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11 21:09:29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错案频仍:彰显公权无界和私权无助
魏兴荣
在对宪政的探讨与殷殷呼唤中,我们永远绕不开关乎人类福祉的两个关键词:“公权”与“私权”。公权,原本是授予之权、委托之权,是为保护私权而存在、而具有合法性的;私权,则是“本权”,即天赋之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它们中的许多权利与生俱来,或通过后天努力所得,它们理应得到公权保护。公权虽是授予之权,但它因为有强大的国家机器做后盾,从来就是一种强势之权,且有自然膨胀的属性。而私权是弱权,它被侵害的可能性时时存在。因此公权需要限制、抑制,私权需要保障,被侵害后需要救济。尽管公权与私权相互依存却又是一对矛盾体,但在宪政的框架内,在公正的社会里,公权和私权应获得一种平衡状态。然而,当公权与私权发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处于对峙状态,当公权无界,甚至当私权的萎缩、受限制和被践踏的根源竟是公权的扩张、延伸和滥用时,我们就不得不质疑某种公权的正当性并思考公权异化的程度和根源了。
近年来接连发生的一些众所周知的案例颇能昭示公权私权的存在状态,并从这些近乎畸形的社会现象折射出社会危机的程度。
一、“亡者归来”之悲
1、关于佘祥林案。佘祥林, 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自1994年4月11日至4月22日11天的审讯之中,佘祥林供出了四种杀害妻子的作案方式。佘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已服刑11年的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2、关于赵作海案。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5月9日,在监狱已服刑11年的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2010年5月17日,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
前有佘祥林,后有赵作海,两案皆以“亡者归来”而洗冤。且赵作海冤案在中国大地又掀起了一场印证司法昏暗的飓风。赵案披露后,网上迅速流传了一个根据《爱情买卖》的曲调制作的歪唱版的视频,题为“赵作海之歌”:《亡者归来》。歌词调侃中透着悲凉:比窦娥悲哀,数我赵作海/最后知道真相的我眼泪掉下来/比佘祥林衰 ,谁背了良心债/就算赔我再多金钱也再买不回来/当初我没把人害 ,没害就没害/你们非要用枷锁把我关起来/罪名不是我想甩 ,想甩就能甩/让我坦白 让我交代 把黑说成白/牢狱十一载 头发也变白/妻离子散家园破败悲从心头来/……折磨不是我想甩 想甩就能甩/死人复活 亡者归来 洗刷我清白/狠心把我来伤害 你们很自在/无凭无据把我踩 大牢让我待……
“亡者归来”悲在何处?一悲“亡者”未亡且完好,竟有杀人犯;二悲完全无辜却能多次自供可能承担极刑的杀人罪,可见刑讯之凶之无忌;三悲“犯罪嫌疑人”曾供出四种杀人方式,竟可使案件顺利过关;四悲公检法各司其职政法委督办指导四家联手铸错案;五悲蒙冤人四处上访(佘祥林家人坚信佘祥林不会干出杀妻之事,佘弟佘锁林不断寻找各方面的证据材料到有关部门上访却因上访于1995年5月4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关了41天,被放出时还被警告:出去后再上访再把你逮进来;佘母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死者”张在玉的启事和上访,1995年5月6日也被抓,并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关了9个半月,后因时近年关被交保800元赎人,出来后3月佘母即故去)无诉处,非得“亡者”复活案方翻;六悲不管“亡者归来”还是真凶浮现,有众多冤案昭雪无一不依赖于司法制度以外的偶然因素;七悲冤狱赔偿由纳税人买单,各级责任方无一站出来向公众道歉……
二、冤案知多少
如果泱泱大国里只有一个佘祥林一个赵作海蒙冤也勉强还可以说是个案,事实上远没有如此偶然。让我们看看这支蒙冤群体里究竟有多少冤民无辜受难:湖南滕兴善“杀人碎尸”枪决16年后被宣告无罪;湖北黄爱斌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羁押4年后获释;吉林孙邵华“杀死3人后点火焚尸”服刑11年后无罪释放;河北徐计彬“强奸”蒙冤15年后被宣判无罪;河南郝金安“抢劫杀人”被判死缓10年后被宣判无罪;海南黄亚全、黄圣育因“抢劫罪”蒙冤10年被宣判无罪;黑龙江史延生因“抢劫杀人”一家7口蒙冤5年后被宣判无罪;山东陈世江“故意杀人”蒙冤8年后被宣告无罪;广西覃俊虎、兰永奎因“抢劫杀人”被羁押4年后被无罪释放;重庆童立民因“奸杀小保姆后碎尸”被判死缓4年后被无罪释放;陕西高进发因“奸杀幼女”被判死缓3年后被无罪释放;四川李杰等4人因“故意杀人”蒙冤8年后被宣判无罪;黑龙江杨云忠“故意杀人”蒙冤7年被宣判无罪;云南孙万刚“奸杀分尸”被判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
以上错案中绝大多数都是定为“杀人案”中的滥判无辜!
