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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臻:乡村振兴背景下的乡村产业

时间:2018-09-09 23:02:50 作者:朱启臻来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年


  第二,产业融合。日本学者今村奈良臣在 1996年提出要推进与农业相关的一二三融合发展的主张,鼓励农户搞多种经营,不仅从事种养业,而且从事农产品加工和农产品流通、销售及观光旅游等二三产业,从而可以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和农民收入。这是对产业融合的较早表述。我国学者把产业融合界定为不同产业或同一产业不同内容相互渗透、相互交叉,最终融合为一体,逐步形成新产业的动态发展过程。产业融合的形式有产业渗透、产业交叉和产业重组等类型。所以有学者把农业产业融合界定为与农业紧密相关的产业或者农业内部不同行业之间,通过产业交叉和重组结合为一体的整合过程(王昕坤,2007:303-305)。其实,农业产业融合在乡村有多种不同类型和层次的融合方式。首先,可以在农业内部不同农业类型之间实现的融合,如种植业与养殖业的融合,形成有机循环农业,稻鱼共作,立体农业等,是可持续农业的重要条件;其次,产业融合可以发生在农业产业链不同环节,即我们常说的一二三产融合,实现产加销一体化;其三,产业融合也可以体现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如农业与艺术结合形成创意农业、稻田艺术,与旅游结合形成旅游农业,与互联网结合形成互联网农业等;其四,农业产业融合可以发生在农业与乡村之间,农业与乡村本来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体现为农民生产与生活的融合、农产品与乡村文化的融合等。产业兴旺意义的农业产业融合只有发生在乡村内部才有意义,产业融合发展的目的是让农民获得较以往更多的收益。这种收益可通过产业融合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来实现,如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业旅游等可以使因农业季节性而闲置的乡村资产和要素得到充分和反复的利用,进而给农民带来收入。产业融合也有效缩短了农业生产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出现了供需一体化的倾向,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使农民获益(苏毅清等,2016)。

第三,农业功能的扩展。农业多功能理论提出以后,利用、开发和拓展农业功能就成为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乡村活力的热点。我们总结了农业的五大功能(朱启臻,2013):一是产品生产功能,这是农业的基本功能,产业兴旺意义的农业生产以满足当地消费需求为主,突出质量提升和结构优化,强调农产品的地域特色。二是农业生态功能,农业生产本来是生态的,对涵养水源、净化空气、调节气候、防风固沙等均具有重要作用,还可以为人们提供多种多样的农业景观。由于长期以来对农业生态功能以及农业文化的忽视,(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加之片面理解现代农业,导致了农业的面源污染,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传统循环农业理念中寻找智慧。三是农业的生活功能,农业生产不仅为生产者提供优质农产品,满足其去货币化消费的需要,同时,农业劳动也是人们获得情感寄托、满足心理需求的重要途径,是乡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农业的文化功能,农业生产过程中蕴含着丰富的农业文化,是很多传统优秀文化的有效载体。传统农耕经验、耕作制度、优秀农耕文化遗产、乡土知识以及现代农业科技知识,与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等一道可以成为产业兴旺的重要内容。五是农业教化功能,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人们可以深刻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获得尊重自然和利用自然的智慧;体验劳动的艰辛,养成尊重劳动成果的品质;农业生产过程也是培养诚实守信、耐力与忍耐力以及节俭品质的有效途径。因此,被教育学家认为是全人培养的重要载体。

  实际上,农业产业链条的每一个环节其功能都可以得到扩展,与乡村的各类产业要素实现融合,构成纵横交错的立体产业体系。

  第四,关于特色产业。谈产业振兴,不能不涉及特色农业,特色农业是指在特定地理环境下、凭借独特资源条件所形成的具有独特产品品质以及特定消费市场的特殊农业类型。特色农业是天时地利人和在农业生产上的综合反映。不可替代和复制是其重要特征之一。其他地区或不能生产、或产品品质不能保障、或成本过高,使得该农业类型在特殊区域保持着独特优势。过去发展农业有个误区,就是不顾客观条件一味强调“做大做强”,在所有地区盲目复制,过于重视量的增长,结果是产量上去了,品质下来了,导致产品过剩,谷贱伤农,是农民增收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特色农业要在“特”字上下功夫,不是要盲目扩张面积和产量,而是要“少而精”“精而强”,不是靠数量取胜,是靠品质和特色取胜,这符合国家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方向,也符合农民增收的需要。产业兴旺,要突出当地的环境特色,发展有机、绿色农产品;突出物种资源特色充分利用丰富的珍、野 、稀 、名、特物种资源;突出气候特色获得市场空间;在民族地区还可利用民族文化打造民族特色农产品品牌。

