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治理网!微信公众号:治理中国

托马斯·海贝勒:自上而下建立公民社会结构?

时间:2011-01-05 21:08:17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托马斯·海贝勒:自上而下建立公民社会结构?

 

时间:2011-01-05 15:29 作者:托马斯·海贝勒,宾建成/译   来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第6期

 

 
 
  一、中国的公民社会讨论
 

  20世纪90年代伊始,一波持续的有关公民社会及其概念应用的讨论已在中国学术界悄然兴起。2009年出版的一部论文集展示了各种各样最重要的立场。该书的大部分作者将“公民社会”一词与社会团体和NGOs(非政府组织)联系到一起。只有个别立场的人将该词与公民权、个体化过程、公民意识结合起来考虑(唐晋,2009)。
 

  这场争论与前苏联垮台的原因、中国下一步的政治发展、如何建立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新型框架等讨论密切交织在一起。尽管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许多学者想要“学习”这个“西方概念”,但核心话题同时转向了这个概念是否适合于中国条件,以及倘若适合,如何去落实它。一些人认为,政治变革需要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如此社会方能在国家面前变得强大;另一些人则主张,在中国的威权条件下,党和国家本身必须主导公民社会结构的建立。
 

  从20世纪90年代末起,公民社会概念的倡导者将这个概念与特殊社会群体利益保护、司法体系独立、建立社会组织和社团的自由、媒体和舆论的自由联系到了一起(何包钢,1997; 张烨,2003; 王名,2003; 俞可平,2003a, 2006a, 2006b, 2006c)。讨论一方认为,中产阶级的兴起是公民社会的前提条件,另一方则认为,公众知识分子是建立这样一个社会的必要条件。总之,绝大多数人相信,只有在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崛起和增加的情况下,公民社会的前提才会具备。
 

  尽管许多主张表面上听起来十分熟悉,但人们对公民社会概念的认知却与西方有极大的不同。公民社会的中文用语是“市民社会”,仅仅涉及城市范围,而“公民社会”意指“民众的社会”,集中关注公民在公共善和善行方面的责任。因此,中国的“公民社会”概念不关心政治权力问题。相应地,公民社会被当作一种非对抗的模式,不应该对国家摆出挑战的姿态。

 
  此外毫无疑问的是,社会和政治条件也区别于“西方”国家。我们发现,在中国,国家和社会之间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例如,党和国家不仅将现有的社团统一到了协商程序之下,而且严格地管制它们。国家禁止社团有脱离政府独自行动的明显企图。
 

  然而,正如社会学家丁学良所指出的,社会通过社团融入进了党和国家(party|state),并因此启动了变革进程。社团的这种双面特征,即丁学良所谓的“制度性两栖”(institutional amphibiousness),一方面说明社团通过无数的途径已经与党和国家结构密切地结合在了一起[即使在“制度性寄生”(institutional parasitism)的意义上也是如此,也就是说,他们的利益和资金状况往往与党和国家捆绑到了一起],另一方面,这些社团已能够融入和改变党和国家机构(“机构操纵和转变”)。党员和干部在所有的社会机构中都有代表,这最终导致了双向的内在联系。丁学良认为,西方的公民社会概念很难捕捉到这种双重特征,因为它们多半坚持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并因此低估了国家和社会互动的效应(丁学良,1994:198~300)。

 
  政治体制的差别不是这种概念差异的惟一原因。中国还处在国家和制度建设的过程当中。治理民众共同生活、为未来希望奠定信心的制度正处在逐步演进当中(例如在合理化、司法和建立法律体系方面)。文明性能力(civilisational competence)十分贫乏,也就是说,缺乏一系列综合的规则、规范和价值,缺乏法律体系、法律安全和公民自由。在民众、群体和组织当中,对法律缺乏尊重,对当局不信任。在言论和行为方面又有着双重标准。控制国家机关的公共领域,在处理公民共同事务方面的“文明化”过程,恭敬地对待其公民的国家,都尚待出现。在中国这样的国家里,制度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因而国家施加的控制是压倒性的,并因此限制和监督其公民的活动。因此,我们很难看到一个自主的公民社会。
 

