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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洪远:乡村振兴:中国农村改革40年回顾与思考

时间:2018-09-07 21:49:38 作者:宋洪远来源:爱思想


  1.民主确定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由村集体成员共同拥有而非由村集体管理组织实体拥有。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应在坚持尊重历史、权利义务对等、程序公开、标准一致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以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等条件,由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民主决定。改革试点中,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同时,还应妥善处理外嫁女、义务兵、迁入户等特殊群体的成员身份界定问题,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

  2.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办法

  尽快研究出台《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办法》,对股权结构、人员界定、增资扩股、新增资产股份量化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通过股权管理壮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的发展活力、竞争能力以及对成员的服务能力。尽快研究出台《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规范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逐步缩小集体福利分配的范围。在将集体财产权转变为共同持有股份时,应把集体组织共同持有的股份分配给集体成员持有。对实行股份合作制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应返还或减免对股份分红征收的税收,以减轻农民负担。现阶段,个人股仍然是集体资产股权设置的主要形式;而是否设置集体股,归根结底要尊重农民的选择,应通过公开程序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但当一些农村完成“村转居”,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性负担逐步剥离后,应当取消集体股以达到产权的彻底清晰。

  3.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法人治理结构

  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保障。应尽快研究制定《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建立包含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三会”治理结构,以及包含法人财产权、出资者所有权、出资者监督权、法人代理权的“四权”制衡机制。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规范利润分配行为。应当改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外部体制环境,厘清村委会、村党支部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使农民群众真正成为集体经济的决策主体、投资主体及受益主体,成为集体经济组织名副其实的法律主体。

  4.发展多种形式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鼓励地方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四)创新农村金融保险制度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启动了以加紧建立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基本目标的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一些改革政策措施没有落实到位,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的责任和分工仍不明晰,政策性金融缺失问题依然存在;农村民间金融缺乏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育迟缓;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抵押方式进展缓慢,满足农民贷款需求与化解金融组织风险的矛盾依然突出。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强化金融机构支持“三农”义务和责任,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大力发展农业和农村保险。

  1.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

  强化商业金融对“三农”和县域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扩大县域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不断提高存贷比和涉农贷款比例,将涉农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考评体系。

  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发适合“三农”的个性化产品。

  2.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依托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加快农村诚信体系建设。

  3.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抵押方式

  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在继续鼓励农户互助担保的同时,建立专门的担保基金,催生一批专业性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从事农业担保服务;鼓励并引导商业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采用动产抵押、权益质押、仓单质押、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等多种担保形式;建立农户信用记录,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发展农户联户担保,降低信用风险。金融机构也要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建立和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信贷经营机制,降低农村信贷门槛。

  4.加大农业和农村保险支持力度

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开办涉农金融领域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五)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以深化粮棉流通体制改革为重点,全面放开了农产品购销市场,实现了农产品产销的市场化。农产品市场放开后,为保护农民利益和稳定市场供应,国家逐步建立了以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国家和地方储备、进出口调节等多种措施构成的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实施这些政策措施,对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支持作用。但近年来,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由于执行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的主体单一,收储规模扩大,一些产品形成了事实上的国家垄断,国家采取政策性收储后,还要择机将“托市粮”卖出。这“一进一出”不仅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而且改变了各类农产品加工、贸易企业的市场预期,许多企业不敢入市、不愿存粮。长此以往,“国家成为了商家、政策代替了市场”,明显降低了市场活力。这既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又影响了农民面向市场的主观能动性,还抑制了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2014年中央1号文件又明确提出,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

  1.探索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

  探索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一方面,让价格形成真正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主要由市场价格信号来引导;另一方面,政府通过价外补贴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实行目标价格制度,国家一般不直接入市收购,而是实行“补两头、放中间”。“补两头”,就是国家按照“生产成本+基本收益”原则及市场供求状况,选择确定农产品目标价格并公开发布,当市场价格过高时政府对低收入消费者给予补贴,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政府按差价补贴生产者。“放中间”,就是农产品价格形成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2.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试点

  探索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涉及到选择确定品种、测算确定价格、明确补贴对象等一系列问题,产销环节多、操作难度大,要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制定实施方案,选择一些地方和个别产品先行开展试点。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对试点地区和试点品种要加强跟踪监测,认真总结评估,在试点取得相对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再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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