此外,更有法律界高层人士编选了一本《20世纪末平反冤假错案案例纪实》。作者刘斌从300余宗经过司法审判程序造成的各类冤假错案中选取60余宗予以剖析,案中主人公都是平民百姓。该书完全纪实,忠实地记录了一个个草民为了生命尊严不被践踏,为了获得生存的权利所进行的抗争、所经历的苦难和无辜承受的冤狱之灾,令人读罢唏嘘不已、感慨万千。该书编者刘斌引用培根的一句名言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他说的还只是‘不公正的判决’,那么一起纯粹的冤假错案其社会恶果就更是不言而喻了。”其实培根还说过一句话:十次犯罪只是污染了一段水流,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却污染了河水的源头。且看现实,不公正的判决已经远不是一次两次了。河水的源头早已污染,且不断有冤假错案出现刷新着冤案记录,河水亦愈加浑浊。
更值得深思的是,见诸媒体的冤假错案不管错得何其离奇,蒙冤者承受了多少磨难,不幸中万幸的是被冤者终究讨回了清白(当然,也有蒙冤者虽幸被洗冤,但早已成冤魂苦鬼,无缘获知一丝安慰了),而仍在洗冤艰途中煎熬、奔波的蒙冤者究竟有多少呢,恐怕谁也说不清。因为不是每一个“亡者”都能归来,更不是每一宗错案都能得到昭雪的。
比如广西的王子发9年前身陷一件命案,如今真凶覃汉宝已自首三年,被错判“杀人犯”的他至今仍在蹲大牢。王子发与杀人案中的被杀者吴宗谋原本都是被害人,王子发也被捅了数十刀,他只是幸运地未被捅到要害处而幸存。但当他夺过杀人者的凶器并报案时,则被疑为杀人犯且终而被判死缓。覃汉宝自从犯下杀人罪并让另一受害者承担罪名后,寝食难安,新出生的儿子仅存活6天就夭折也被其认为遭到了老天报应,心理负担愈重,于是在后来又犯抢劫罪服刑期间良心发现,坦白了自己的罪行。尽管覃汉宝的交代把王子发的犯罪证据全部推翻,但因覃汉宝杀人案要经过一系列程序,真凶未判前,替罪羊王子发就只能先替着,致使真凶浮现3年至今尚无结果。
正可谓错判容易纠正难。真凶浮现纠错尚且如此难,那些真凶隐藏着或其他蒙冤者的冤案呢?纠错难度可想而知。
三、错案频仍的前辙后鉴
中国是一个古老的国家,从有文字记载的夏朝算起至今4000多年的历史,号称五千年文明古国。但从1949年共产党执政之后的中国则称为“新中国”,新中国之“新”应该有更多更新改善之处,应该有更多公正、更多祥和、更少丑恶。然而,建国之后错案之多不断玷污“新”字的色彩,也把国人对“新”字的期望值降低得不断把心理底线冲破。60年的历史里,前30年是人治造成的成批量的冤假错案:包括1955年震惊全国的触及2100多人的“胡风反革命集团”案;包括1957年用“阳谋”引出的55万余“右派”事件;包括1959年对彭德怀“反革命集团”的批判;包括对马寅初、傅雷、顾准、范长江等一大批高端知识分子的批判;包括对章伯钧、罗章龙、吴晗等一大批著名民主党派领导人的批判;包括“文革”中对刘少奇、贺龙、陶铸、罗瑞卿等一大批国家及省市各级领导人的批判与迫害( 据统计 “文革”前全国共有副省长、副部长以上干部1253人,“文革”中受到冲击的有1011人,占81%);包括对张志新、林昭、遇罗克一大批敢于追求真理、坚持真理的一大批志士仁人的迫害与杀戮;包括对新凤霞、严凤英、容国团等文艺界、体育局一大批名流的批判与迫害等。以致后来为纠正这些积重难返的错案又进行了艰难的平反工作。从1978年至1982年底,在全国大规模的平反冤假错案中,据不完全统计,此间,经中央批准平反的影响较大的冤假错案有30多件,全国共平反了300多万名干部的冤假错案,因这些冤案无辜受株连的干部和群众更是数以千万计。
可以说建国后前三十年的毫无缘由、毫无顾忌的胡折腾把一个刚刚建立的“新中国”破坏得千疮百孔、人人自危、民不聊生。正是鉴于此,国家始拨乱反正进行改革。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平反了冤假错案,国家重心从斗争、破坏转变为建设,国家治理方略也从人治向法治渐变。但在此艰难的嬗变过程中,由执法过程产生的错案仍层出不穷,且有些案件触目惊心,给年轻的共和国仍持续地不断抹黑,使国民对法制的信心不断流失。
