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28 21:23:03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郑戈:律师最大的政治是服务于法治
作者:郑戈 来源:《新世纪》2011年第16期
确保老百姓严格遵守法律是政府的职责,而保障政府本身严格守法则是包括律师在内的社会的功能
近日,山西省司法厅出台新政策,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品行鉴定制度,要求省内律师事务所要注意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料,在综合考察的基础上作出品行鉴定,从而“从源头上确保进入律师队伍人员的素质”。
这里所说的品行,不单指人品和职业道德,更明确强调“政治表现”。这是在落实2010年11月出台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所提出的“四个坚持”,包括坚持高举社会主义旗帜、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律师工作、坚持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就是上述“政治表现”的衡量指标。《意见》中专门提到要健全律师执业准入机制,防止“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不好的人混入律师队伍。
律师向政法系统的复归,颠覆了此前20多年改革的成果。
自1993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以来,尤其是1996年《律师法》将律师定性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以来,律师职业原本已经逐渐脱离了“国家法律工作者”体制,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归属于社会,在权力与权利之间服务于权利。这一发展路线符合执政党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明的总体方向:“……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决不能让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在任何范围内重演。”
确保老百姓严格遵守法律是政府的职责,而保障政府本身严格守法则是包括律师在内的社会的功能。如果权力系统吸纳了所有社会精英,并进而垄断了法律话语权,其结果就是“说你合法你就合法,说你违法你就违法”,乃至权力代言人可以明白告诉某些百姓:“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法律也保护不了你。”
与“政治”律师新动向看似无关、实则有关的事件还包括北京律协的“本地存档”要求。根据北京市的人才政策,外地人无法以个人名义存档,只能以单位名义集体存档。这实际上是一个用行政手段限制外地律师进京的狡黠做法。其大背景恐怕是担心像李庄这样披着“北京律师”外衣的“外地人”老去外地惹麻烦,以至于北京市律协在各方面的压力下采取措施提高“北京律师”的准入门槛。政治考量是其中的决定性因素。
让律师职业乃至整个法律职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不会使中国变色。恰恰相反,这样做从根本意义上讲有助于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也有助于国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和民生的改善。
换句话说,律师的确应当讲政治,但律师最大的政治就是服务于法治,通过司法渠道代言公民的法律诉求、维护公民的法律权利。如果单纯以律师是否帮助政府维稳、是否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等指标来衡量律师的“政治素质”,将“维权律师”视为政治表现欠佳者,那么律师职业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
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值得考虑的因素包括:
首先,公民的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不应停留在非黑即白的水平。律师在法庭上与检察官或对方律师针锋相对地举证和辩论,可以使人们看到事实和法理的复杂性。在最近的李刚之子案和药家鑫案等一系列激起民愤的案件中,我们看到民众的议论多是一边倒的,在事实上捕风捉影,在判断上简单粗暴。这种“表意表达”的现实图景与制度层面上缺乏不同立场和观点之间的对质和辩论机制有关。
其次,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独立、专业的法律服务可以从根本上使法律的权威结构达致稳定。一条腿是站不稳的,如果所有的法律程序参与者都服务于一个目的,这样的法律程序起不到解决纠纷、平衡利益、树立法律权威的作用。不同的利益诉求需要有制度化的渠道、以平和理性的方式得到表达,不然就会陷入暴力—镇压—更大的暴力—更强的镇压这样的恶性循环。
第三,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律师的言论和活动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被告可以通过举报律师的“教唆作伪证”来立功,而司法机关承认这种立功行为,使被告得免一死,将律师绳之以法,这种“共谋”形式完全颠覆了律师、至少是刑事辩护律师得以展开工作的伦理和法律保障。反过来,今后“讲政治”的律师可不可以通过举报当事人来立功呢?
第四,律师的有意义参与还可以起到监督司法权力的作用。的确,在许多司法腐败案件中,律师充当了掮客的角色,但这不应当简单归咎于律师的“不讲政治”或“素质低”,其制度性原因恰恰是律师的地位不高,法官没有义务在庭审和判决中充分考虑律师的意见。因此,利取代了理,律师只有用金钱和其他利益来“说服法官”。
第五,律师的道德和业务素质不是讲政治可以讲出来的,而是受常规化、制度化的激励机制所形塑。强调政治素质,无非是使律师远离“维权”业务,进一步一窝蜂地拥到为资本和权力服务的业务领域,使本来就已不均衡的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离开弱者。
作者为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
*免责声明:本站文章图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文章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