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11 21:01:02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今天(11日)向记者独家披露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外逃新特点:一是从案件性质分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嫌疑人占了绝大多数;二是从发案单位分析,发生在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潜逃境外者居多,且涉案金额巨大,他们主要是利用经手和管理巨额资金及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漏洞,采取内外勾结的手段,将其监管的巨额资金提现,或者分批转汇境外后潜逃;三是从出逃地区分析,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比较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和边境地区;四是从逃往的国家和地区分析,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的目的地主要集中于北美、澳大利亚、东南亚地区;五是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往往经过长期准备,并将大量赃款转移境外之后再实施外逃。
四项措施加强境外追逃
记者今天(1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追逃工作成效显著,2006年共从境外缉捕归案职务犯罪嫌疑人11名,追回涉案赃款7720万元;境内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70人,有力地震慑了腐败分子。
2006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会同高检院渎检厅、公安部刑侦局联合召开追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追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展开追逃工作。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全国反贪干警在境内一举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940名,挽回经济损失2.7亿元。
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力度,克服困难,对境外追逃实施了四项有力措施:一是建立多部门合作和联络工作机制,通过公安、检察、外交、金融、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开展全方位缉捕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如利用我国现已建立的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建立固定联系机制;二是积极拓展国际司法合作空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开展司法协助活动,召开亚欧总检察长会议、承办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及会员代表大会;三是与外国职能部门加强个案合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与75个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83个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司法协助内容已发展为相互派员取证、刑事诉讼移管、引渡等多个方面;四是充分发挥地区性组织国际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代表与我国检察等部门就追诉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司法协助、遣返、引渡等协助事项,进行了富有成效的交流与磋商,并建立了稳定的联络机制。(记者杜萌 彭于艳)
--中国社会治理网
*免责声明:本站文章图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文章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下一篇:违法缺德不告,说错话了要告!