三  产业兴旺的主体

  人们把承包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统称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但是,必须清楚这些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业兴旺贡献中所能发挥作用的领域和环节是不同的。承包大户和家庭农场主要在农业生产端发挥专用,合作社在购销和生产、生活服务领域发挥作用,而农业公司或农业企业应该在加工销售等领域发挥作用。目前农业实践中概念比较混乱,如常听到这样的说法“把土地流转给合作社”,合作社是什么,根据合作社法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简单地说,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农业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等之间的联合。土地流转给合作社概念不清楚,是给了合作社的某个成员,不应该是流转给了合作社整体。再有,人们制造出诸如“把农民变成既拿地租,又挣工资的农业工人”,让“农民变股东”等时髦口号,实际上都是要土地而排斥农民的做法,这些做法违背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与乡村产业振兴的理念相悖。

  乡村产业兴旺的基本主体只能是农户。这不仅因为农户的存在从社会稳定、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社区秩序、景观创造、乡村复兴和文化保护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维护和促进作用(付会洋、叶敬忠,2017),也在于农户是适合农业生产特点的最有效组织形式。农业的季节性、周期性、地域性、自然风险性、劳动对象的生命性等特点,决定了农业劳动需要丰富的生产经验、高度的责任感、自觉性和灵活性,而这些要求只有在家庭环境下才能实现。因此,家庭经营具有成本低、效益高和风险小等特点。只要农业生产特点不变,农业经营的家庭方式就不会发生变化。同时,家庭经营也是循环农业得以实现的重要节点,种植业养殖业之间的能量交换是在家庭范围内完成的,乡村居民生产与生活的循环是在家庭范围内实现的。家庭经营是农业产业融合的理想空间,正是在家庭经营的意义上,才能最有效地实现产业融合并把增值收益留给农户。家庭经营还是专业化农业的基本单位,各类专业户的出现就是很好的例证。家庭经营同样是乡村多样化经济的单元。也就是说,农户可以是专业化的,不同专业农户构成了多元化生产的乡村,满足着乡村居民多样化的需求。我们强调农户经营的适应性,并不否认农户经营的弊端和问题。农业生产者的老龄化、普遍的农业兼业化现象,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和农民组织程度的提高。但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以否定农户经营制度为前提,否定农户经营的任何所谓“创新”都是对农业基本特点和规律的否定,不可避免要付出惨重代价。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农业发展,只有在坚持农户经营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中央强调,乡村振兴要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只有高度融合意义上的城乡关系,才能实现城乡发展要素的双向流动,才能为农户规模农业提供空间。通过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把已经脱离耕地家庭的承包地流转给种地的农民,让他们种更多的地,培育出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作为中国现代农业的基本经营单位。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单位。实际上就是扩大规模的农户,最大的优点在于保留了农户经营的优势,又可以克服小农户的某些劣势。实践中关于家庭农场的理解存在较大偏差,其中最为普遍的错误认识是受所谓“规模化”思维影响,认为农场规模要越大越现代化。实际上,人们想象的所谓规模效益在农业上根本不存在,大规模农业所积累的更多是规模风险。规模农业是必然趋势,但不是理想的结果。规模农业的必然趋势由两个因素所决定,一个因素是年轻人不愿意从事农业,城镇化与工业化的吸引,相当一部分年轻人离开农业和农村愿意到城镇生活,这在全世界都是普遍现象。另一个因素是一个国家必须要有人种地,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的人口大国,必须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因此,种地的人只能种更多的地,这就是规模农业必然趋势的原因。但是这种必然趋势与理想目标并不一致,因为必然趋势中包含了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可奈何(朱启臻,2018)。大规模农业不仅需要政府更多支持,而且需要特定社会技术条件。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讲话中指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离开了这些条件,盲目推进规模化,结果是既伤害农户,也伤害农业投资者,同时威胁国家农业安全。所以,中央一再强调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我们认为这个适度规模就是家庭农场的规模。其规模下限可以用生计标准来确定,即能够满足一家人生活需求的规模水平。其规模上限是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家庭劳动力最大经营能力所能达到的规模水平(朱启臻,2013)。不同地区、农业经营的内容不同,决定了家庭农场规模的差异。但是其共同特征是家庭劳动力为主,即农民自己为自己劳动。当然,家庭农场与一般农户同样都存在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如市场交易成本问题、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问题、农业品牌建设问题等,难以通过自身力量得以解决,需要更高层面的组织才能实现。理论和实践证明,这种更高层次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合作社。通过合作社把农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联合起来,与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一起,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这样才能激活农业生产的微观活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的利益,实现乡村的产业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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