四、错案不绝之启示
探析六十年来两类错案发生的根源,盖因公权过于强悍,私权过于弱小。我们从建国始即未夯实搭建起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的根基,公民权利的保障从未作为一国之要务予以确立,公权高于私权,公产高于私产,个体生命不敌公共财产,这种扭曲的理念不断被灌输的结果便是,公权不断膨胀,私权不断被矮化,公权对私权的侵袭前三十年随时发生,后三十年时有发生。而权利观念的觉醒和被关注只是近年的事。
一切都积习太久。当公权过于庞大时,握有公权者则易于无忌,在此政治生态中,小民则处于心灵颤栗、孤立无援之弱势状态,因为说不定哪天灾祸会从天而降。比如佘祥林,仅因有精神障碍的妻子走失,并在有人作证曾见过其走失后的妻子的情况下,就被公检法机关执著地将其以杀妻罪投入大牢,可见执法环境是怎样的一种堪忧状况。此类冤案屡屡出现,公民权利何以保障?
而公权何以能无限膨胀?过去是一个最高领导完全无所顾忌可以把一个国家、把国民玩于股掌之中,想整谁随心所欲,斗争所指,所向披靡,完全无法度可言。而现在已建立了法制,宣示依法治国,可一些执法者却时而把法度歪曲,以公权之名侵犯私权,使私权扫地,公权蒙羞。发生这些悲剧的终极原因是我们自始未建立起权力监督制衡机制,未建立起遏错纠错机制。我们没有一个好的制度基础,而后来的改革也未能真正触及制度层面,未从制度层面把公权私权的体位落差矫正过来。我们始终有一个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权力,这项权力高高在上,俯瞰众小,在它的旁边没有一支平行的独立力量对其形成有效监督。在这种至上权力的荫庇下,有些人以公权之名,侵害无辜,危及公民社会安全。任何社会,如果有一个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权力,这个权力是不可能不被滥用的,这是一项铁律。因为没有严密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则许多公权行使过程无人监管,致使各种滥权行为、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发生了也拒不纠正,只待“亡者归来”被迫纠正,被迫赔偿。且纠错的程序非常简单:平反——赔偿——追究刑讯逼供者或其他参与铸错的个人。
怎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关乎社会公正、公民安全的严峻问题呢?怎样才能使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神圣起来,使公民活得真正有尊严呢?怎样才能使公权驯服、使平民百姓的腰杆直立起来呢?如何从根本上阻遏侵权事件的发生,使公民避免无辜陷于公权造成的危境中,恐怕除了建立真正意义的对公权的监督制衡机制,使其在行使过程中受到监管,使其在行使过程出现偏差时有即时的矫正力量外,还需建立真正意义的错案追究问责制。一桩错案的铸成,绝不是仅凭一两个刑讯逼供者就能完成的,其他相关人员、相关部门、相关领导承担何种责任?均需有法律规范。
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一个重大的政治课题,而这种愿景的实现是需要条件的,即权力本身其并不情愿在阳光下运行,需有一支力量迫使它在阳光下运行,即有监督者跟进它的运行过程,让其运行透明,防止公权私用和公权滥用。公权得到有效限制了,私权始有政治保障。这也是宪政研究的终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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