  在威权条件下,公民社会结构的渐进发展是否行得通,是否方便向民主体制转型,目前都无定论。有学者声称,公民社会的关键范式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下也能够演进(Schmitter,1997:293~262;Alagappa,2004;Howell and Pearce,2001),对此我深表赞同。所以,我对中国正在出现的那种社会活动特别感兴趣,这些活动一开始并不是完全自主的,但也不是与党和国家完全合拍,最终也许会成为超出国家控制的自主社会场域的核心要素。

 
  鉴于此,我将中国语境下的公民社会,定义为党和国家之外的公共领域的兴起。我将用事实证明,中国在激活一个自上而下公民社会方面扮演着特殊的角色。此外,我认为,在文明无竞争力的条件下,在单位(传统的工作和社交单元)、宗族、血缘之类的传统结构盛行的条件下,国家在这种结构中必须发挥发动机的作用。我同意乔尔·米格代尔(Joel Migdal)的观点,他指出,在国家强大、社会弱小、公民社会结构欠发展的情况下,国家也许不得不起“政治设计师”的作用(Migdal ,1988)。

 
  本文围绕三个主要假设而展开。第一,中国公民社会的基础结构正在渐进演变。第二,这些结构是自上而下由党和国家启动的。第三,正在兴起的是一个威权的(非自由的)公民社会类型,党和国家试图对其加以控制。说它是非自由的,是因为它受到国家干预而不是法律的激发和管制。因此,民众借以追求他们的利益的公共空间只是按照一种受限制的方式存在。公民社会需要这样的结构和制度,而关键论据就是中国的党和国家正在为这些先决条件打基础,以便解决重大的社会和政治问题。这不会自动地产生一个名副其实的公民社会,但也许会强化民主结构并因此推动未来向公民社会转型。

 
  二、提高文明性能力

 
  由于我将公民社会当成一个只能在长期实现的政治理念,因此,我将集中分析有可能影响公民社会结构在当代中国独特的社会政治语境下的发展和功能的各种条件和行动策略。按照布迪厄(Bourdieu)的做法,我将公民社会结构归类为“场域”(fields),也就是说,一种社会舞台的集合,它们既密切地相互关联在一起,同时又在各自的场域保持独立,而这些场域与它们各自的、影响到所有参与特定场域的行动者的原则和规则又是一致的(Bourdieu and Wacquant,2006:124~146)。

 
  同样地,波兰社会学家皮约特·茨托姆卡(Pjotr Sztompka,1993:88~89)也区分了四种不同的、社会在其中可以打造“文明性能力”的场域。在参照东欧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上,他提出了公民社会在后社会主义条件下兴起的特殊前提。它们是:
 

  ·一种企业文化(enterprise culture),它是参与市场社会的前提条件。

 
  ·一种公民文化(civic culture),它对于提高公民的参与度和公民随着公民意识的演变而演变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一种话语文化(discourse culture),它是参与自由学术对话的前提条件。
 

  ·一种日常文化(everyday culture),也就是说,一种开化的个体行为。

 
  如果我们将茨托姆卡的文明性能力场域应用于中国,我们就会发现,首先,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私有经济和私有企业家以及随之而起的企业文化已获得迅速演进。其次,“元公民”(proto|citizens)正在逐步出现,我们见证了公民参与公共领域的程度日益提高,不管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参与,例如,在村里、城市邻里社区或者在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当中。这种参与在公民文化当中已令人瞩目。再次,社会和政治议题的学术争论在互联网上正呈燎原之势,给话语文化加了一把劲。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是,一种开化的行为方式流行开来并日渐演进,它既关心个人(例如,同情心和自我克制也随之发展起来)也关心国家,给一种契合于公民社会的日常文化提供了支持。
 

  下面,我将考察四个主要场域,正是在这些场域里,中国公民社会结构出现的条件才变得更加有利:
 

