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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保法个人待遇有4方面改善

时间:2010-12-20 21:04:26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社保法明年7月正式实施 个人待遇有4方面改善

2010年12月20日07:50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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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正式实施。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

负责人表示,《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此外,《社会保险法》强调,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参加新农保和新农合。

对违法用人单位很强硬

直接划款

《社会保险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相关机构可以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

拍卖抵款

如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征收机构可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主管担责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拒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应缴保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垫付应由用工单位或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然后追偿

直接支付原来由用工单位支付的三类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现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依法追偿;三是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一次性缴费满15年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过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新法规定,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垫付由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然后追偿

直接结算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一是为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新法规定了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费用中,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二是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如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转拨应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

失业保险待遇方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按现行规定仅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社会保险法》则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本版稿件均据人民日报 任洁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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