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19 21:23:52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邓聿文:深圳之死
作者:邓聿文 来源: 财经网 来源日期:2011年05月18日
当一个以移民自居的城市丧失了对外来者基本的宽容精神,当一个以建设法治社会为历史己任的城市不能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劳动者的尊严和权利,它实际上已经死了。那么,谁该为深圳之死负责?
作为中国最早开放的城市以及改革开放的象征,深圳的一举一动总是受到全国的关注,并被其他地方所效仿,很长一段时间,深圳所起的这种引领作用是积极的、正面的,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但今年以来,深圳围绕8月召开的世界大学生运动会而发生的一连串事情,却以负面的形象进入公众的视野,人们不仅要问,这还是那个曾经意气风发、海纳百川的深圳吗?
这些事情中,当以今年伊始深圳警方开展的“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以及深圳市住建局前不久出台的所谓敏感时期严禁农民工群体上访讨薪,否则刑拘的规定最为人们所关注,引发舆论哗然。如果说,“治安高危人员”因其背负的“高危”二字使得一部分人尤其是本地居民理解或支持警方行动的话,那么,农民工在中国社会的语境中,是被作为弱势群体的标签看待的,深圳有关方面出台讨薪刑拘的规定,正好戳到了人们心中的痛处,所以,这回连人民日报都看不下去,批评深圳的做法。
对于舆论一边倒的批评,深圳可能会觉得冤枉,因为类似的做法和规定不只深圳有,其他地方也都存在,为什么单揪住深圳不放?但在笔者看来,深圳挨批一点都不冤枉。虽然这种事在中国很多地方都发生过,然少有城市像深圳有关部门一样,将之当作部门政绩来高调宣扬,他们知道这是不得人心、不合法理的举动,因此是只“做”不“说”,尽量低调;另外,两档事一前一后,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想不引起人们关注都不行。当然,更主要的是,在公众意识里,其他城市发生驱赶“高危人员”或刑拘讨薪农民工的事情,很正常,但深圳作为一个中国最开放的城市和移民城市,它不能这样做。
后一点是假定深圳的管理者比其他城市的管理者有着更高的包容度和法治理念,这其实反映了人们对深圳还是怀有善良和美好的一面。然而这种假定可能是一种错觉。表面看起来,深圳的做法只是为了保障大运会安全圆满地举行,是临时举措,但实际上,现在的深圳早已不是当年的深圳了(当年的深圳也不一定是人们记忆中的那么美好)。试举两例说明深圳的驱赶“高危人员”和刑拘上访农民工是有“思想基础”的。一是2010年4月,深圳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李铭在与深圳市港澳界别的政协委员的一次座谈时就表示,要通过中央赋予给深圳的立法特权,将百万无业人员清除出去,否则“深圳没有太平”。二是2009年,深圳出台《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明确列出在市委市政府办公场所外聚集、滞留等14种信访行为为非正常上访,它们属于政府打击之列,其行为实施人,除予以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之外,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还将予以劳动教养。
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的确是个难题,尤其对深圳这样的移民城市而言。因此,按照李长官的源头治理思路,要消除犯罪,确保天下太平——应该是深圳太平——就必须消灭流动本身,将无业游民统统遣回原籍。如果这是私下发发牢骚,尚可理解——毕竟每个人都有说气话的时候,但这种明显带有有罪推定的歧视话语——在西方歧视某个特定群体是要判刑的——从一个主管城市政法和治安的最高长官在公开场合说出来,则让人不可理解。中央赋予深圳的立法特权,是为了保障深圳更好地发展,而不是把这种特权变成领导干部的立法“私器”,变成维护深圳少数人利益的“工具”。如果这样,肯定违反了中央授权的本意。从李铭的讲话中,不难发现,一个掌控政法工具的官员,如果没有基本的人权观念和法治精神,将会导致何种可怕的后果。
同样,深圳处理非正常上访的规定,虽然打着“法”的名义,但也丝毫不见法的精神,有的只是权大于法,法律不过是权力的“婢女”。由此亦可知,深圳今次为了大运会而发生的这些事,是一点也不奇怪的。
深圳以改革立市,也以改革作为自己的标签,正因如此,多年来,人们总是怀着美好的愿望,幻想着深圳在人权、民主和法治方面能够开全国风气之先,像30年前做一个市场经济的探路者一样做一个政治改革的先行者。深圳自己,似乎也有志于此,在其上报给国务院的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中,其定位之一就是做法治建设的模范区。政治改革的导向有两种选择,即民主化和法治化,从中国的情况看,先法治后民主,以吏治为核心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可能是一条可行的路径。这也是深圳给人们以某种期待的理由。
