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07 21:17:12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俞可平:更加重视社会自治
作者:俞可平 来源:人民论坛 来源日期:2011-3-7
社会自治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政治发展和政治进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最直接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和重要特征,是还政于民的现实途径
● 文/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研究员 俞可平
社会管理是政府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规范和管理。社会管理的主体是公共权力部门,它实际上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重要职能。社会自治是人民群众对基层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其管理主体是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它是一种非政府行为,是基层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社会管理与社会自治是社会治理的两种基本形式,是一体之两翼。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良好的社会治理而言,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片面强调社会管理忽视社会自治,就会造成公共权力过度扩张,损害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反之,片面强调社会自治而忽视社会管理,就会带来社会秩序的失控,影响社会稳定。因而,我们既要加强社会管理,但也必须推进社会自治。
改革和完善社会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导致了整个社会生活和社会体制的根本性变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传统的一元化管理模式开始解体,政府职能发生重大转变,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大量涌现,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开始形成,传统的单位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户籍制度开始变动,流动人口迅速增加。所有这些都导致新的社会事务大量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开始出现,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日益成为一项紧迫任务。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首次明确提出,政府的基本职能是“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此后,中央一直把社会管理当作政府的基本职能,并且日益强调和重视。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都对社会管理做出了专门的论述。刚刚结束的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从权益保护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解机制、公共安全机制、社会稳定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等方面,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调指出:要“按照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工作,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提高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
正如前面所说,一个国家的社会治理状况,既取决于政府对社会生活的管理能力,更取决于公民的自我管理水平。我们要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真正在社会领域实现善治,既需要强有力的社会管理,更需要高度的社会自治。随着民主法治水平的提高和政治文明的推进,社会自治的功能应当得到更大的发挥。因此,近年来,特别是中共十六大和十七大以来,中央既强调要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又强调要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扩大基层民主。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强调社会管理时十分容易有意或无意地忽视社会自治的作用。这既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逻辑,也与我国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社会自治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政治发展和政治进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
社会自治就是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在目前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它的主要形式表现为城乡居民自治、社区自治、地方自治、行业自治和社会组织的自治。社会自治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有着深远的意义。社会自治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最直接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和重要特征,是还政于民的现实途径。社会自治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公民的主体意识,培养公民的新型政治文化,调动公民的参政积极性,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提高公民的治理能力,塑造公民的政治认同和社会团结。社会自治还可以大大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负担,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减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巨大压力。因此,我们必须在加强社会管理的同时,着力推进社会自治。
首先,要更加重视社会自治。社会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理想政治状态。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眼中,社会自治是人民群众在政治上实现自我解放的基本形式,是国家权力回归社会的必经之路,也是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基本政治形式。社会自治的程度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程度,社会自治越发展,民主政治就越发达,社会生活就越有活力,社会稳定的基础就越巩固。社会自治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政权不下县”是我国传统治理的一大特色。因此,要从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理想,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政治文化传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善基层治理机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社会自治的重要意义。
其次,要努力增强公民的社会自治能力。社会自治的主体是广大的公民,公民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能力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社会自治水平。既要尊重公民的政治主体性,相信公民的民主治理能力,也要改善和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张扬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自由平等意识、公平正义意识和权利责任意识。努力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渠道,创造各种条件让公民有机会参与政治生活,锻炼和提高公民的自治能力。
第三,要不断扩大社会自治的范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城乡居民自治、行业自治、社区自治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特别是广大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史上的重大突破。我们有理由相信,既然基层群众能够治理好一个村,也一定能够治理好一个乡和一个镇,一个县和一个市。我们应当不失时机地不断推进社会自治,努力扩大社会自治的范围,适时开展乡镇社会自治的改革试验。从现实的政治状况来看,我们已经可以说,乡镇的社会自治比起农村的村民自治来,对中国民主治理的意义更加重大而深远。
第四,要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建设健康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社会自治是人民群众的自治管理,这种自我管理不是无组织的,而是有组织地实现的。社会自治的组织载体,主要就是各种社会组织,而不应当是政府组织。没有一大批高素质的社会组织和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自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十分迅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日益重要。目前在各级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已超过40万,实际存在的社会组织可能超过300万。政府与社会组织不应当相互对立,而应当是建设性的合作伙伴,共同承担起社会治理的责任。无论人们承认与否,喜欢与否,对于我国的社会生活来说,公民社会已经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只能是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我们应当努力建设一个健康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
第五,要建立和健全社会自治的各种法规制度。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政治发展的重要目标,政府要依法进行社会管理,公民也同样要依法实行社会自治。比较而言,在政治系统、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这三大系统中,社会系统的法制建设最不完备。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管理、社区管理、行业管理等领域还缺少国家的基本法律,例如,我们目前只有社团管理条例,但没有社团法。随着社会自治的推进,我们必须尽快制订相应的国家法律,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社会自治制度。在社会自治领域,法治要与德治有机结合,但是,即使是德治也必须有相应的章程和规范。没有约束性的规范,德治就会变成人治。
总而言之,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民的社会自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仅仅加强社会管理,即使做得最好,至多也只能有善政,而不可能有善治。善治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生活的共同治理,是社会治理的最佳状态。善治意味着,即使政府不在场,或政府治理失效,社会政治生活也依旧井然有序。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高度发达的社会自治,就难有作为理想政治状态的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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