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01 21:26:36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韩寒加油!(之二)
上篇讲了“革命”的定义。这一篇要讲讲什么是“自由”。
对我们每个人作为“人”(而不是奴隶,不是畜生)都生死攸关的自由,是指政治和社会自由;简单说,就是法治、宪政、人权保障。我还是引那位大师的另一篇文章吧:
《成龙真错了吗?》
“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被雅各宾党人砍掉美丽头颅的罗兰夫人这句名言,从字句上看简直反动透顶。同样,成龙大哥的“香港和台湾自由太多,所以太乱”的名人之言如果作字句主义的解读,似乎也可以作如是观。
但字句主义从来不是一种好的解读。国人最擅长的“阶级分析”(成龙代表某特权阶级)也并不高明——至少,从成龙的慈悲之心、慈善之行来看,很不像是特权阶级代言人。
好的解读在哪里呢?
愚意以为,关键在于我们不惯于深思“自由”与“秩序”的复杂矛盾关系。
按照百姓的健全常识即可理解,自由确实和“乱”有不解之缘。甚至,无论从逻辑还是从实践上说,如果各自推向极端,“自由”与“秩序”(秩序是“乱”的反面)干脆就是相互矛盾冲突,不能并存的。即便不走极端,两者之间虽然并非不相容,但仍然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秩序多,则自由少;自由多,则秩序乱——这是常人理性很容易理解的客观现实。就此而言,成龙并没有错。人是需要管的,这也没错。成龙还说,你如果不自爱,滥用自由,政府就要来管你,这话不但不错,简直就是至理名言!他怎么就会惹翻那么多的“正义在手之士”呢?
问题恐怕出在一个普遍的误解上:我们以为一切值得拥有的好东西(“普世价值”)都是绝对的好,所以应该推向极端,使之神圣化,使之“完全彻底”实现;并且,这些好东西相互之间都是和谐的,所以最终一定可以一揽子实现。但这是根本错误的,事实恰好相反。所有的“人间天堂”乌托邦幻梦,都是建立在这个“终极和谐”的错误假定之上,造成的却是人间地狱般的灾难性后果。英国著名自由主义学者以赛亚.伯林对此早有系统论述,读者诸君可以参读。
其次,“乱”一定是坏的吗?看没看过一大群小孩子玩得尽兴时,满院子疯跑的情景?只要不伤到自己和别人,这种“乱”有什么不好?没有乱,就没有自由,“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你要自由,就不得不容忍“乱”,世间之事本来如此!
问题恰恰在于,什么样的“乱”是应该容忍的?也就是说,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处理“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复杂关系?
一种办法是走极端。于是有各执一端的“极端秩序主义者”和“极端自由主义者”。前者厌恶一切自由之乱,由此主张专制权力的铁腕管制,成为专制秩序之拥趸;后者则痛恨一切秩序之束缚,因而要求摆脱一切束缚的“解放式自由”,变为无政府主义的信徒。
幸而,世间还有另一种制度安排,那就是“自由宪政”,也就是“自由秩序”,或“法律与道德约束下的自由”。它竟然能够把“自由”和“秩序”这两个相反的价值目标组合成一种恪守中庸之道的所谓“共和主义的混合制度”,让它们虽说不可能彻底和谐,但确实做到了“相反相成”,大体上和平共处,堪称人类文明的一大奇迹!简略言之,其要点如下:
首先,划出一个尽可能宽大的,“不涉他”(不妨害他人)的领域,叫做“私域”;在此私域内,给每个人以充分自由,任何人(无论个人、多数群体或政府)不得侵犯。
第二,把这些私域内的“个人自由”用宪法中的“权利法案”予以列举,然后以法律和其它一系列制度与机制(分权制衡、代议制、两院制议会、多党竞争、公民独立自治的NGO,等等)给以切实保障。这些“个人自由”就叫做“人权”,即每个人平等享有的基本自由权利。任何个人、群体或机构(尤其是政府)如果侵害这些基本自由权利,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