  ·私有部门;·公民身份、社会团体和组织;·学术讨论,包括互联网的使用;·国家推行一种新价值体系和新道德行为标准的努力。
 

  场域1:私有经济部门的复兴和企业家精神(企业文化)
 

  直到20世纪90年代,国有制仍然是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80年代,中国回到了农业的个体耕作(尽管耕地并没有私有化)。这是不同形式的所有制获准进入中国的出发点,不仅在农业上是如此,在商业、服务业和手工业上也是如此。很快,私有部门的推动力就将这个部门转变成了经济发展的驱动力。自谋营生和私有企业的建立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鼓励支持。从农村地区开始,千百万人开张了小商店和作坊,单个人或一伙人开始建立不同规模的企业。其中的很多企业很快就发展成了大企业。与此同时,许多国有企业丧失了它们的市场竞争力并开始负债经营。这就是20世纪90年代为何国家开始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出售或承包给个人的原因。同时,超过90%的企业被私人所拥有,超过60%的工人和职员被私有部门所雇用,而且愈演愈烈。这种自下而上的私有化极大地拉开了既有的收入差距,并造成了新社会阶层(企业家、中产阶级)的崛起。一步步地,国家开始容忍甚至到后来鼓励成立各种利益社团和职业协会。组织起来以后,企业家们增强了他们与党和国家讨价还价的能力。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15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私有部门提高到了和国有部门平起平坐的地位。2002年的“十六大”宣布,企业家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日报》2002年12月18日)。于是,他们从此以后就被允许加入共产党了。通过进入政治机构(如人民代表大会)和媒体造势,通过搞好与官员的社交关系,甚至通过腐败的途径,他们成功地扩大了他们的社会影响力。
 

  场域2:公民和公民组织(公民文化)的崛起
 

  公民和公民身份的存在是公民社会的首要前提。关键的问题之一是,公民文化在中国是否正在逐步兴起。我用公民文化来指代各种形式的自愿参与、公民意识、公民责任感和民众的公益心。

 
  借助托马斯·马歇尔(Thomas H.Marshall ,1976:71~73)的理论,我分辨出了公民身份在中国出现的四个基本标准:
 

  (1)民众参与社会和政治事务的机会越来越多;(2)人口的大多数有望提高生活水平;(3)自愿涉足包括结社在内的公共和社会性议题;(4)公民自由。
 

  在这里,党和国家又是扩大或缩小公民参与机会的推手。放手参加和自愿参与的情形在过去的数年里已经有了极大改变,但公民自由至今依然只在有限的范围内存在。
 

  首先看一下参与。在最近几年里,新的参与机会已有增加,例如,通过依法建立村委会和城市居委会的基层选举,通过培育居委会、社会团体和福利机构的社会参与,等等。同时,村委会领导必须通过民众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在乡镇和居委会这个级别,我们也发现了地方官员直接选举的试验。农村选举的成功引起农村经验向城市地区转移。负责基层选举的民政部认为,选举的目的是增强民众参与度和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在许多方面,这种做法并不令人满意(比如,地方当局插手投票过程,独断专行地免掉选举出来的村长,城市居委会的选举主要按间接投票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居民代表才有投票权)。不过,我本人在中国的研究和调查证明,民众越来越将选举看成是他们的“权利”(Heberer and Schubert ,2009)。理性的投票人也已经出现,他们认识到了选举和当选者对其选民负责之间存在关联。许多受访者认为,当选的人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因为他们想要再次当选,因此必须表现出对老百姓的要求和利益关心备至,后者反过来会提出更多的建议、表达更多的看法。而且,即使是间接投票(由代表投票)也需要当选者考虑其选民的利益,假如他们想要再次当选的话。
 

  总的看来,基层选举是一种新现象,将会开启一个学习过程,即对投票和参与的接受和培训。一方面,这个过程将提高公民对信息和参与的需求程度;另一方面,候选人为了获得信任,越来越被迫表现得更加诚实。因此直接选举的引入对孵化中的合法性是一种促进。
 

