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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定剑:公民能否违宪?

时间:2011-03-01 21:15:54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蔡定剑:公民能否违宪?

 

 作者:蔡定剑 来源: 摘自《论道宪法》 | 来源日期: 2011-03-01

 

  在我国宪法宣传时,要求公民遵守宪法常常被强调。公民能否成为违宪的主体?这在宪政国家这是不成问题的常识。但在我国宪法界对此还颇有争议。看来这个本来是简单的问题在没有搞清楚什么是宪法和宪法的精神之前,是不容易得出正确答案的。因为在中国,一说到法律和守法,首先想到的是老百姓。“法者,著之于官府,施之于百姓。”自然百姓只有守法的份。


  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必须从宪法的精神中去求得。宪法精神告诉我们,公民缺少违宪的“资格”,不能成为违宪的主体,因而也不存在公民违宪问题。理由就是宪法是人民给政府订立的契约,它是人民用来规范约束政府权力,防止政府权力滥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订立宪法的目的是限制国家不得为非,并让政府明了和承担保障公民权利的义务。怎么能让公民承担宪法义务呢?规定公民的宪法义务,就把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搞颠倒了,把宪法本质精神搞乱了。宪政的基本原理是,人民制定一个根本的法律来约束政府,然后政府才根据此精神制定法律来管理社会。政府权力受到宪法约束的情况下,人民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可以说,宪法是唯一一个人民直接制定用来约束政府的法律,而其它法律可以是政府制定用以管理社会和公民的。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 这才是宪法的精神。强调公民义务有悖宪法的本质精神。既然宪法精神不是为公民设定义务,又何存在公民违宪之说呢?


  把公民作为违宪的主体,来自对宪法精神的误解。宪法作为一个以约束政府权力,而不是以要求公民履行义务为目的的法律。从法理上说,宪法不应为公民设定义务。因为我们不能解释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意义何在?它是想说这些义务重要必须履行?还是想给公民义务划定界限呢?除宪法规定的义务外,法律还能给公民设定义务吗?如果可以这两种义务又是什么关系呢?宪法规定公民义务的许多法理问题难以解释。如果说公民有承担宪法义务之说,政府就有权依宪法的规定而强制公民履行义务,这样可能会导致政府对公民义务的滥行,那么政府的权力就太大了。政府要公民承担义务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政府严格依法律办事。对公民履行义务实行严格的法定制度,不可依宪法原则从事,是为了防止政府权力的滥行,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相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则可以从宪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当公民权利受侵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就依宪法原则出发加以保护。这就是为什么在宪法中对公民义务的规定采取可有可无态度的意义所在。


  从当今世界各国宪法比较中可以看出,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各国宪法基本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对公民义务的规定并不构成宪法必不可少的内容。在多数西方国家或早期制宪国家,宪法中没有公民义务的规定。一般在社会主义国家或前社会主义国家和晚期制宪(如二战后制定的宪法)的少数西方国家,宪法中有公民义务的规定。 即使宪法中有公民义务的规定,也不能得出公民可以成为违宪主体的结论。在宪法中对公民义务作出规定,那么这种规定最多也只具有宣传性意义。也许是我孤陋寡闻,至今为止,我还没有见过那一个国家过有公民违宪的宪法判例。即使承认宪法适用于私权领域的保护,这种宪法裁决也不是宣布公民或社会组织违宪,而是宣布处理某项公民权利的裁决本身不合宪。因为对公民基本权利受侵害的救济,都必须建立在其它救济手段之后,宪法裁决是对不公正的法律本身或者不公正的裁决的纠正。


  以公民作为违宪的主体,不但不利于提高宪法的权威和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反而有损于宪法的权威和公民正确宪法意识的培养。由于宪法中规定了不能直接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内容,使宪法本身的权威性受损。公民会把宪法只当作宣告,而不是当作法律对待。假如把公民违反宪法义务的行为指责为违宪,如公民偷漏税行为,公民超生超育行为等说成是违宪,那么违宪行为就比比皆是,违宪行为就会变得非常可笑,而缺乏严肃性。


  以上对宪法说了许多“不是”,但还没有回答宪法“是什么”的问题。宪法是一种以专门调整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法律,它以规定政府的组织、结构、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要内容,以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目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的最高性表现在一切法律都不得与它相抵触,否则无效;政府权力的行使得以它为准则,否则越权;它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当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通过其它所有的救济手段都得不保障时,可以通过宪法途径得到救济,所以宪法与其它法律一样是法院可以适用和公民可以用之于诉讼的。宪法不仅是公法,同时也是私法,它能全方位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制约。宪法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根本性标志之一,正是因为有了宪法,才使过去封建专制社会君主无限的权力变成有限的权力, 正是这种对政府权力的界定,使公民和社会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成为可能。宪法与国家权力正好像马鞍和马笼头之对于野马,正像是牛轭之对于牛一样,野马架上了马鞍和马笼头,牛架上了牛轭,就变得可以为人所驾馭和操纵,用于人所用之目的。


  这是我对我国宪法传统的理论进行的一点反思,其实这都是些宪法最基本的东西。可正是在这些最基本的问题上,我们过去长期以来并没有真正搞清楚,甚至存在许多误解,以至严重影响了我国宪法的发展。中国要实行依法治国,并在新的世纪要走向宪政,必须要真正实施宪法,不在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上正本清源,宪法就不可能真正有效地得以实施和发展。当然,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但是不可忽视的方面。宪法的实施和走向宪政,肯定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原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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