒逼”下,向着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化、品牌化和规模化发展。据农业部的初步统计,目前我国约20800多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三品”认证,他们当中不乏有一批是从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而广大农户通过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使用标准化生产方式,提高了农产品的内在品质,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增加了收入。并且,农户通过直接参与合作组织的各类活动,开阔了眼界,增长了才干,个人素质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人力资本的价值得以提升。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户生产经营专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依赖性也将随之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以其服务成员为宗旨的组织目标,农户同一性强的组织基础,以及集所有者、推广者和使用者于一身的成员制度等独特组织优势,将成为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有效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一平台,将有助于在农村地区形成星罗密布的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推广以及生产的前沿阵地网络。
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处在初级发展阶段,覆盖乡村的范围小, 50%以上的村庄还没有合作组织,农户入社(会)的比例低,仅占农户总量的10%左右,并且领办人控制合作组织运作的现象突出,这种现状对有效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独特作用将形成严峻的挑战。从今后发展看,政府一方面要继续扶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扩大其在乡村、农户的覆盖面;另一方面要不断规范合作组织运行机制、引导合作组织实现全体成员在重大事务方面的集体决策,从制度上保障农民专业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充分反映、满足广大成员共同的意愿和需求,推进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农民自我服务部门三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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