  其次,我们能够感觉出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尤其是在城市地区。只要民众关心的首先是他们的个人生计,他们就不能也不愿参与。在发达地区,日子好过的人也许会越来越参与社会和福利议题。不过,也有数据支持这样的假设,即大多数生活好的人首先在意的是他们的工作,没有时间参加社会活动(Heberer and Schubert,2007)。
 

  在中国这个越来越分化和复杂的社会,国家无力从事和经营一切社会工作,这已经获得普遍承认。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仍然发展不足,而市场规制也没有产生出意愿中的结果。因此,党和国家十分坚定地鼓励人们参与社会活动,例如,照顾乡村和城市社区当中的弱势社会群体。“志愿者”被要求照看老年人、残疾人和边缘群体。他们还应该关心身边的环境和文化生活。然而,参与的兴趣和志愿者的人数还不足。按照《人民日报》(2005-12-06;2006-07-17)的说法,到2005年末,所有城市居民中只有3%的人参加过志愿的社会活动,而在西方社会,这一数字在全部人口的35%~40%之间(Gensicke,2006:9~16)。

 
  中国的党和政府正在通过各种途径自上而下地激活公民身份:通过在基层引进直接或间接的选举,中国打开了政治参与的大门。此外,它还肩负起了确保生活水平上升、逐步将财产权制度化的重任。同时,它正在鼓励志愿参与并接受私人社团的成立。生活水平上升和参与度提高有望孵化出民众的赋权(尤其是通过增强内部的效能),而参与活动很可能推动公民责任感的提升。
 

  最后,党和国家还通过意识形态的转变和不同术语的使用,为公民身份增光添彩:以前的政治观念中最常用的术语是“群众”,而现在中国正在提倡富含法律和参与权意味的“公民”观念。最近,一份由民政部出版的刊物就提到,中国需要自觉的公民选举和监督他们自己的政府并自觉地参加本地的公共事务(陈伟东,2004)。在这里,参与和公益心被看作公民身份的一部分。这种概念已和西方观念较为接近。
 

  和这样的分析一致的是社团和利益组织的遍地出现。按照负责社团登记的民政部的说法,到2009年底,县以上已登记的“民间组织”达到42.3万个,例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政府组织、GONGOs(政府组织的NGOs)之类的其他组织。这些数字并不包括乡镇和村一级的社会团体,因为它们不需要登记。然而,“社会团体”一词并不太准确,因为它既涵盖由党和国家建立的组织,也涵盖由公民建立的组织。此外,和民主体制下不一样之处在于,这类组织在中国不能自主建立,它们必须登记。而1989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只有在业务主管单位(也就是部委、国家、党的机关、国有企业)的帮助下才能登记,而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提出批准申请并履行正式的资助和监督职责。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团体首先代表的是党和国家的利益。
 

  尽管大多数社会团体关心体育、卫生、娱乐、职业、文化、科学技术之类的活动,但最近几年也出现了一大批在政治上更加敏感的场域表现积极的社会组织和基金会。例如,出现了一场环境运动,环境NGOs正在逐步壮大,尽管它们在地域上十分分散,且定位多元化。它们主要是在受到明显的生态危机影响的大城市里创建的。它们涉足各种领域,例如环境保护、濒危物种、边缘群体、关爱艾滋病患者、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消费者权益、自然景观保护。此外,也有NGOs涉足了基层选举的普及和提高、城市居民社区的参与,或者农民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例如,最近几年成功的社会运动包括云南省反对水力发电厂的运动、反对北京动物园迁址的运动、“空调26度”运动(旨在限制空调能源浪费),这还只是很少一部分。而且,网络组织也声势日隆,它们往往由更多的单个组织所组成[例如,中国非营利组织(NPO)网络、中国NGO合作协会(CANGO)等](杨国斌,2005:46~66)。最引人注目的是环境领域,越来越多的学生团体开始在这个领域发挥监督作用。根据2006年的报告,26个省的176所大学都有这类团体(Stalley and Dongning Yang ,2006:335)。