客观而言,深圳要建法治的模范区,这个定位不错,点到了当下中国问题的要害。而且在深圳建法治模范区,可能比其他地方有更多的有利条件。但关键是,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法治。是像一些人理解的那样,多颁布几部法律,有法可治;还是用法律来治理社会;或者将立法权下移?如果这样来理解法治,就太简单。法治首先是来治官而不是治民的,用治官来保障公民权利。这是法治的本质。治官就要做到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从而限制政府的职能和规模,形成一个有限政府。中国当今的问题,是政府公权力过大,官员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几乎不受实质性限制,这使得政府常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干预本属于微观经济主体和个人私域内的事,导致公民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但可惜的是,由于对法治的理解偏差,近年来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并没有看到深圳在限制政府及其官员权力方面,有什么特别举措。不错,深圳在行政改革方面,也搞了所谓的行政三分制试点,即在行政系统内,将原先高度统一的决策、执行、监督三种职能分开,成立三个机构,起到互相制衡之作用。行政三分制虽然不是西方意义上的三权分立,但如果严格进行的话,客观上也会对政府过大的权利形成一种制约,尽管制约的幅度不是很大。可深圳的行政三分制改革,出发点并不是为了限权,而是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限权充其量是副产品,这决定了行政三分制改革天生就具有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
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有没有必要?当然有必要。相对于特区初创时期的意气风发和高效的行政效率,这些年深圳行政系统到处弥漫着一种无处不在的惰性和因特区特权而养成的“特性”,干部中普遍存在不思进取的思想和小富即安、小进则满的情绪,行政系统正日益失去创新激情,失去初创期的工作努力和热情,经济活力受到日趋僵化的行政体系的制约。换言之,深圳的行政系统正日益内地化,从而使得身为改革开放标杆的特区,近年来明显出现了改革动力弱化、改革精神淡化、改革阻力加大的现象。这是深圳改革再出发的背景。但政府效率提升毕竟不等于法治建设本身。所以,深圳的行政三分制改革,不可能在限制政府权力方面有什么突破,人们看到的依然是权大于法现象。
限制不了政府权力,那就用法来治民,限制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这恐怕正是多数政府官员心目中法治社会的图景。深圳的清理“高危人员”及对非正常上访的刑拘充分说明了这点。一个人,不管他多么高贵或卑贱,只要他遵守了法律,没有实施犯罪,就有在自己的祖国自由选择迁徒和居住的权利。那怕因此他睡在大街上,只要没有妨碍他人的出行和公共秩序,任何人和组织都无权干涉。更进一步,即使在流动中做了坏事,自有司法去审判,无须政府预先通过立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至于非正常上访,这个界定本身就很含糊,即使按照官方的解释,非正常上访现象的产生也是由于通过正常上访的途径不能解决问题而不得不借助这种非正常方式。换言之,责任也在政府而非上访者。因此,要使人们不去非正常上访,首先要清除正常上访的障碍,而不是本末倒置,立法限定非正常上访。对于政府来说,不管人们通过什么方式上访,假如在上访过程中触犯法律,自有法律去制裁。
从深圳的发展来看,深圳乃是人口自由迁徒的受益者,从全国各地源源不断涌来的外来人口,特别是那些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工,用他们卑微的劳动和力量,建成一座座的摩天大楼、现代化工厂、一条条宽敞的马路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即使是如今要被深圳清理出去的妓女,也对深圳的繁荣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没有这些卑微者,哪有今天的深圳?何况,现在的深圳市民中,又有多少是当初的无业游民和淘金者?现在深圳不去反馈后来者,反而通过种种办法和手段要驱赶和清理他们,甚至将他们刑拘,反映了现在的深圳已经沦落为一个既得利益者。城市管理者的施政,一切以保护现有既得利益为最高原则。
深圳在改革开放前30年的成功,是一系列条件促成的结果,包括国家政策的支持、市场经济先行的制度优势、资源和人才、比邻香港的区位优势等,但从中亦可见出,深圳的发展顺应了中国变革的历史趋势和时代要求,并在这一变革和转折中紧紧抓住历史赐予自己的机会。在后30年的改革开放中,深圳本可以用培植起来的市场力量,再次抓住历史的机遇和时代的要求,充当政治改革的先行者的。可惜从深圳管理者近年来出台的政策措施来看,他们根本无志于此。
2002年,一篇《深圳,你将被谁抛弃》的帖子曾经轰动一时,惊醒了深圳的危机意识,但现在看来,这很可能是深圳的回光返照。当一个以移民自居的城市丧失了对外来者基本的宽容精神,当一个以建设法治社会为历史己任的城市不能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劳动者的尊严和权利,它实际上已经死了。那么,谁该为深圳之死负责?
邓聿文为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副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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