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闾小波:“结社自由”的进程应更扎实

时间:2012-03-28 21:28:03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闾小波:“结社自由”的进程应更扎实

 

    “结社”是载入中国宪法的公民权利,但其在当下的落实程度一直因成立社会组织的资格许可之难而受到诟病。近日从广东及国家民政部传来了令人惊喜的消息,改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主管单位登记与民政登记)为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即将全面推开,这也是落实中央提出的创新社会管理、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随着复杂性社会的来临,公共事务越来越繁杂,政府无力承载所有的公共事务,各类社会组织应运而生,承担起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管不完,甚至不该管的事情,这已成为当今世界潮流。


    现在,中国政府终于给社会松绑了,这一举措意味着超过了十月怀胎期的社会组织即将分娩,但并不意味明日必将迎来一个婴儿健康的成长期。对中国这样一个超大规模、传统独特的国家来说,对政府的任何一项改革抱有乐观其成的态度,都是不审慎的。“谋定而后动,知止而有得”,政府与社会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调适、磨合期,做好经历一场阵痛期的心理准备。


    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首先需要政府适应社会组织在数量上的增加、功效上的扩展。发展社会组织意味着政府放权于社会,政府不但要解决愿意放权,还要解决怎样放权、对放出去的职权如何监管的问题。在有着深厚的民本主义传统的中国,政府就是“父母官”,这不只是民对官的恭维之称,也是政府的自我认知。基于此种认知,政府对权利的边界缺少必要的自觉和自律。党建国家的形态、计划体制的惯性,强化了中国政府万能、权能主义的意识。30余年来的改革开放,既是一个政府向市场放权的过程,也是一个市场向政府讨权的过程;同样,社会组织拓展生存空间的冲动,同样是一个政府向社会放权、社会向政府讨权的过程。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来看,建立良性的、彼此适应的互动关系,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如今政府给社会松绑,向社会还权,但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信任关系不可能一蹴而就。


    当政府给社会松绑后,社会组织则需要学会如何履行政府赋予其的职能。相对于第一部门(政府)和第二部门(企业)而言,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在中国既缺少先天禀赋,后天习得的经验也十分有限。传统中国虽不乏各类慈善、公益类的民间组织,但宗法、宗教、伦理的元素有余,自律、他律的成分不足,故其生命周期也有限。传统社会组织与现代社会组织之别,好似传统的手工作坊管理与现代企业制度之异。现代社会组织固然有其民族性的特征,但更有许多世界性的普世要素,否则,就难免出现类似郭美美的事情。


    社会组织的存在与发展,与民主一样,固然是个好东西,这是常识,也应该成为共识。但要让好东西真正发挥好作用,必须满足其诸多的前提条件:相关制度的有序供给、公民观念的培育、服务型政府由理念转化为行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守法意识等均不可或缺。如此,才能压缩阵痛期,迎来社会组织的健康成长。▲(作者是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来源时间:2012-03-28 来源:环球时报  作者:闾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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