 
  只要这类组织不追求政治目标或者政治上敏感的目标,党和国家(即中央)就会采取宽容的态度,因为它们处理的问题是地方层面的,中央解决不了这个层面的问题。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人数更多的公众,都认为它们有能力提高治理水平。2006年5月,《人民日报》(20060518)明确强调,没有公民的公开参与,就不会有环境保护的进步。《中国发展简报》一项在北京的调查显示,80%的受访者分派了支持和执行政府NGOs工作的任务。大多数受访者不把社会组织看成独立的,反而看成完善治理的帮手。但是,这类组织经常和地方当局发生冲突,尤其是当它们抓住那些侵害地方当局利益的议题不放的时候。
 

  除了这些正式的社会团体之外,还有一些“地下的NGOs”,或者说非正式的网络。许多这类非正式组织都是传统意义上的,例如宗族、老乡会、秘密社团或丐帮。老乡会在中国的大城市里十分活跃。他们往往由来自同一个乡、县或省的人组成,活动起来像一个个利益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他们把持着整片市场,生活在同一片土地,并且相互之间有义务互帮互助。他们扮演的角色类似于农民工的自我保护组织。
迄今为止,农民的利益组织还不存在。相应地,农村地区出现了非正式的“言论领袖”和“农民律师”,也就是某一个或数个村甚至一个乡的农民指定人将问题报送到上级,或者起草和呈送请愿书(这是一种法律允许的权利)。农民甚至组建了“经济协会”和合作社,它们事实上是为了倡导农村人口的社会权利。只要党和国家不愿意承认某个正式的农民利益组织,农民的怨气就会通过非正式的组织和集体行动发泄出来。
 

  宗教也是一个竞争的场域。获得正式承认的宗教团体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更加传统的宗教组织,如最近几年发展迅速的寺庙协会、教派和地下教会,活动起来就像是针对地方政府的社会的“零星抵抗”。但党和国家不会容忍它们,因此无法影响到公民社会的发展。

 
  总之,很难说清楚上升的参与度和社会团体生活对中国公民文化有多么重要。为建构公民社会而打造和设定各种场域的,正是党和国家。尽管如此,民众已经越来越有机会参与,并将学会用高效率的、有成效的办法追求他们的利益。和毛泽东时代不一样,现在已没有人被迫参加政治和社会活动。某人过不过组织生活现在是一件个人的事情,党和国家很少干预。因此,相对国家及其所属机构而言的个人自主性正在提升,这种自主性被认为是自主社会空间的前提条件。
 

  在自主性方面,中国的社会团体和NGOs明显区别于西方社会同类组织。在中国,社会团体与党和国家的内部联系和相互交织,有助于它们通过非正式渠道、依靠非正式议价来解决问题。中国的“议价社会”--社会利益群体在其中按照一种迂回的方式讨价还价--事实上需要这种相互交织的关系,以便使各方利益容易达成妥协。同时,这种半自主的社会团体还可以充当真正自主的经济和政治团体的先锋。目前,各种团体都有一副十分模糊的面孔:它们一方面服从党和国家的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又表现出一定的独立性,只要这种独立性不挑战党和国家就行。
 

  至于像环境运动之类在操作上更具独立性的社会运动是否会有更大的影响力,尚无定论。一些人认为,它们更易于走上与党和国家相冲突的道路,并因此容易变成政治变革的鼓吹者;另一些人则认为,由于严格的国家控制,它们的政治影响力相当有限,挑衅行为只能激起更严密的党和国家的监督(Qiusha Ma,2007)。
 

  场域3:有关社会和政治改革的学术讨论(话语文化)
 

  为了探讨中国话语式文化(discursive culture)的发展潜力,我将分析三个不同的场域:

 
  (1)学术思想和观念在社会和政治上的杠杆作用;(2)党和国家对观念和政治观点多样化、多元化的接受;(3)政策讨论中思想开放的程度。

 
  中国环境的独特之处在于这三个场域的相互交换和互相依赖。党和国家与各种学术圈、学术场域之间存在着持续的流动。党和国家得益于主流知识分子和思想库提出的新改革思路。此外,党和国家也必须更多地考虑到公共舆论。然而,政治领导层的容忍是有限度的,最重要的一条铁律是:所有的行动者都必须坚持“政治方向正确”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要挑战党的领导者角色。事实上,大多数知识分子都同意改善民生、社会政治稳定是中国下一步发展的关键条件,当前的政治体制可以确保稳定。
 

  中国社会在改革过程中的日益增长的自主性有利于提高学术界的独立性。有关中国政治体制未来的开放式讨论已经变得可能,甚至明显带批评语气的表述也获得了容忍,只要讨论的参与者仍然保持在党的领导层和知识分子之间达成的“默契”范围内即可。这意味着中国意义上的“政治方向正确”必须得到坚持,也就是说,共产党的权力和政治体制不应该受到公开质疑。
 

  腐败问题上的公开学术讨论是公开讨论方面的生动的例子。参与者认为,与公众控制联系在一起的民主、独立的公共领域、法制,是有效反腐败的决定性要素。因此,在学术讨论中,腐败被认为是一种政治的同时也是体制上的现象,并且--与党的领导层的立场相反--不单纯是一个个人的、道德上的问题。只要这种有关腐败的讨论助长了有关政治变革和民主化的讨论,中国人有关腐败的内部讨论最后就会支持和鼓励向一种合理的以法律为基础的政治体制转变。然而,很明显,这种讨论的结果远不会止于这种论断。尽管这点并不是总会公开表达出来,但十分明显的是,不仅法律体制的缺陷被揭露出来了,而且政治结构和政治体制的基石也处在了危险当中。这样的批评很明显踩了上面提到的官方红线。因此,有关腐败的讨论在中国变成了有关政治变革和民主化的讨论的重要特征。它是中国社会政治日益成熟的标志。它承认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存在区别,也承认各方对相应的法律和透明合理的行政法规的要求。如此一来,国家越来越被看作一个服务于普遍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实体(Heberer,2006b:26~28)。

 
  互联网是另一个利益场域,最近几年它已经孵化出了新形式的公共性(publicness)。它对公共空间的出现、(虚拟)社会组织的发展、广泛的互联网抗议活动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此外,通过鼓励公开讨论和问题阐述,它也发挥了一种社会透明度的工具的作用(Guobin Yang,2006:196~214;Shanthi Kalathil,2003:31~46)。
 

  到2006年底,中国互联网用户数已经达到1.37亿户,尽管这一数字并未透露出它是如何被使用的(《人民日报》,2007-07-19)。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调查表明,2003年有46.2%的用户上网是为了获取信息,32.2%的用户是为了娱乐(CNNIC,2003)。无疑,互联网接入提供了另一条有关国内国际发展的信息渠道。由此一来,一些西方和中国学者认为,互联网可能会扮演政治变革的工具的角色(Kluver,1999;Chase and Mulvenon ,2002)。一些学者甚至开始谈论一种演进中的数字民主(cyberdemocracy)(Saco ,2002)。

 
  社会学家杨国斌将希望寄托于中国互联网的独特性:有了互联网,政治就不再被认为是政治权力的一种抽象要素了,而是--与娱乐性的网络冲浪有关--代表了一种新型的(自愿的)政治日常讨论和闲暇时间的活动(Guobin Yang ,2003a:7)。就此而言,它极大地区别于毛泽东时代的政治-意识形态时期,人民在那时是被迫参与政治活动的。

 
  确实,最近几年来,新闻、最新信息和虚拟社区的互联网接入数量获得了极大增长。受过良好教育的城市年轻人在互联网的公共空间里参与公开讨论,从而重新定义了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互联网的匿名制催生了一批新型批判民众。网民所说的主动式用户、数字居民或“网络公民”(netizens,从公民这个词演变出来的一个词)专门搜集社会不公的信息,揭露被掩盖的地方灾难、犯罪活动和腐败行为,扩散新闻,并将它们付诸讨论。
 

