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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最大陷阱

时间:2012-07-08 21:29:02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当前,社会上存在着一种针对政府部门及政府官员的怀疑和不满情绪。这种社会情绪的蔓延消解了民众的政治信任,催生了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

 

 

民众政治不信任的两大表现

 

通过对近年来几次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分析之后可知,民众的政治不信任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表现:一是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决定、发布的通知公告、出具的鉴定结论等本来应该是具有权威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文件表示怀疑,甚至对这些文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表现出强烈的不满。比如,发生在2008年的瓮安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据相关媒体报道,2008年6月22日,贵州省瓮安县初中学生、17岁的李树芬被发现死于河中。当晚,瓮安县公安局法医对死者进行了尸检,并做出“死者系自己跳河溺水身亡”的鉴定结论,死者家属对这个鉴定结果不满。随后的几天关于李树芬真正死因的谣言满天飞,最终导致一起普通的少女溺水死亡事故演变成上万人聚集、数百名不法分子打、砸、抢、烧党政机关的暴力事件。除了贵州瓮安事件外,2006年发生在浙江的瑞安事件以及2009年发生在湖北的石首事件也都是由于民众对公安机关做出的死亡鉴定表示怀疑和不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言论、施政行为等表示怀疑和不满。比如,2004年发生在重庆市万州区的群体性事件,起因就是一个妇女与一个搬运工发生了争执,随后此妇女的丈夫自称是公务员上前一起殴打搬运工,并扬言“出了什么事花钱就可以摆平”。这个“公务员”的言辞和举动引发了群众的公愤,造成大量群众聚集围观,最后发生砸烧警车、冲击区政府大楼、抢走电脑、损毁财物的暴力泄愤事件。再比如,2008年发生在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的“孟连事件”。这起事件的起因是由于胶农认为其土地权益受到了侵害,在要求政府和侵权公司处置未果的情况下,胶农奋起维权,地方政府则动用警力镇压。为表示对地方政府施政行为——随意出动警力镇压农民维权行动的不满,500多名胶农手持长刀、铁棍、锄头等工具与警察发生了冲突的暴力事件。可见,政府的不当处置有时候不但不能化解矛盾和冲突,反而可能会使矛盾激化,冲突升级。

 

 

政治不信任为何会诱发群体性事件

 

其一,“全能”政府的强大惯性与民众的心理预期之间存在差距,降低了民众的政治信任度,从而为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提供了土壤。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也提出了诸如创建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改革计划,并开展了相关的改革实践活动,但计划经济时代政府职能几乎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模式依然具有强大的历史惯性,再加上我国的改革本来就是一条由政府主导的规划性社会变革之路,所以使得民众对政府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就业、社会治安等众多领域的作为仍充满了太多的期待。换句话说,虽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政府已经逐渐将一些计划经济时代原属政府职能范围的事务推向了市场,但很多民众并不习惯“有事找市场,不再找市长”,而且在当前中国主流的意识形态宣传中,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民众有什么事情当然还是先想到找政府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必须仍然扮演着计划经济时代那种“全能”政府的角色,于是也就得不得不承担着很多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职能。比如,在调研中,我发现有时候并不是政府不想解决上访民众反映的问题,而是很多问题并不是政府能够解决的。这种状况造成的最终后果就是政府因不能满足民众的太多期望而使自己的权威和公信力受损。如果这种情况进一步蔓延扩散,就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酝酿发生的土壤和温床。

 


其二,在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也确实存在着权力滥用、官员腐败等问题,这些问题若再不能得到有效、及时的纠正和解决,势必影响民众的政治信任水平,从而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催化剂。这是因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即政治信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整合机制。一方面,它是统治者获得合法性认同的基础性条件,发挥着促进政治发展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的政府只有为民众提供秩序、安全、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才能获得民众的认同和信任,而且政府只有在此基础上获得的合法性才是真正的合法性,各种政治制度才能良性运转。另一方面,政治信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信任关系,又是促进社会秩序生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有社会学家指出,信任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一般功能,并且为不断相互作用的行动者和体制提供认识的和道德的期望图式。可以说,良好的政治信任水平不但有利于整合宏观的社会秩序,而且有利于促进个体社会成员之间信任关系的建立。而个体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可以通过政治社会化达成政治上的合作行为,从而使他们最终能产生一种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感。在当前我国利益格局和价值观念日益多元化的时代大背景下,一些政府官员不能坚守为官之道,为了个人的一己私利不惜损害国家或其他人的利益,甚至有个别官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贪赃枉法、贪污腐化。官员的这些不当行为不仅可能会使自己受到道德法律的谴责与惩罚,更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使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急剧下降。这种不信任感长期累积就可能形成一种针对政府部门及政府官员的“抽象愤怒”,近年来多起针对政府的群体性事件就是这种“抽象愤怒”的集中爆发。

 


其三,我国权力集中的政治体制使得民众对不同层级政府的政治信任表现出层级递减的特征,即中央政府获得的政治信任最高,省、市、县、乡不同层级地方政府获得的政治信任依次减少。也就是说,县乡两级直接面对民众的地方政府本来应该是解决民众问题的主要机构,而民众对他们的政治信任度却非常低;而省市政府及中央政府则是通过下级官员来间接管理民众,他们很多时候不能直接解决民众反映的问题,而是通过层层转批督促县乡政府解决,而他们却获得较高的政治信任度,尤其是中央政府更是常被民众奉为“好人”、“亲人”和“恩人”。再加上中央的强力宣传,使得民众对中央政府解决自己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深信不疑。人们常说一句话,“中央政策是好的,到下面就走样了,是歪嘴和尚念错了经”。于是,很多人越级上访,不惜代价到北京去。结果,中央不得不面对一浪高过一浪的信访洪流。无奈之下,中央只好通过向地方政府层层施压的方式严格控制进京上访,并采取“一票否决”等严厉措施要求地方官员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地方,化解在基层。地方官员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很可能采取一些非常手段控制民众上访反映问题,这样不但不利于矛盾和问题的解决,反而会激化矛盾,引发针对地方政府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当前我国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体制性根源。

 


可以说,如果民众对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有充分的信任,一些群体性事件是不难化解甚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要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应该努力提高民众的政治信任水平。这就需要进行一系列改革,包括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消除全能政府的“路径依赖”影响,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创建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政府部门及政府官员的监督,约束公权力滥用和官员的不当施政行为;最后还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改变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重建民众政治信任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地位,各种改革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也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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