第三,一旦进入“涉他”的领域,自由就要受到限制——“你挥拳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只要生活在社会之中,就会影响他人,就可能伤及他人的权益,此时,就必须学会相互妥协,互谅互让,也就是限制自己的自由。因此,我行我素、随心所欲、放纵不法的“解放式自由”不过是种反社会的主观狂想。
第四,“徒法不足以自行”,仅仅有了法律和相关制度是不够的。法律和制度要实际发生效力,必须配合“公民的觉悟”,“人民的素质”,即相应的文明礼仪、道德伦理、行为习惯和公民政治文化。如果人民、尤其是各级政府官员普遍缺乏守法、有德的文明习惯,再完善的法律和制度都只能是一纸空文。宪政民主即自由民主在欠发达国家的难产,文化要素比制度要素分量更重,这是因为,“文化的移植难于制度的移植”是一个普遍规律。
许多自由主义知识分子踏入了“制度决定论”的误区,天真地以为只要破坏旧制度、创立新制度就一切OK了。正是在这方面,成龙道出了“文化”(道德是文化的一部分)对于自由的重要性,反倒是比一些幼稚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尤其是比那些激进民粹民主派的“人民崇拜”还要高明一些。确实,如果“人民”都视法律为具文,“禁止乱吐口香糖”的规定又有何意义可言?它只能是和满街的口香糖渣子相映成趣而已。你总不能派警察看住每个人!而且,谁去看住警察?谁又去看住看住警察的人呢?
不受法律和道德约束的自由,就不过是通往地狱之路。那种纵容议员在议会里打架的民粹民主式“自由”(多数人即“人民”的意志是神圣的,不受法律和道德约束),和砍掉罗兰夫人高贵头颅的革命暴政式“自由”(革命是神圣的,不受法律和道德约束)实乃同出一门,迟早都要以“唯独一人有绝对自由,其余所有人都可能随时丧失自由”的个人独裁收场。
因此,不是“谁”来管我们的问题,而是“什么”来管——是法律和道德来管我们(法律可以说是最底线的道德)。在这一点上,我们中国人很容易落入传统中国式的人治主义错误,以为秩序只能是被人管出来的;而法治则恰恰相反,是人人都要受法律之管,而且首先是管人的人要受法律之管。这“法律”则必须是普适性的正义良法,它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尤其是要平等适用于政府官员和一切居于强势地位的人士。自由秩序的反面——专制秩序的根本问题,恰恰在于缺失这个“平等普适性”,法律不但不能适用于政府官员和社会上层人士,相反,法律正好是他们手中用来任意侵夺被治者和弱势者自由权利的利器!这也正是当前大陆中国最带根本性的痼疾。所以,除了“自由的限制性”问题之外,还有一个“自由的平等性”问题。在后一个问题上,“名人”们确实应当多所警惕,千万不要视自己实际享有的特权为理所当然,而把民众的自由权利视为乱源。中国居首位的问题也许就是:有一少部分人的自由不受约束,大多数人的自由缺乏切实的保障;而台湾民进党意图实施的民粹民主则是倒过来,多数人(本省人)的自由不受约束,少数人(外省人)的自由得不到切实保障!不受约束的人们本身就是乱源,而自由得不到保障的人们势必起而反抗,于是乱上加乱!
成龙在博鳌论坛这一番语意含糊的高论,原本可以作为我们理性、自由平等讨论“何为自由”的契机,却如同我们惯常所见的那样,引来了无数中华子孙粗野的恶骂,真理之门就此封闭。自以为正义在手,自封为道德审判官,把自己摆在一个正义的制高点上专门对别人作道德审判,这是我们中国人自古相沿的传统惯技。然而,这似乎并没有使我们成为特别有道德的民族。《圣经》的教诲与此正好相反,它再三让世人“不要论断人;你怎样论断人,就怎样被人论断”,于是,基督徒专门反省自己,大大地宽恕别人。哪种做法更好些,请读者诸君自行判别吧。
先写这么多吧。下回再说说什么是民主。
最后再说一句:韩寒加油!加油!!
(周拓 ,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治理通讯》总编)20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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