  最有名的一个例子是陕西省一位工人2002年遭到误判的案件。这在中国激起了一场有关死刑和法律程序的公开讨论。不仅法律界人士和《人民日报》,而且有成千上万名公民参加了在线讨论。讨论十分热烈,许多参与者表达了愤怒和愤慨之情。尽管党的领导层最后制止了这场讨论,但它要求司法当局减少死刑人数。同时,最高法院被勒令重新审查每一个死刑案件。确实,死刑依然没有取消。但这个案子暴露出了人民越来越利用互联网来散布消息、发泄不满。而且,互联网在打造公共舆论、促使这种趋势更加明朗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另一个有名的案子是孙志刚事件。他是一名农村的大学毕业生,由于拿不出身份证证明他的身份而被广州的警察抓了。他被拘留并送进了看守所里,最后被拷打致死。事件一发生,一场有关警察一贯作风、媒体自由和司法体系改革的讨论就在互联网上轰轰烈烈地开始了。法律人士要求修订对待中国城市农民工的法律条款,并写信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请求取消或修订现有的条例、对事件展开调查、对有责任的警察加以惩处。

 
  这类互联网运动是某种形式的集体行动,对中国来说是全新的:它们多多少少是自发的、同时发生的个人或群体行动,代表着普通大众的利益,并对政策有一定的影响。政治学家甚至说它们是“E-社会运动”。同时,利益表达的组织化模式已经产生,例如在线请愿。而且,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线议会和在线政党的自主的虚拟NGOs(E-公民组织)也是在互联网上成立的。甚至在环境保护方面,无数的网站和虚拟NGOs已经崛起,它们揭露环境问题和灾难事件,并因此引发了公开讨论。
 

  然而,互联网能否发展成一种政治变革工具还是个问题(Guobin Yang,2003b:453~475;2006:196~214),因为党和国家对互联网活动有一定的监督和限制。实际上,绝大多数网民并不反对政治体制。因此,我们必须在反对政治体制的互联网帖子和只是批评特定社会事件的互联网帖子之间做出区分。丑闻、腐败案件、社会不公和环境损害案件的披露,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并疏导公民的不满情绪。互联网讨论并不必然对政治体制提出挑衅。它们甚至会进一步巩固政治体制。正如戴姆提到的,互联网用户主要是年轻人,他们教育水平比较高,属于新中产阶级的一员,对政治体制的变革不关心,却想着使这种体制更有效率--善治意义上的效率(Damm,2003:10)。

 
  场域4:建立新的价值体系(日常文化)

 
  党和国家在努力推广新价值体系和新行为模式方面是一种主导力量。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变化致使传统的价值体系和道德标准分崩离析。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党和国家建立了一项“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它是政府在2001年宣布的,并且从那时起就一直受到了媒体的持续推动。2003年9月20日被宣布为每年的“公民道德宣传日”(《人民日报》,2003-09-19)。党和国家试图用一种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和强化新的道德标准。
 

  为了推动政府的目标,《人民日报》经常报道公民参加创建新道德秩序的事迹。村委会和城市居委会接到通知,要使它们的居民采用“大众的习俗”,以表明他们决心遵守与社区范围内的或对待邻里时的公开场合行为相关的合适的道德标准(《人民日报》,2004-09-09/10/11)。

 
  2004年6月,时任民政部副部长的陈杰昌明确指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日报》,2004-06-17)。后者被认为是社会“思想道德建设”的手段,可以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培养他们的“高尚道德情操”,即作为公民和从政的技能(孟固、白志刚,2006:3~10; 石玚、卓思廉,2006:127~136;唐忠新,2006:175-180)。为了树立新价值、新情操和公德心,党和国家给城市街道社区指派了自上而下创造“新公民”的核心任务(刘继同,2003:105; 刘丽娜,2004:282~285)。

 
  三、结论:中国公民社会是否在进步?
 

  尽管社会的地位确实在提升,但党和国家仍然扮演决定性、第一位的角色。一开始,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国家承担了创造制度框架、经济发展和国家现代化的条件的任务。地方官员办起事来还像地方发展的主导者,并建立或接管了企业,因此履行了企业家的职责。随后,党和国家建立了一种激励制度,使得经济活动开始遍地繁荣起来。因此,企业家精神出现了,由此企业文化也出现了。20世纪90年代,党和国家在农村村委会和城市居委会建立了基层选举制度,因此启动了一种初步的公民文化。同时,村和社区的管理机构也必须定期举行选举。党和国家还建立了社会团体和GONGOs,以及学术思想库,从而造就了一种话语文化。而且,从2000年开始,党和国家在城市社区建立了志愿团体,并规定学生必须参加志愿性的社会工作。在社会责任感依然缺乏、大多数人对从事志愿性工作依然兴趣不大的条件下,动员人们参加社会活动的,就是国家。其潜在的想法就是推出第一批积极主动的志愿者,让他们成为榜样从而激发其他人参加社会活动。
 

  《人民日报》上的一篇文章曾指出,党和国家对现有的参与度不足十分了解。文章认为:

 
  (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度不高、参与质量较低等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已成为制约社区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因此,中国社区发展需要开启两个动力,一个是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力,另一个是公众自下而上的拉动力……政府的任务就是帮助居民提高公众参与的能力与水平(孙荣,2005)。

 
  因此,党和国家扮演着一个教师的角色:帮助人们学会参与的技能,教育他们获得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和内部效率。社会动员的目标,显然适合于改进社会的社会性构造。国家给村和城市社区指派了培育和提高参与度、自愿性社会参与的任务,目的是为了解决迫切的社会问题。这种思路很像美国社会学家阿米泰·爱兹奥尼(Amitai Etzioni)提出的“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思路,他呼吁建立新型共同体,以便创造新的责任感、使社会的道德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Etzioni,1993, 1996)。“社群主义”的中心思想是,在后现代服务型社会中,最好的社会秩序应该是公民的共同体感得到充分发展,即公民认同他们的社区。但与诉诸成熟的公民的爱兹奥尼相反,中国则追求一种自上而下的缔造(受控的)公民的方式。这就是我为什么将中国的范式定性为一种威权式社群主义而非公民社会的原因(Heberer,2005:152~160)。
 

  如上所述,米格代尔曾指出,在公民社会结构欠发展、国家强大、社会弱小的条件下,一个国家应该发挥政治设计师的作用。相应地,中国的国家是发展的主导者。这种角色需要超出纯威权式的执行机制,也就是说,社会群体越来越涉足与国家讨价还价的过程,参与社区事务,同时有一套相应的机构设置。
 

  恰恰是动员起来的参与、自上而下的基层选举的贯彻、自上而下的街道社区的建立,才易于创造出非自由的、受控制的和威权式社群主义的公民社会的前提条件。但是,1997年的《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ZW(B,6”〗此处的“政府”应为“国家”(state),从旧译。--译者注〖ZW)〗”)已经强调说,国家一方面必须启动发展进程,另一方面必须将公共任务委托给公民、NGOs和私人部门,以满足更高的效率和更强的公民定位的要求(World Bank,1997)。所以,中国的国家就像是一个激发式国家,承担照看社会任务:它正在激发和动员民众(公民)肩负起责任并自行解决一些社会问题。公民的自组织化和热忱参与创造出了相对于国家的更大的独立性--这是先进的公民社会结构的核心要素。
 

  当然,建立社会团体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机遇并不满足这一要求,即可以让我们将中国的社会关系称作西方意义上的公民社会。迄今为止,决定哪个团体、哪种参与是“好”是“坏”,仍然是党和国家。在这种条件下,真正的国家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公共领域的出现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此外,上述各个场域的持续发展也许会产生一种转型的影响力,包括公共领域的缓慢兴起和公民社会基本结构的维系。

 

 


*免责声明:本站文章图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文章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猜你喜欢

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